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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庐江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庐江县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业热情成就企业家创意创新创造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3-05-06 09:10浏览次数:

合肥市庐江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庐江县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业热情成就企业家创意创新创造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庐江县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业热情成就企业家创意创新创造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业热情成就企业家创意创新创造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21〕10号)、《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发〔2020〕19号)和市政府《激发民营企业创业热情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合政〔2021〕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激发创意热情汇聚源头活水

1.推动创意落地见效。围绕新能源电池材料、生物医药、磁性材料、新型化工、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发展,县政府每季度举办1次民营企业创意会。组建民营企业创意落地推进小组,建立创意项目评估论证、要素保障、督办落实推进机制,为符合条件的创意项目提供金融、土地、人才等要素支撑,确保好的创意方案尽快转化为可落地、有前景、能见效的产业项目。(县委组织部、县发改委、县科技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资规局、县人社局、县投促中心、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各镇(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大双创“载体”支持力度。对首次新认定的市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新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市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2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该项与省、市政策叠加享受。对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认定(备案)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经费资助。对租用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生产研发用房、并在县科技部门备案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按实际租用面积且最多不超过200平方米,及当年实际支付租金的50%且每月不超过5元∕㎡标准给予房租补贴。(县发改委、县科技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各镇(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双招双引”取得实效。完善“双招双引”调度、通报、考核、奖惩机制,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对外来企业、本土企业一视同仁,对现有企业增加投资、新上项目,根据投资规模、项目体量,可享受现行招商引资“一事一议”政策。(县委组织部、县投促中心、县财政局,各镇(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集聚要素资源增强保障能力

4.加大用地支持力度。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要求,解决不动产“登记难”。按年度编制并公布国有建设用地(县本级)供应计划,加大对低效、闲置、批而未供土地的盘活、清理力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鼓励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环保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建设标准化厂房,自建自用,且新增建筑面积达1000㎡以上并投入工业生产的,按新增建筑面积给予5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补助。该政策与新引进工业项目不重复奖补。对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和“零增地”技改,根据相关规划和有关规定允许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等费用。(县资规局、县发改委、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各镇(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强化人才支撑保障。组织实施“庐江英才培养计划”,深入推进“庐江精英”、庐江产业创新团队培育工程,给予“庐江创新精英”每人10万元、“庐江创业精英”每人30万元、设立期内的创新团队每年20万元的经费支持。支持保障设立县博士后工作扶持站的企业引进人才,给予符合条件人员每人4万元-10万元奖励。优化人才服务保障,组织开展好高层次人才理论培训、国情研修、联系慰问、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免费体检等服务保障工作。落实县内中小微企业经管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开展“企业家高校求知行”“企业家大讲堂”人才论坛和政策培训等活动。对年薪20万元以上的高层次人才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享受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不重复补贴),在庐江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连续工作三年以上,当年在庐江县购买首套住房的,给予购房款30%一次性补助(县城内不超过20万元、县城外不超过10万元);在庐江县租房的,按每月县城内1500元、县城外800元给予补贴,一年一补,补贴期不超过3年。本条与市县两级有关人才政策不重复享受。(县委组织部、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教体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委,各镇(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6.鼓励企业拓展融资方式。对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在其获得上市申请受理函后,给予100万一次性奖补;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等境内公开市场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在新三板和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四板)挂牌,对完成股改并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完成股改并在四板挂牌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未完成股改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三板和四板挂牌并实现股权融资的企业,按企业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最多不超过7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各镇(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7.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全面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基本实现企业税费事项能网上办理,个人税费事项能掌上办理。全面推行财行税合并申报,整合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申报表。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试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广泛开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宣传、培训和解读,从投资项目审批、财政预算审核、工程领域监管等方面细化工作举措,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长效机制。(县税务局、县发改委、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重点工程中心、县住建局、县市监局,各镇(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8.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对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80万元及以上(含出口免抵税额)且同比增长5%及以上的中小型工业企业,按贷款发放当期LPR(低于LPR的按实际利率计算)给予当年实际发生流动资金贷款(一年期以内,含一年)利息50%财政贴息,单个企业贷款贴息不超过100万元;对由市政府推介的优质小微企业,且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含出口免抵税额)同比增长5%及以上的,按贷款发放当期LPR(低于LPR的按实际利率计算)给予当年实际发生流动资金贷款(一年期以内,含一年)利息50%财政贴息,并对优质小微企业当年实际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费按担保额1%给予补贴,单个企业的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不超过100万元。企业享受的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上缴各项税收县级留成部分。贴息和担保费补贴范围不包括粮油加工企业,贴息总量和担保费补贴总量分别为1400万元和300万元,经审核全县工业企业应贴息和担保费资金超过总量的,同比例缩减。对在县域内登记注册、监测合格期内(或年检无异常)、信誉良好,无不良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记录的农业产业化市级以上龙头企业以及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当年用于农业生产经营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银行贷款(以实际发生并支付利息为准),给予不超过50%的贴息,单个主体贴息分别不超过10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对在县域内注册从事农业生产的中小微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年通过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获得贷款的,在按时还本付息后,给予50%保费补贴,市县财政按照1:1承担。(县经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各镇(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9.推进企业诚信建设。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及时进行信用修复,除特定严重失信行为外,对符合条件的涉及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由企业自主在“信用中国”网站提交修复申请材料,“信用中国”网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修复完成后“信用中国”网站及时屏蔽相关信息。(县发改委、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镇(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扶持引导支持企业成长

