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大力推进产业基础再造行动,高质量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奋力建设“世界五金之都 品质活力永康”,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22〕2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政策意见。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条款内容 | 政策 类型 | 责任 单位 | |
一、壮大优质企业主体 | |||||
1 | 龙头企业培育奖励 | 对首次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亿元且综合贡献额达到5亿元的“航母之星”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50亿元且综合贡献额达到2.5亿元的“航母”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20亿元且综合贡献额达到1亿元的“巨人”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且综合贡献额达到0.5亿元的“小巨人”工业企业,分别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 | 遴选达标类 | 经信局 | |
2 | 数字经济企业奖励 |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亿元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 遴选达标类 | 经信局 | |
3 | 国家单项冠军奖励 | 对首次获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的,奖励300万元。 | 资格荣誉类 | 经信局 | |
4 | 专精特新企业奖励 | 对首次获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省“雄鹰行动”培育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30万元、10万元。 | 资格荣誉类 | 经信局 | |
5 | 升规奖励 | 对首次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并列入规模以上统计管理的企业,在其连续两年列入规模以上统计管理后,奖励10万元。 | 遴选达标类 | 经信局 | |
6 | 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补助 | 对首次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且无自有办公场地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按照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金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 | 投资投入类 | 经信局 | |
二、推进制造方式转型 | |||||
7 | 数字化、智能化改造项目补助 | 经备案登记且实际投资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智能化、数字化(工厂)车间改造项目,按网络软硬件、设备实际投入分别给予30%、18%补助,最高补助5000万元。经备案登记且实际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数字化生产线改造项目,按网络软硬件、设备实际投入分别给予25%、15%补助。以上受补助企业当年各项补助累计金额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 对列入省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省级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等有省级专项资金的项目,在原有比例基础上,可再给予最高不超过5%的奖励。 | 投资投入类 | 经信局 | |
8 | 技术改造项目补助 | 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新投产工业项目〈新设立企业〉)经核准或备案登记,设备投入300万元(含)以上且企业上年度工业税收超过50万元的,按设备投入额的6%给予补助;受补助设备均为不含税单价5万元以上的新设备,模具、自制设备不含税单价须在20万元以上,按照实际到位设备(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准)给予补助。对在技术改造中购置三轴以上工业机器人且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购置款的18%给予补助。 | 投资投入类 | 经信局 | |
9 | 信息化项目补助 | 对经核准备案,软件投入30万元(含)以上的规上企业信息化项目,按软、硬件投入分别给予20%、15%的补助。 | 投资投入类 | 经信局 | |
10 | “两化”融合贯标认证奖励 | 对经核准备案,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规上企业,奖励10万元。 | 资格荣誉类 | 经信局 | |
11 | 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奖励 | 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服务型制造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被认定为省级 “未来工厂”的企业,奖励200万元。 | 资格荣誉类 | 经信局 | |
12 | 工业和信息化融合发展奖励 | 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大数据应用、“双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 资格荣誉类 | 经信局 | |
13 | 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奖励 | 对首次获评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奖励30万元。 | 资格荣誉类 | 经信局 | |
14 | 绿色制造项目奖励 | 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名单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绿色设计产品名单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首次列入“浙江省节水型企业”名单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首轮通过省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奖励6万元。 | 资格荣誉类 | 经信局 | |
三、优化产业发展空间 | |||||
15 | 补链强链项目补助 | 通过项目评审的电子信息、新材料及其他战略新兴产业链强链补链项目,市政府以租赁形式提供单个企业不超过10000平方米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不超过5套的人才公寓,在投产后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以上且亩均税收达到全市规上工业企业平均水平以上、1.5倍以上的,分别给予50%、100%的租金补助,同时按照销售收入的5‰但不超过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企业享受的补助和奖励不超过当年的地方综合贡献额。 | 遴选达标类 | 经信局 | |
16 | 小微企业园项目奖励 | 对获评省专精特新(或省五星级)小微企业园、省数字化示范(或省四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给予运营机构或牵头组建单位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的,给予运营机构或牵头组建单位15万元的奖励。 | 资格荣誉类 | 经信局 | |
17 | 工业类行业协会奖励 | 对工业类行业协会进行年度考核,按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给予分档奖励,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遴选达标类 | 经信局 | |
