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市、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创新发展思路、凝聚发展力量、营造发展氛围,促进全镇产业规模结构和质量效益“双提升”,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推动工业发展上台阶
(一)鼓励企业登高晋级。对工业增加值首次达5亿元、3亿元、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增加值率(上一年度)达全镇平均水平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对独立纳税的工业企业(同一税号),年度税收达到5000万元、3000万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年度税收达到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二)鼓励企业梯度发展。对成功申报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省级“隐形冠军”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认定为省级“雄鹰行动”、省级“隐形冠军”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认定为市级“领军企业”“瞪羚企业”培育对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对小微企业规范升级为规上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退规后再升规企业不再享受)。
(三)扶持企业上市挂牌。本镇范围内注册的企业成功上市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符合产业导向且在本镇实施募投项目,考虑实际用地需求。
二、推动产业变革新发展
(四)鼓励投资新发展。对录入统计库的新建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3亿元以上、1亿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80万元、30万元、15万元、8万元、5万元。对录入统计库的技改项目,当年设备投资5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
(五)加快数字化转型。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级未来工厂(数字化车间)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数字经济领域示范(试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试点企业减半)。对首次通过两化融合贯标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助推企业绿色发展。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且验收通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经省级、市级认定的节水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无废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
三、推动外向型经济新发展
(七)激励外资加速到位。在我镇落户的外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每实到100万美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八)鼓励企业扩大外贸出口。对当年度外贸出口达到10亿元、5亿元、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超过15%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
四、推动科技创新新突破
(九)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当年研发费用达到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
(十)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规下)、3万元(规上)。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
(十一)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
(十二)支持企业品质提升。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2万元。对获得“浙江制造”认证、绿色产品认证企业的,每张认证证书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万元。
五、推动服务业做优做强
(十三)鼓励服务业企业上规模。引导企业加快“小升规”,对首次进入规(限)上服务业纳统企业的,当年度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退规后再升规企业及主辅分离企业不再享受)。
(十四)鼓励重点企业发展壮大。对已纳入统计的当年度3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1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500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和2000万元以上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销售额(营业额、营业收入)年增长超过20%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度5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3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1000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和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销售额(营业额、营业收入)年增长超过15%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度1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8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2000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和1亿元以上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销售额(营业额、营业收入)年增长超过10%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十五)奖励重点行业地方贡献。对年度税收首次达到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年度税收首次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的等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以后年度税收增速达到10%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
(十六)鼓励主辅分离。制造端企业将非核心业务(物流运输、科技信息、批零贸易、设计研发等)从主业中分离设立服务业企业,新设立服务业企业纳入规上或限上统计库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推动建筑业持续发展
(十七)奖励建筑业地方贡献。对年度税收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且年度增长10%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
七、加强高质量人才引育
(十八)鼓励培育“引才计划”人才。企业自主培育国家级“引才计划”人才,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推荐人选申报、通过省级复审、入围建议名单人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8万元/人、3万元/人。企业自主培育浙江省“引才计划”人才,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推荐人选申报、通过市级复审、入围答辩、入围建议名单人选,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人、4.5万元/人、2万元/人、1万元/人。
(十九)鼓励申报“万人计划”人才。企业自主申报国家“万人计划”创新创业人才、浙江省“万人计划”创新创业人才,分别给予一次性入选企业奖励60万元/人、30万元/人。
(二十)鼓励培育海外工程师。企业自主培育省海外工程师,分别给予一次性入选企业奖励30万元/人。
八、附则
(一)本政策原则上支持在余新镇依法登记注册,并纳税贡献在余新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的企业和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垄断性企业原则上不适用本政策。
(二)对世界500强、国际行业领先企业、总部经济或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或贡献特别大的项目、设备投资超过2亿元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三)每一个奖励事项只能适用于本政策对应的一个奖励条款,如适用两个以上条款的,按就高原则适用其中一条。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不再适用本政策。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奖励或者降低奖励幅度:
1.综合绩效评价D类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综合绩效评价C类的企业,按政策50%标准给予兑现(投资类和外资类除外)。
2.对当年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列入环保黑名单的、发生亡人安全生产事故或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未完成节能减排指标的不得享受本政策。
3.对采取虚报发票、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财政奖励的,取消当年及后两年度奖励资格,对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依法追回。
(五)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以区亩均办发布为准。
(六)年度税收以财政实际入库数为准。
(七)企业通过余新镇申报国家级、省级“引才计划”人选正式入选并按照南湖区有关政策要求到岗入职,按照南湖区现行人才政策予以支付,不再给予上述奖励,已拨付资金予以抵扣。推荐人选经申报同时成为国家级、省级引才计划正式人选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执行。国家级“引才计划”入选到岗奖励由国家、省、市、区、镇配套补贴、省级“引才计划”入选到岗奖励省、市、区、镇配套补贴、“万人计划”人才入选奖励由区、镇配套补贴和省海外工程师入选奖励由省、市、区、镇配套补贴。
(八)本政策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试用期三年。原《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余新镇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余政〔2020〕1号)文件废止,涉及其他相关文件与本政策相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
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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