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依照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进入县域经济中部五十强、冲刺全国百强”目标要求,围绕加快建设汉江流域具有影响力的县域创新中心、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的发展定位,全面加速现代化工业强市建设,重振河口雄风,制定以下激励措施:
一、支持企业创新创优
1.支持创建创新型主体。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并获得襄阳市推荐上报到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的,市财政每家一次性给予5万元申报经费补助;当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享受申报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每家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获得科技部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市财政每家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对经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30万元、20万元。鼓励中介机构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服务,对当年辅导我市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5家(含5家)以上的中介机构,每认定1家市财政奖励该中介机构2000元。(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支持企业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支持企业承担各类科技项目,争取更多的科技项目列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市财政按年度到位资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市财政按年度到位资金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5万元。(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3.支持企业开展产业关键技术攻关。围绕5G、数字经济、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每个项目市财政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掌握全球行业前沿引领技术和颠覆性技术,聚焦自主核心技术突破的重大创新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专题研究给予综合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4.支持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支持企业购买重大高新技术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对引进的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经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备案后,市财政按实际成交价的50%对受让企业进行补贴,每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5.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研发。对在我市注册的工业企业,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 150 万元、100 万元、80 万元;获得省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获得专利的(以国家发布的专利证书为准),市财政每项奖励1 万(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6.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加快建设一批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等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鼓励省内外高校在我市建立产业技术研究院,市政府结合建设进展情况,“十四五”期间筹集总额不低于5亿元的发展资金,支持建设5家左右产业技术研究院。根据不同行业领域和具体实际,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在开办费、房屋租赁费、基础运营费、平台建设费、绩效奖励等方面,对产业技术研究院给予综合支持。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申报经费支持;当年新认定的襄阳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申报经费支持。对通过湖北省科技厅绩效考评并获得后补助支持的我市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每家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通过襄阳市科技局绩效考评,等次为优秀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每家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7.支持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省产业创新中心,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企业技术中心、省工程研究中心,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襄阳市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申报经费支持。对通过湖北省科技厅绩效考评并获得后补助支持的省级创新平台(基地),每家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5万元。(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8.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襄阳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或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襄阳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在襄阳市级年度绩效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市财政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9.支持开展产学研合作。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的,补助金额按合同签订金额(或实际发生金额)的一定比例奖励,标准参照《老河口市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
10.支持制造业数字化赋能。对我市数字化、智能化改造项目,企业采用MES、ERP等信息化管理系统,新增软硬件实际投资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集成类项目,按设备投入的15%、软件投入的30%给予补助;非集成类项目,按设备投入的10%、软件投入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数字化、智能化改造项目(经专家评审认定)实施企业的5G应用、云服务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补助,年度内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1.支持企业做强做大。对在我市注册并纳税的工业企业,首次进入国家500强、省100强、襄阳市100强的工业企业,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首次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每家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首次省认定的支柱产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示范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产品(示范企业),每家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税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10亿元的,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2.支持小微企业成长。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以纳入国家统计平台名录库为准),每家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承担企业成长工程指标的责任单位,完成年度政府目标任务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该单位5万元,超目标任务的,每超一家追加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各乡镇办、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
