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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庐江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2021年庐江县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发布日期:2023-05-06 09:10浏览次数:

合肥市庐江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2021年庐江县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2021年庐江县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的意见》(皖发〔2021〕9号)、《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合办〔202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更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范围

(一)设立“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8000万元,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二)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不含矿山采掘企业、混凝土搅拌企业)、单位、个人,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其中,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单位、个人等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之内。

二、扶持政策

(一)设立产业引导基金

1.设立产业引导基金,重点支持新材料、新型化工、生物医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重点产业发展。

(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2.支持“三首”产品研发应用。对当年通过省级及以上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的研制和示范应用企业、首批次新材料认定的研制生产和示范应用企业、首版次软件认定的研制和示范应用企业,获得省、市奖补资金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1:1配套;未获得省、市奖补资金的,对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的研制和示范应用企业、首批次新材料认定的研制生产和示范应用企业、首版次软件认定的研制和示范应用企业,按单价(或货值)的15%,最高分别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

3.创新平台奖励。对新确定为省级重点领域补短板产品和关键技术攻关任务揭榜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该项与省、市政策叠加享受。对新确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该项与省、市政策叠加享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评价获得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新确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

4.创新产品奖励。新确定为安徽工业精品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获得红点奖、IF奖、G-Mark奖、IDEA奖、红星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的,给予企业每个奖项10万元一次性奖励,该项与省、市政策叠加享受。新确定为市级品牌建设培育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确定为安徽省新产品的,给予每个产品6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5.支持两化融合和信息消费。对新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或信息消费创新产品的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该项与省、市政策叠加享受。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25万元一次性奖励,该项与省、市政策叠加享受;对新认定的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经县主管部门备案,完成“数字化生产线”建设任务并新认定为县级“数字化生产线”的,每条生产线给予6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奖补最多不超过18万元。同一项目同一年度获得多级认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6.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对新获评合肥市“十佳工业赋能”场景示范项目的,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该项与市政策叠加享受。支持数字化普及、网络化协同、智能化提升等改造升级,对在工业软件、上云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等方面完成投资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且已竣工(上线)的项目,按投资额的20%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

7.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该项与省、市政策叠加享受。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多级认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三)支持企业加大投入

8.鼓励新引进工业项目。对独立法人工业企业首次投资建设项目,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投资占比不低于20%)新引进工业项目(含1000万元),由企业向市级申报奖补,县级按规定予以配套;对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其中厂房、设备投资不低于500万元,设备投资占比不低于20%)的新引进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厂房、设备)的8%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补助。设备投资与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项目不重复奖补。对工业企业初期入驻标准化厂房,后期自建自用厂房的,可按本条款执行。

9.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对独立法人工业企业升级改造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由企业向市级申报奖补,县级按规定予以配套;对独立法人工业企业升级改造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其中,设备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的,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2%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补助。设备投资与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项目不重复奖补。

10.鼓励企业购买生产设备。对独立法人工业企业当年购买单台(套)生产设备金额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按设备购置金额的8%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该条款与新引进工业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项目不重复奖补。

11.鼓励技改项目入统。对新列入统计库的技改项目,当年竣工后一次性奖励5万元。

12.鼓励机器人应用。对年度购置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工业企业,购置10台及以上的,按照省级奖补资金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购置10台以下的,按照省级奖补资金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

13.鼓励推广应用多层标准化厂房。对镇(园区)支持鼓励的工业企业租赁不低于1000㎡多层标准化厂房用于工业生产的:规上工业企业按当年厂房租赁面积给予生产期间每月实际支付租金的80%、最高不超过每月6元/㎡的补助,单个企业奖补最高不超过60万元/年;规下工业企业按当年厂房租赁面积给予生产期间每月实际支付租金的50%、最高不超过每月4元/㎡的补助,单个企业奖补最高不超过40万元/年。