10.推动企业创新发展。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补。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补。对获得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补。支持“三首”产品研发应用,对当年通过省级及以上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的研制和示范应用企业、首批次新材料认定的研制生产和示范应用企业、首版次软件认定的研制和示范应用企业,获得省、市奖补资金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1:1配套;未获得省、市奖补资金的,按单价(或货值)的15%,最高分别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确定为省级重点领域补短板产品和关键技术攻关任务揭榜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该项与省、市政策叠加享受。对新确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该项与省、市政策叠加享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评价获得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新确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县科技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各镇(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1.鼓励企业做大做优做强。对当年新增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包括退规再升规的企业),由企业向市级申报奖补,县级在按规定予以配套的基础上,再给予每户1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及时升规,对月度升规的,按当年升规月数,每月再奖励5000元,该项与市政策叠加享受;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1亿元、3亿元、5亿元,增幅超过当年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达市级奖励标准的,企业向市级申请,县级按市级奖励资金的40%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该项与省、市政策叠加享受,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多级认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对首次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补,该项与省、市政策叠加享受。列入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业统计的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增幅超过10%,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5亿元(含)、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分别奖补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对上年和当年出口值不少于200万美元的市级以上龙头企业,每个企业一次性奖补20万元;新获批国家部委认定的技术中心、示范企业,每家奖补40万元。(县经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各镇(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助力企业开拓市场。支持“精品安徽”央视宣传,对本年度入选支持制造强省政策中央媒体集中宣传推介“精品安徽”的企业,给予省级奖补资金的20%配套支持。鼓励县内重点产业工业企业(包括新材料、新型化工、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强协作配套,对我县重点产业工业企业在生产制造环节配套采购县内与本企业无关联的其他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达1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采购金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品牌创建项目,对当年商贸流通企业获得5钻酒店、绿色饭店、省级老字号、省级名牌、市级以上著名商标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各镇(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组织保障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13.增强企业家获得感。发放庐江西站企业家联系服务卡,持卡人及其团队可凭此卡预约庐江西站旅游接待中心接待厅候车,使用庐江西站贵宾通道。积极组织推荐我县优秀企业家参加合肥市杰出民营企业家、省级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表彰。在县级主流媒体开辟专栏,每年开展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风采专题宣传活动。依托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立企业家活动中心(企业家俱乐部),为企业提供洽谈、研讨、签约、联谊等免费服务。对新评为省级优秀民营企业、优秀民营企业家的,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该项与省、市政策叠加享受。(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各镇(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完善领导干部常态化联系民营企业工作机制,开展“零距离”为企服务,打造服务企业“金牌店小二”。鼓励各级领导干部与企业家交朋友,敢于为民营企业重大业务洽谈、战略合作签约、项目开工投产、新产品下线等关键环节提供“站台”服务。县委县政府建立企业家顾问制度,聘请一批优秀企业家担任经济发展顾问,参加重大经济决策和经济形势分析会等,为推进我县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问诊把脉、开出良方。(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发改委、县经信局、县营商办,各镇(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完善发展保障机制。健全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机制,定期召开民营经济领导小组会议,学习传达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梳理和研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具体推进政策举措,组织开展全县民营经济考核评价工作。统筹县级产业政策资金,加大对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镇(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细则中各项财政支持政策与县出台的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申报享受上级奖补政策,县级不重复奖补,另有规定除外。涉及工业奖补政策条款的,扶持范围按庐办发〔2021〕33号文件执行。其他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国家、省、市有规定的,遵照执行。

本细则由县民营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相关产业政策条款有新的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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