13.支持企业技改提质。支持企业实施以“智能化升级、服务化延伸、绿色化转型”为核心的技改升级。对连续两个年度内建成投产且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50-100万元(含)的技改提质项目,市财政按当年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对连续两个年度内建成投产且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100-300万元(含)的技改提质项目,市财政按当年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对连续两个年度内建成投产且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技改提质项目,市财政按当年设备投资额的10% 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补助。所有享受技改提质补贴资金项目,需在我市技改项目投资库内。(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4.支持企业质量标准提升。强化质量意识,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加强质量管理。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市财政按主办单位颁发奖金额度的50%给予配套奖励;对首次获得襄阳质量奖、襄阳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全国质量标杆、省级工业质量标杆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参与本行业各类标准制定(修订),对工业企业承担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国家(行业)标准、湖北省地方标准的,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工业企业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通过验收的,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
15.支持企业试点示范创建。支持企业利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支撑改造提升和催生产业迭代式创新。对首次获得国家、省、智能制造(互联网平台)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省认定的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奖励。对首次获得省级服务型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我市企业现场管理试点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6.支持企业争创精品名牌。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产品)和集体商标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5万元。同一商标、产品有效期满后再次获得同级商标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7.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对参加“广交会”“博览会”等全国性交易会的企业,市财政给予展位费用50%的补贴,同一企业同一展会补助金额不超过2个展位费用。支持工业企业通过网上交易会、网络平台开展线上产品销售,对境外、境内年网络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含)、3000万元(含)以上的(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票据为准),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支持产品出口,出口创汇等按照商务部门现行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8.支持企业安全化提升。对聘请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企业,且工作满1年以上的,每人次奖励企业1万元,年度内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支持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实施的安全生产提升项目投资金额达到50万元的企业,市财政按项目实际改造投入费用总额1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创建1级、2级、3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经验收达标后,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19.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围绕国家“节能环保、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方向,结合我市实际,重点支持氢能产业发展,具体按照《老河口市氢能产业发展五年行动计划》(河政发〔2019〕16号)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0.支持节能绿色发展。对实际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节能、节水和清洁生产项目,项目竣工并投入使用(验收)后,市财政给予实际投资额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五、强化生产要素保障
21.支持产业链供应链仓储物流发展。支持围绕产业链供应链发展定制化、个性化、精细化的专业“仓储+物流”、“仓储+物流+加工服务”、“物流信息服务平台+物流”企业,对“仓储+物流”、“仓储+物流+加工服务”企业为工业企业提供服务,且年业务收入800万元(含)以上的,按当年仓储物流业务收入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物流信息服务平台+物流”企业为工业企业提供服务,且年平台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当年交易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引导工业企业开展“公转铁、公转水”和多式联运,对实施“公转铁、公转水”的,以上年度铁路、水运物流费用为基数,分别按新增费用的2%、1%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22.加强融资支持。引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具体按市金融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河政办发〔2022〕10号
)执行。(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23.降低企业用地等生产要素成本。优先保障重点工业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用地指标,鼓励工业企业策划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优质项目,进入国家和省重点支持项目计划,最大限度给予用地支持。鼓励企业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符合规划条件、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原用地范围内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执行国家省出台用电价格政策。对企业消费电气水热和通信网络等生产经营必须要素资源的,不得违规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担保金等费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24.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严格落实省政府(鄂政办发〔2019〕39号)文件关于降低社保费率的决定。对上年不减员的企业,按返还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返还。对受贸易摩擦影响,进出口货物被加征关税,进口额或出口额下降并有减员但减员率低于4.5%(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的企业,按返还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对参保人数在1000人以下(含1000人)有减员且减员率低于5.5%(国家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参保企业;参保人数在1000人以上有减员且减员率低于4.5%(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参保企业,按返还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六、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25.支持产业人才队伍建设。深入推进“制造业第一、工业优先、项目为王、招商为要”理念,全力支持中高端人才、产业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企业转型升级和人才集聚,推动工业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体按照市委《关于支持产业人才队伍建设的二十条措施》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6.落实“五证同发”“无申请兑现”。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 让“数据多传递,企业少跑路”,通过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实现“五证同发、拿地即开工”,具体按《老河口市工业项目“五证同发”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落实。持续推行落实“无申请兑现”,增强企业获得感。(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
27.搭建公共资源服务平台。建立企业信息库,及时发布供需信息,建立常态化产销对接机制,解决产销信息不对称状况,打通产销需求堵点,促进市内循环配套。在政府采购或招标活动中,同等质量、服务、价格条件下,鼓励优先采购市内工业企业产品。(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
本措施支持对象为在老河口市注册纳税的一般纳税人工业法人企业(项目)。涉及的由市财政承担的奖补资金,已有确定经费来源的,按原渠道列支;无经费来源的,从市级产业发展专项经费中列支;享受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多项政策支持的,按照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扶持政策。本《措施》由老河口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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