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践行强省会战略,聚力“五好园区”创建,大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实现“突破两千亿、挺进五十强”目标,根据《湖南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对达到招商合同约定的税收要求、年纳税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支持:
(1)对当年纳税额在10亿元及以上、年亩均税收超过30万元的企业,奖励300万元。
(2)对当年纳税额在5亿元-10亿元(不含)、年亩均税收超过30万元的企业,奖励200万元。
(3)对当年纳税额在1亿元-5亿元(不含)、年亩均税收超过30万元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4)对当年纳税额在5000万元-1亿元(不含)、年亩均税收超过30万元的企业,奖励50万元。
(5)对当年纳税额在3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且增幅超过15%的企业,奖励40万元。
(6)对当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3000万元(不含)且增幅超过15%的企业,奖励20万元。
(7)对当年纳税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且增幅超过15%的企业,奖励6万元。
2.对亩均效益突出的企业给予奖励支持。对年纳税额在500万元-5000万元(不含)且亩均税收不低于30万元的企业,按照亩均税收额及增幅进行排名,设一等奖1名,奖金30万元;二等奖3名,奖金10万元;三等奖5名,奖金5万元。
上述“第1条”“第2条”政策不重复评奖,以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3.对产值达到一定规模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奖励支持:
(1)对当年实现产值在10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奖励20万元;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00亿元加奖10万元。
(2)对当年实现产值在50亿元-100亿元(不含)且增幅超过5%的企业,奖励10万元。
(3)对当年实现产值在20亿元-50亿元(不含)且增幅超过10%的企业,奖励8万元。
(4)对当年实现产值在10亿元-20亿元(不含)且增幅超过15%的企业,奖励6万元。
(5)对当年实现产值在5亿元-10亿元(不含)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奖励4万元。
(6)对当年实现产值在2亿元-5亿元(不含)且增幅超过25%的企业,奖励2万元。
4.支持企业升规入统,有效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对新增入规的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奖励支持:
(1)对新建投产入规的工业企业,在入规第二年一次性奖励10万元;“小升规”工业企业,在入规第二年奖励4万元,第三年和第四年如不发生退规,再分别奖励3万元,共计奖励10万元。
(2)对新增入规的限上服务业企业,月度入库的奖励2万元,年度入库的奖励1万元。
二、鼓励企业智能发展
5.支持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升级。对购置自动化、智能化生产设备(线、系统),用于原有生产设备(线、系统)升级并进行备案登记,且符合园区主特产业定位的企业,给予奖励支持:
(1)对当年设备或软件升级投入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奖励20万元。
(2)对当年设备或软件升级投入5000万元-1亿元(不含)的企业,奖励15万元。
(3)对当年设备或软件升级投入2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的企业,奖励10万元。
(4)对当年设备或软件升级投入1000万元-2000万元(不含)的企业,奖励6万元。
6.支持争创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车间)和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晋级补差。
三、鼓励企业绿色发展
7.支持企业节能减排。对完成“清洁生产”改造并通过长沙市级以上验收的企业,奖励2万元。
8.支持创建绿色示范企业。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晋级补差。
四、鼓励企业本地采购
9.对当年采购园区内企业(关联企业采购除外)的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产品(不含钢材、气体等原材料)或高新技术服务的企业,给予奖励支持:
(1)对当年采购金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奖励15万元;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加奖5万元。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对当年采购金额在1000万元-2000万元(不含)的企业,奖励5万元。
(3)对当年采购金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的企业,奖励3万元。
五、鼓励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10.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对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
11.引导企业加大科研投入:
(1)对研发经费投入总量大的企业给予奖励支持:对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加计扣除总量排名前30位的企业,给予4万元奖励。
(2)对研发经费投入强度高的企业给予奖励支持:对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加计扣除总量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排名前30位、研发投入总量保持正增长且不低于300万元的企业,给予4万元奖励。
上述“(1)”“(2)”政策不重复评奖,以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12.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的企业,按奖励等次分别给予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奖励支持:
(1)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特等奖,牵头单位奖励100万元,参与单位奖励20万元。
(2)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牵头单位奖励50万元,参与单位奖励10万元。
(3)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二等奖,牵头单位奖励30万元,参与单位奖励5万元。
(4)获得省级科技奖励特等奖,牵头单位奖励30万元,参与单位奖励5万元。
(5)获得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牵头单位奖励20万元,参与单位奖励3万元。
(6)获得省级科技奖励二等奖,牵头单位奖励10万元,参与单位奖励2万元。
13.支持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等研发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当年通过省级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按上一年实际投入研发经费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企业不重复奖励;晋级补差。
