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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高新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加快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发布日期:2023-12-08 09:21浏览次数:

乐山市高新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加快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省、市关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 推进高新区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集聚区龙头,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重大产业项目

对符合高新区产业体系发展方向的制造业项目,对设备、软 件投资额超过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的,按投资额的 5%给予 奖补;对设备、软件投资额超过 2000 万元(含 2000 万元)的, 按投资额的 10%给予奖补。在高新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中评定为 5 星和 4 星两个层次的工业企业,在上述基础上分别提高 2 个百 分点和 1 个百分点,单个项目的奖补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对特别重大的制造业项目,按照 “一事一议”原则进行综合奖补。

二、支持工业企业升规上档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2000 万元并纳入规上工业统计的企 业,给予 10 万元每户的奖补。对规上工业统计库内年营业收入首 次突破 50 亿元、20 亿元、10 亿元、5 亿元、2 亿元的企业,分 别给予 100 万元每户、40 万元每户、20 万元每户、10 万元每户、 5 万元每户的奖补。达到 50 亿元的, 以后每新增 10 亿元,再给予 20 万元奖补。

三、支持工业企业创新发展

对新获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每户、10 万元每户奖补。

四、支持工业企业做优装备材料产业

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首批次)的, 每家企业每个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 50 万元、10 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补 20 万元。

五、支持工业企业开发新产品

对首次在市场推广应用并获得认证的新产品, 当年新产品销 售收入达到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 以上的,按 1%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新产品奖补额度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六、支持工业企业建设创新研发中心(平台)

鼓励企业建设创新研发中心,创新研发中心建成并正式投入 运行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新增设备投资额 2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0 万元奖补。

七、鼓励企业创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企业新创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服务场地面积不少于 500  平方米,硬件设施投入不低于 1000 万元,实体运行 1 年以上的, 按照设备仪器实际投入情况,给予 20%的一次性奖补,每个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最高奖补不超过 500 万元。

八、鼓励参与创建院士(专家)产业园

工业企业与院士(专家)签署长期合作协议,并约定明确的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合作任务,引进的院士(专家)的研究方向符合全省产业布局导向,其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与高新区主 导产业和发展方向相符,高新区被成功确定为院士(专家)产业 园后,按每名院士(专家)100 万元的标准,对与其签订长期合作协议的企业给予奖励。

九、支持工业企业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试点、服务型制造示范称 号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每个称号一次性奖补50 万元。对进入国家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目录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每进入一类目录一次性奖补 30 万元。对进入省级绿色工厂、 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目录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每进入一类目录一次性奖补 10 万元。支持企业利用厂房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按照投资额 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企业)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支持企业建设充电桩,按照投资额 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十、支持工业企业提升品牌质量

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 万元、50 万元;新获得天府质量奖、天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 50 万元、20 万元;新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 10 万元。企业主导制(修) 订的国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实施后,分别给

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

十一、支持工业企业创建外贸自主品牌

对企业境外注册商标、境外专利申请、境外收购品牌、境外 宣传广告、 出口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服务外包国际资质认证、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 50%、单个项目不超过 10 万元、同一企业不超过 50 万元的补助。

十二、支持工业企业间协作配套

乐山高新区无资产关联工业企业之间协作配套,产品或服务 金额首次达 500 万元以上的,按经认定的协作配套额的 5‰给予奖励,以后年度按经认定的协作配套额增加部分的 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法人单位)奖励最高 50 万元。

十三、支持工业企业上市

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取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成功上市发行后,一次性奖励 150 万元。对境外上市、借壳上市并在高新区注册的企业, 以及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搬迁至高新区的,成功后一次性奖补 250 万元。

十四、支持重点项目创新用地保障

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提高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且从第二层起每层按标准厂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引导和鼓励重点项目积极 创建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对评定为乐山市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 化工地的,在《乐山高新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

化工地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基础上,按照评定项目的建筑面积再给予项目业主单位 10 元/㎡奖励。

十五、鼓励社会资本投资

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高新区制造业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的,三年内(且在基金存续期内)每年按基金对该企业实际投资额的 5%,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补(持有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相应持有时间折算),每年最高 50 万元,累计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十六、支持工业企业持续提升亩均产出

亩均产出营业收入超过 2000 万元(含 2000 万元)且亩均税 收超过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规上工业企业,或者亩均产出营 业收入超过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且亩均税收超过 30 万元(含 30 万元)的规上工业企业,根据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对 4 星 企业 8 名、5 星企业 10 名年薪在 20 万元以上的管理技术人才,5 年内按其个人对区级主要财政贡献给予个人奖励,每人奖励金额最高 100 万元。

附则

(一)本政策支持的工业企业,均需为纳入高新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体系的企业。

(二)凡当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三)对新经济赛道产业企业可按照 “一事一议”方式研究支持政策。

(四)本政策与其他政策或规定不一致的,或同一事项涉及 两项以上政策的按照 “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如涉及上级要求高新区配套,配套部分计入高新区本级支持政策。

(五)本政策由乐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由乐山高 新区产业经济发展局办理。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试行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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