四、加强制造业协同创新 | |||||
18 | 企业技术中心奖励 | 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 资格荣誉类 | 经信局 | |
19 | 创新产品(技术)奖励 | 对通过省级鉴定(验收)的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每项奖励10万元。对被评定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国际、国内、省内认定的首台(套)产品(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 首版次软件),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浙江制造精品”的,每项奖励10万元。 | 资格荣誉类 | 经信局 | |
20 | 院所招引奖励 | 对国家级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世界500强、中国百强企业在永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最高可给予2亿元的资助。 | 投资投入类 | 科技局 | |
21 | 技术研发机构奖励 | 对获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奖励500万元,经评估优秀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按省奖补金额1∶1给予配套。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获批省级创新联合体的牵头企业,奖励100万元。对经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企业设计院、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仅适用于工业企业),按照上级补助额给予全额补助。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企业,奖励30万元。 | 资格荣誉类 | 科技局 | |
22 | 创新主体培育奖励 | 对首次认定为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每家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40万元,重新认定的每家奖励10万元。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培育期二年,对入库的企业每年给予5万元奖励,经培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首次认定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 资格荣誉类 | 科技局 | |
23 | 外国专家工作站奖励 | 对建立金华市级外国专家工作站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建站补助,经推荐入选浙江省外国专家工作站的,再奖励10万元。 | 资格荣誉类 | 科技局 | |
24 |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奖励 |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 资格荣誉类 | 科技局 | |
25 | 技术转移机构资助 | 对大院名校在我市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每家每年最高50万元的资助。 | 遴选达标类 | 科技局 | |
26 | 工业科技特派员补助 | 推行工业科技特派员制度。设立每年100万元的科技特派员专项工作经费,对入驻我市的科技特派员、特派员团队给予活动和项目经费补助。 | 投资投入类 | 科技局 | |
27 | 促进创新服务机构集聚 | 实体入驻五金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智能门(锁)工程师协同创新中心的创新服务机构,前4年给予免场地租金的优惠。 | 遴选达标类 | 科技局 | |
28 | 科技孵化器奖励 |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双创示范基地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在孵企业或毕业后一年内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一家给予孵化器10万元的奖励。对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孵化器租金收支的差额部分,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 资格荣誉类 | 科技局 | |
29 | 众创空间建设奖励 | 对新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省级优秀众创空间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 资格荣誉类 | 科技局 | |
30 | 区外孵化加速补助 | 在金华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注册并实行区外孵化的企业,按其实际租用面积每年给予10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租金补助,最长不超过3年。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制造业的孵化器毕业企业,经审定列为加速项目的,可按其实际租用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租金补助。 | 投资投入类 | 科技局 | |
五、鼓励科技研发投入 | |||||
31 | 重大科技专项奖励 | 鼓励实施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通过验收后按上级补助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对列入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的项目,通过验收后每项给予5万元奖励。 | 投资投入类 | 科技局 | |
32 | 关键技术攻关补助 | 鼓励开展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按项目经费投入额的4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投资投入类 | 科技局 | |
33 | 企业研发投入补助 | 规上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100万元以上,两个年度研发费用总额持续增长,研发费用投入强度均达到规定要求的,根据本年度增量(最低50万元)按10%的比例,最高给予100万元的补助。其中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按20%的比例,最高给予200万元的补助。新招引落地企业当年研发费用投入额在100万元以上,且能有效纳入本市R&D统计范围的,按研发费用总额10%比例最高给予50万元的补助,次年按年度增量的10%最高给予100万元的补助。国有企业当年研发投入可以在企业考核中视同利润。 | 投资投入类 | 科技局 | |
34 | 科学技术奖奖励 | 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对获得浙江科技大奖的,奖励300万元;对获得省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奖励50万元。以上奖励,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的按全额奖励,以第二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的减半奖励。 | 资格荣誉类 | 科技局 | |
35 | 校企科技合作补助 | 企业与科研院校开展技术合作或引进高新技术成果,按照实际支付合作费或技术转让费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 | 投资投入类 | 科技局 | |