六、鼓励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14.支持企业建设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对获批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平台的企业,给予奖励支持:
(1)获批国家级、省级企业孵化器、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晋级补差。
(2)获批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晋级补差。
七、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工作
15.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提质:
(1)对职务发明专利当年新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2)对职务发明专利当年新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3)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16.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当年承载高校知识产权转化项目(含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作价入股)并实际运用的企业,按照知识产权当年实际转化金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单项转化项目不重复奖励。
17.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为园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总额排名前三的金融机构,授予“创新金融先锋”荣誉称号,并优先支持在园区开展各项金融服务工作。
18.支持开展技术输出工作。对当年开展技术输出(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的企业,经认定登记后(政府项目合同不包含在内),按照合同金额或合同项数给予奖励支持:
(1)年度累计合同成交额5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年度累计合同成交额1‰的标准对卖方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合同项数50项(含)以上的,每50项补助5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上述“(1)”“(2)”政策不重复评奖,以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八、鼓励企业提品质创品牌
19.支持企业提升品牌、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积极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对获得相关品质认定的企业,给予奖励支持:
(1)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晋级补差。
(2)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奖励10万元。
(3)对当年获得全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晋级补差。
九、鼓励企业拓宽营销网络
20.支持企业交流参展。对参加园区组织的国内外重要展会且费用自行负担的企业,按参展费用发票实际发生金额给予一定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十、鼓励金融机构提升服务水平
21.引导金融机构积极为园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提升园区金融服务水平。对服务园区企业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等金融机构,按照资金规模、为园区企业出台的特色产品数量、利率水平、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选10家“金融服务先进单位”。园区财政统筹相关资金优先予以支持。
十一、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
22.评选“杰出企业家”。对带领企业稳定、健康、高质量发展,资产资质优良,产值营收连续三年复合增长,当年纳税5亿元以上或产值达到100亿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浏阳公司主要负责人),评选为“杰出企业家”,每人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或者企业家3年内不重复参评。
23.评选“优秀企业家”。在当年纳税3000万元以上或产值达到5亿元以上、税收同比增长10%以上且诚实守信、依法纳税、资产资质优良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浏阳公司主要负责人)中,评选若干名“优秀企业家”,每人奖励5万元。同一企业或者企业家3年内不重复参评。
24.评选“金阳英才”。年度纳税500万元以上或产值达到3亿元以上或年度研发投入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推荐若干名骨干人才参评“金阳英才”,园区评选不超过30名,每人奖励5000元。
25.评选“金阳工匠”。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工匠精神、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的高技能人才,开展“金阳工匠”职工技能竞赛系列活动,根据比赛结果,评选100名左右“金阳工匠”,每人奖励2000元。
十二、附则
26.本文件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纳税地都在浏阳经开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房地产企业,未达到招商合同约定以及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领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恶劣的企业,不享受当年奖励政策。
27.正在享受招商合同期内优惠政策和企业上市、总部经济等奖补政策的企业,按照园区其他相关文件执行,不享受本文件第1、2条政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8.同一企业涉及多个同类奖补项目的,按最高奖项进行奖补。同类项目有上级政策要求配套的,不重复支持。企业享受的奖补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其当年度工业生产经营性税收本级财政留成部分(新投产三年之内、初创型、科创型企业除外)。
29.本文件所含政策原则上实行“免申即享”,需依申请兑现的政策,在次年1月31日前下发具体申报通知。
30.本文件试行一年,即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由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产业发展局承担。原有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
中共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2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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