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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云和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云和县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发布日期:2023-12-11 09:07浏览次数:

丽水市云和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云和县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云和县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实施生态工业倍增计划,集成政策资源,精准分类施策,加快推进我县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着力推进企业梯度培育

(一)鼓励新项目投资。新办企业(享受专项政策的企业除外)新设备投入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给予阶梯式补助,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设备、技术和软件投入的10%、12%、15%给予补助。半导体产业或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目录内的制造业企业在上述基础上补助比例再提高5%。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经核准(备案)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且实际投资额达到200万元(木玩行业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给予阶梯式补助,500万元以内、5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其设备实际投入的12%、15%、1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企业申报省级以上项目,争取到省级以上补助金额的,按50%给予企业补助;同一个项目各级补助资金总额若低于该项目省级以上补助金额的,按省级以上补助金额的100%进行兑现;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

(三)鼓励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对首次评为国家级重点“小巨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首次评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包括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省级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评定为省“隐形冠军”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首次评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评定为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新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规上企业且连续两年在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评省级、市级制造业(生态工业)及分行业“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每家企业50万元、20万元。

(四)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在3月底前或在投产后4个月内月度上规的,给予50万元奖励;在6月底前月度上规的,给予40万元奖励;在9月底前月度上规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小升规”的企业和9月份以后上规的新投产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企业首次上规后,产值保持正增长的,再连续奖励2年,每年3万元(享受专项政策的企业除外)。

鼓励企业产出上台阶。企业(享受专项政策的企业除外)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数字经济企业,在原有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开展企业“递增计划”。企业(享受专项政策的企业除外)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含)—1亿元、增幅达到20%(含)以上的,在1亿元(含)—5亿元、增幅达到15%(含)以上的,在5亿元(含)以上、增幅达到10%(含)以上的,分别按超基数部分的0.5%、1%、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税收收入需保持正增长,税收负增长的不享受相关奖励。主营业务收入基数以前两年的最高值为基数(新上规企业以上一年度为基数)。

二、着力推动企业数字化发展

(五)支持企业数字化改造。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的,对系统软件及配套硬件实际投入在10万元(含)以上的,按30%比例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符合条件在我县开展企业数字化改造的服务商,服务企业总数累计达到10家(含)以上的,给予首年度总服务费用30%的奖励,单家企业服务费奖励认定限额3万元,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企业/服务商对应用、数据库及软件等公共组件进行开发建设,对企业公共组件的开发费用总额给予75%的补助,单项最高限额10万元。

打造中小企业数字化标杆工厂、“N+X”试点示范企业。对列入云和县数字化标杆工厂、“N+X”试点示范企业创建名单的企业,系统软件及配套硬件按50%比例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鼓励企业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对列入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培育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直接认定为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列入省级“未来工厂”培育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直接认定为省级“未来工厂”的企业奖励500万元。对实现进档的企业,对差额部分予以补助。

(七)鼓励数字经济应用试点示范。企业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证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企业列入省级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上云标杆企业、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数字工厂名单、制造业“云上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企业获得省级数字经济“五新”优秀案例、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数字经济系统地方特色应用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列入省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企业列入省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的,给予一定的奖励。企业首次列入省行业产业大脑建设试点并建成产业大脑完成考核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后续每年按平台软件更新投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限额50万元。

三、着力推进企业创新发展

(八)支持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10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服务型制造企业(平台)、省级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省级产业数字化服务商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九)支持企业创新研发新产品。被认定为国内、省内、市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首批次新材料的,分别给予单个项目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首版次软件产品自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起两年内实现销售(服务)收入达100万元的,给予两年内销售(服务)收入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企业首年度购买首台(套)产品保险的,在享受省财政补贴外,再给予10%保费补助。

通过验收(鉴定)并实现产业化的国家级、省级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给予企业每个项目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评为省优秀新产品(新技术)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浙江制造精品”产品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十)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对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初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四、着力推进绿色制造发展

(十一)支持绿色制造工程。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示范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80万、10万元、5万元奖励。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对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省级节水标杆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市级节水型企业的给予2万元奖励。

(十二)支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升。对首次通过国家级(一级)、省级(二级)、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浙江省食品诚信管理体系验收的食品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十三)鼓励企业节能降耗。对完成年度节能降耗目标,同时综合用能评价非末档的省级、市级、县级重点用能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五、着力强化要素保障

(十四)支持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对企业经管人员参加由党政部门组织的国内外高等院校企业家研修班(学制6个月以上),在取得学习结业证书后,给予每人学费70%补助,每人补助不超过3万元;对企业经管人员参加由党政部门组织或推荐确认的EMBA、总裁班等研究生教育或高校高层次人才培训学习,并取得学历学位或结业证书的,给予每人学费50%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参加由党政部门组织或推荐赴国(境)外交流协作培训活动的,给予每人综合费用50%补助,每人次不超过2万元(以上政策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十五)推进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支持建立省级认定小微企业园区的运行管理机构,每年安排资金统筹用于运维服务。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园,分别给予运营单位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首次达到省评价指标体系三星、四星、五星的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运营单位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于绩效(星级)提档的,给予差额奖励。对运营机构申报创成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优秀运营机构)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十六)提升企业管理服务水平。每年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云和县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的运行管理,为企业提供财会、审批、法律等咨询服务。健全完善精准服务企业工作机制,高规格建立助企服务队伍,落实企业诉求“135”限时办结机制,切实为企纾困解难。

(十七)鼓励工业用地提容增效。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自用生产性用房。

六、附则

(十八)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对象为云和县符合条件的工业制造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目录内的企业。

(十九)兑现规定。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补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意见自2023年9月4日起实施,2023年1月1日至本意见实施前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本意见实施后,原相关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可继续执行。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新政策规定,亦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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