14.鼓励盘活闲置存量厂房或停产倒闭企业。对于采用直接购买、增资扩股或兼并重组等方式盘活闲置存量厂房或停产倒闭企业(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用于工业生产且生产设备投入不低于交易金额30%的企业,按照“厂房购置款和设备投资额”给予5%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购置闲置厂房与新引进工业项目不重复奖补。

15.鼓励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环保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建设标准化厂房,自建自用,且新增建筑面积达1000㎡以上并投入工业生产的,按新增建筑面积给予5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补助。该政策与新引进工业项目不重复奖补。

(四)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6.升规奖励。对当年新增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包括退规再升规的企业),由企业向市级申报奖补,县级在按规定予以配套的基础上,再给予每户1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及时升规,对月度升规的,按当年升规月数,每月再奖励5000元。该项与市政策叠加享受。

17.上台阶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1亿元、3亿元、5亿元,增幅超过当年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达市级奖励标准的,企业向市级申请,县级按市级奖励资金的40%配套奖励。

18.高成长奖励。对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含)至3亿元之间且当年增长超过50%以上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增长超过100%的,再增加30万元奖励;对于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3亿元(含)至5亿元之间且当年度增长超过40%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增长超过100%的,再增加50万元奖励;对于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5亿元(含)以上且当年增长超过30%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0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长超过100%的,再增加1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资金不超过其当年对县级财政贡献。县财政补助资金总量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资金超过总量的,同比例缩减。

19.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对首次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补,该项与省、市政策叠加享受。

20.鼓励县内重点产业工业企业(包括新材料、新型化工、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强协作配套。对我县重点产业工业企业在生产制造环节配套采购县内与本企业无关联的其他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达1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采购金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1.新获得“国际QC小组”、全国质量标杆、全国质量信得过班组、“国家级四星级现场”、合肥市质量管理小组一等奖、合肥市质量信得过班组一等奖、合肥市质量标杆、合肥市五星级现场、合肥市四星级现场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质量管理团队20万元、20万元、20万元、15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22.支持创业基地(示范平台)发展。对首次新认定的市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新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市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2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该项与省、市政策叠加享受。

23.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对新评为省级优秀民营企业、优秀民营企业家的,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该项与省、市政策叠加享受。

24.新认定的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质量奖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等次奖励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25.对新主导或主要参与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在省、市奖补的基础上给予下列奖补:

(1)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

(2)对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位)的,分别予以6万元、5万元的奖励。

(3)对主导制定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标准奖励2万元;对主导制定市级地方标准的,每项标准奖励1万元。

(4)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

(5)对新获得AAAA、AA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分别给予6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补。

(6)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被政府采信且排名第一位)的企业或社会团体,每项奖励2万元。

(五)支持企业降本增效

26.中小型工业企业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贴。对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80万元及以上(含出口免抵税额)且同比增长5%及以上的中小型工业企业,按贷款发放当期LPR(低于LPR的按实际利率计算)给予当年实际发生流动资金贷款(一年期以内,含一年)利息50%财政贴息,单个企业的贷款贴息不超过100万元。对由市政府推介的优质小微企业,且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含出口免抵税额)同比增长5%及以上的,按贷款发放当期LPR(低于LPR的按实际利率计算)给予当年实际发生流动资金贷款(一年期以内,含一年)利息50%财政贴息,并对优质小微企业当年实际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费按担保额1%给予补贴,单个企业的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企业享受的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上缴各项税收县级留成部分。贴息和担保费补贴范围不包括粮油加工企业,贴息总量和担保费补贴总量分别为1400万元和300万元,经审核全县工业企业应贴息和担保费资金超过总量的,同比例缩减。

27.建立中小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依据《庐江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管理办法》(庐政办〔2015〕171号)文件执行。