36 | 工业设计奖励 | 对入围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对象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被认定为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奖励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引进市外或培育具有国内高级工业设计职业资格的设计人员满2年的,给予设计机构10万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引进国外设计师满3年的,给予设计机构10万元/人的一次性奖励。举办“中国五金产品国际工业设计大赛”“中国(永康)五金工业设计展”等相关活动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 资格荣誉类 | 科技局 | |
37 | 科技创新券 |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者使用创新券向各级各类服务载体购买检验检测、科技查新、科技合作、工业设计、3D打印、数字仿真验证等技术性创新服务的,企业申领总额为20万元/年,创业者申领总额为10万元/年。创新券的抵用比例为50%,每个项目最高可用3万元(工业设计项目2万元)。 | 投资投入类 | 科技局 | |
38 | 科技信贷奖励 |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科技型企业(具体类别在细则中体现)提供信用科技专项贷款,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对利率不超过当期LPR上浮100BP的信用科技专项贷款,按次年结清本息的贷款总额的0.8%给予企业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额度不超过5万元。 | 投资投入类 | 科技局 | |
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 | |||||
39 | 专利密集型企业奖励 | 支持培育专利密集型企业,按有效发明专利数、有效发明新增数、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数、专利转化运用等情况对企业分档给予5-12万元资助。对未覆盖发明专利的规上工业企业首次获得发明专利且实现转化运用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通过PCT渠道获得海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1万元/件的奖励。 | 遴选达标类 | 市监局 | |
40 | 知识产权质押贴息补助 | 企业获得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并按期正常偿还贷款的,给予不高于上年末一年期贷款LPR利率80%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每种权项质押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非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仅补助知识产权质押获得的贷款部分。 | 投资投入类 | 市监局 | |
41 | 知识产权示范奖励 | 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按省级补助资金1:1配套进行奖励。 | 资格荣誉类 | 市监局 | |
42 | 知识产权重点奖励 | 对获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50万、30万元。对获省级知识产权奖(大奖)的,奖励300万元,获省知识产权奖门类奖(专利奖、商标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8万元奖励。 | 资格荣誉类 | 市监局 | |
43 | 贯标奖励 | 对首次经备案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 56005)》国际标准评价的企业奖励10万元,评价每提高1级,增加奖励5万元。对首次经备案通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 29490-2023)认证,且贯标绩效评价合格以上的企业,奖励5万元。 | 资格荣誉类 | 市监局 | |
44 | 专利导航项目补助 | 对开展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的,给予项目费用8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 投资投入类 | 市监局 | |
45 | 专利维权补助 | 对企业在国外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或在国外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予以补助,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他国家最高不超过15万元。 | 投资投入类 | 市监局 | |
七、强化质量标准建设 | |||||
46 | 标准认证奖励 | 对主导(非主导)制修订 “浙江制造”标准并(首次)取得“品字标”认证证书的,奖励2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浙江精品”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20万元。对获得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或组织,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通过“第三方认证”模式取得“品字标浙江农产”认证的,给予15万元奖励。 | 资格荣誉类 | 市监局 | |
47 | 标准制修订奖励 | 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主导制修订标准的企业指标准“前言”中明示位居第一的起草单位的企业)。参与制修订并位列第二、三位的企业,按照主导制修订该标准奖励额度的30%给予平均分配奖励。 | 遴选达标类 | 市监局 | |
48 | 守信奖励 | 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守合同重信用”AAA公示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 资格荣誉类 | 市监局 | |
49 | 政府质量奖 | 对首次获得永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奖励60万元。对首次获得浙江省政府质量奖、创新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00万元、150万元。 | 资格荣誉类 | 市监局 | |
50 | 标准化项目奖励 | 对首次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30万元。对首次获永康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进行奖励。对首次认定为“浙江标准”的,奖励10万元。 | 资格荣誉类 | 市监局 | |
51 | 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奖励 | 对首次成功注册地理标志商标、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企业或行业协会,奖励30万元。 | 资格荣誉类 | 市监局 | |
52 | 驰名商标奖励 | 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评委新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原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被重新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奖励资金应扣除已奖励部分。 | 资格荣誉类 | 市监局 | |
53 | 企业实验室奖励 | 对首次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企业实验室,奖励20万元。 | 资格荣誉类 | 市监局 | |
54 | 标准化试点示范奖励 | 对首次聘任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聘任为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首次聘任为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验收达到优秀等次的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 遴选达标类 | 市监局 | |