28.支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发展。经县经信局公开招标的中小企业发展服务平台为县域内工业企业申报获得市级及以上工业政策认定类财政奖补的(含市级及以上无奖补资金,由本政策规定县级财政全额兑付的奖补资金),按奖补资金5%奖励给平台运营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中小企业服务平台运营费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予以补助,考核实行百分制,对一个考核年度考核85分及以上的,按中标价49.5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运营费;85分以下60分及以上的,以中标价49.5万元为基数与实际得分百分比计算补助;60分以下不予补助运营费用,取消运营资格。考核办法由县经信局牵头另行制定。

29.鼓励企业建设洁净厂房。对当年经省认定的百级洁净厂房补助500元/㎡、千级洁净厂房补助250元/㎡,对当年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为万级洁净厂房标准补助150元/㎡,检测为十万级洁净厂房标准补助50元/㎡。单个企业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该项与省、市政策叠加享受。

(六)支持企业绿色发展

30.鼓励企业加强节能管理。对当年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并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该项与省、市政策叠加享受。

31.支持工业绿色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省、市级节水型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该项与省、市政策叠加享受。

32.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对当年新进入市节能环保技术、产品、装备应用推广目录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

33.对当年评定为国家、省级绿色工厂(绿色矿山)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评定为市级绿色工厂(绿色矿山)的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该项与省、市政策叠加享受。

34.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质量和安全相关要求,主动申请开展落后产能淘汰并通过审核验收的工业企业,按市级奖励资金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配套奖励。

35.对当年首次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GB/T24001),且前期(合同期)经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未能有效运行的,不予奖补。

(七)支持企业品牌培育

36.支持“精品安徽”央视宣传。对本年度入选支持制造强省政策中央媒体集中宣传推介“精品安徽”的企业,给予省级奖补资金的20%配套支持。

37.对参加市级及以上政府或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主办、承办的工业类制造产品展览会的企业,给予参展企业经费补贴,特装展台规模达18㎡、36㎡、72㎡、108㎡、144㎡(含)以上的,分别给予4万元、8万元、12万元、16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

38.平安企业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平安企业”,给予规上工业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规下工业企业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县级“平安企业”,给予规上工业企业2万元一次性奖励、规下工业企业1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多级认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39.对当年获得工信部、省经信厅认定的各类品牌企业、中心、示范企业等并获得资金补助的,给予省级奖补资金30%配套支持,已明确县级配套的除外。

40.对当年新获得安徽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在省、市奖补的基础上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新获得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新获得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在省市奖补的基础上,配套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新获批地理标志产品的机构或组织,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41.对评定为市食品生产加工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22000)、HACCP认证,且前期(合同期)经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规模以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不重复奖补,未能有效运行的,不予奖补;对当年首次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GB/T19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GB/T45001)且前期(合同期)经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规模以上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未能有效运行的,不予奖补。

42.鼓励消费品生产企业主动履行召回义务,对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下主动实行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实际召回产品货值金额后,按照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5%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

(八)支持企业引进人才

43.对年薪20万元以上的高层次人才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享受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不重复补贴)。在庐江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连续工作三年以上,当年在庐江县购买首套住房的,给予购房款30%一次性补助(县城内不超过20万元、县城外不超过10万元)。在庐江县租房的,按每月县城内1500元、县城外800元给予补贴,一年一补,补贴期不超过3年。本条与市县两级有关人才政策不重复享受。

44.对规上工业企业高管及专业技术人才,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薪)不低于2万元的,按不超过其对县级财政贡献实得财力的50%予以奖励。

三、附  则

(一)本政策与县财政其他同类扶持政策或其他“一事一议”扶持项目不重复享受;申报享受上级奖补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县级不重复奖补。凡与此文件不一致的其他县级及以下的相关文件,以此文件为准。若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二)对不按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向财政、统计和相关经济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信息,造成奖励不能的,不予审核奖励。申报企业、单位及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3年内不得申报产业政策;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矿山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第(六)条支持企业绿色发展,不受本政策扶持范围约束。

(四)本政策由县经信局、市监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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