八、全面提升品牌竞争力 | |||||
55 | 政企联合推广品牌奖励 | 政府联合企业推广“永康五金”区域公共品牌,在中央电视台投放集群广告的,按实际支付广告费的50%给予企业奖励。单家企业年度最高可享受300万元奖励。 | 投资投入类 | 品牌办 | |
56 | 央视广告投放奖励 | 在中央电视台投放广告,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广告画面出现“永康五金”区域公共品牌标识(以下简称“永康五金”品牌标识)或广告配音带有“永康”语音的,按实际支付广告费的20%给予奖励;广告画面出现“永康五金”品牌标识同时广告配音带有“永康”语音的,按实际支付广告费的3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度最高可享受200万元奖励。 | 投资投入类 | 品牌办 | |
57 | 体育赛事广告投放奖励 | 结合“永康五金”品牌标识在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直播中插播广告的,按央视广告标准给予奖励〔本办法第一部分第(二)条〕。结合“永康五金”品牌标识开展省级体育赛事现场广告投放、省级队伍冠名或赞助的,按实际支付费用的2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度最高可享受100万元奖励。 | 投资投入类 | 品牌办 | |
58 | 品牌代言人合作奖励 | 企业签约品牌代言人或与知名IP(知识产权)合作,合同金额分别超过500万元、50万元且结合“永康五金”品牌标识开展品牌宣传推广的,按实际支付合作费的1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度最高可享受80万元奖励。 | 投资投入类 | 品牌办 | |
59 | 新媒体广告投放奖励 | 政府联合企业推广“永康五金”区域公共品牌,通过微博、小红书、抖音、快手、B站、公众号等新媒体渠道投放集群广告的,按实际支付广告费的20%给予企业奖励。单家企业年度最高可享受1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通过新媒体广告、楼宇及电梯广告等渠道开展“永康五金”区域公共品牌宣传推广。 | 投资投入类 | 品牌办 | |
60 | 高铁站、地铁、机场宣传推广奖励 | 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的高铁站、机场、地铁站(含地铁)结合“永康五金”品牌标识开展宣传推广的,按实际支付费用的2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度最高可享受100万元奖励。在高铁列车、民航客机结合“永康五金”品牌标识开展宣传推广的,按实际支付费用的2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度最高可享受100万元奖励。 | 投资投入类 | 品牌办 | |
61 | 鼓励开设品牌形象店或旗舰店 | 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开设旗舰店或品牌形象店(店面年租金不低于50万元),并在店面招牌显著位置使用“永康五金”品牌标识的,每家店面一次性奖励1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最高可享受50万元奖励。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的知名商超开设品牌专柜满1年(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并在专柜显著位置使用“永康五金”品牌标识的,每家专柜一次性奖励5万元。单家企业年度最高可享受50万元奖励。 | 投资投入类 | 品牌办 | |
62 | 支持建设永康五金海外品牌基地 | 支持企业新建永康五金海外品牌基地。在国外建设5000平方米及以上、有3个及以上永康企业入驻、总出口额不少于3000万元的基地(包括永康五金商贸城、永康五金线下品牌基地、永康五金线下品牌集合展销店),并在显著位置使用“永康五金”品牌标识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 投资投入类 | 品牌办 | |
63 | 省级重点卫视广告投放奖励 | 在省级重点卫视(北京卫视、东方卫视、江苏卫视、浙江卫视、湖南卫视、广东卫视)投放广告,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元,广告画面出现“永康五金”品牌标识或广告配音带有“永康”语音的,按实际支付广告费的10%给予奖励;广告画面出现“永康五金”品牌标识同时广告配音带有“永康”语音的,按实际支付广告费的1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度最高可享受100万元奖励。 | 投资投入类 | 品牌办 | |
64 | 品牌班学费补助 | 开设永康五金MBA品牌研讨班,研讨班学费由政府补助60%。 | 投资投入类 | 经信局 |
九、附则
65.本意见中所指企业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并正常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涉及生产性服务、社会发展领域等的奖励范围,由各职能部门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66.本意见中涉及的“销售收入”以企业当年度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应税销售收入数据为准;“税收、综合贡献额”以税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
67.对意见中的奖励政策,各部门单位要按照“一窗受理、抄告相关、限时办结”的原则,及时制定配套政策兑现细则,完善政策兑现流程,提高政策兑现效率,确保涉企财政扶持政策在最短时间内落实到位,增强企业获得感。
68.对企业获得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奖励资金的,市财政给予全额拨付,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政策执行。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对照其他政策文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奖励。其他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69.本意见中的工业奖励与上年度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相挂钩,对亩产效益综合评价A类、B类的,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按100%予以奖励;对亩产效益综合评价C类的,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按70%予以奖励(创新券、科技信贷等政策除外);对D类的,一律不予奖励,但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不参与评价的企业,按照亩产效益综合评价B类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70.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并对企业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完整性审核。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料程序性、合规性审查。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数字化生产线、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项目及智能化产品开发等相关项目,由各责任部门牵头,财政局参与,组织市级以上专家评审确认。
71.本文件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期限暂定三年。《关于印发永康市“企业数字化制造、行业平台化服务”改造提升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18〕98号)、《关于印发电动(园林)工具行业轻量级数字化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21〕3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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