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体奖励政策
(一)企业规模奖励
对规上工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1 亿元、3 亿元、5亿元的,规上服务业企业(不含批零住餐企业)年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1 亿元、2 亿元的,和建筑企业年营业收入达2亿元、6 亿元、10 亿元的,分别奖励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2万元、4 万元、6 万元(营收年度增速为负增长的不予奖励)。企业入选上虞区工业百强企业的,奖励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 8 万元。(两种奖励就高不重复)对规上工业企业当年增加值达1000 万元、2000万的,同比正增长且增速超过街道平均水平2 倍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 1 万元、2 万元。
(二)企业培育奖励
1.企业培育奖
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的,奖励企业 10 万元。首次认定为省级隐形冠军和区级隐形冠军的,分别奖励企业 4 万元和 2 万元。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奖励企业 3 万元和 1 万元。
2.股改上市奖
当年新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奖励企业 0.2 万元,实到注册资本1000 万元及以上的,再奖励企业 0.8 万元。当年完成以上市挂牌为目的的规范化股改的奖励企业 3 万元。
3.小微企业发展奖
首次年度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奖励企业1万元;在当年 11 月份前完成首次月度上规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根据市场监督部门提供的注册登记数据,当年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含有限公司、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奖励企业 0.2 万元。
(三)招商引资奖励
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等方式在我区设立独立法人企业,符合上虞产业发展的外资项目(以实物、现金等形式到资),对单个项目制造业当年实到外资1000 万美元(含)以上、服务业当年实到外资 2000 万美元(含)以上,以实到外资的 1.5%比例奖励(按 100 万美元奖10.5 万元人民币);对单个项目制造业当年实到外资1000 万美元以下的、服务业当年实到外资 2000 万美元以下的,以实到外资的1%比例奖励(按 100 万美元奖 7 万元人民币);外资增资(企业通过利用利润、外债等方式仅用于增加注册资本)、并购(实到外资仅用于资产或股权转让)等项目,以实到外资的1%比例奖励(按 100 万美元奖励7 万元人民币)。境外投资者属世界 500 强的,在上述奖励基础上,再增加0.1%比例奖励。根据前期签订的意向协议,资金提前半年到位的,额外增加 0.2%比例奖励。
上述引荐落户到区内其他乡镇、街道、经开区等的外资项目,按街道到位实绩奖励;列入街道“一事一议”奖励的外资不列入奖励范围。
(四)转型升级奖励
1.技改投入奖
对当年列入各级重点项目计划,当年实际设备投资额200 万元及以上的,按设备投入额(不含税)的1%给予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2.数字化应用奖
鼓励工业企业实施软件系统应用项目(包括5G+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等信息化项目),对网络软硬件系统、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项目实施、云服务等)等当年投入超过30万元的项目,按区级审计投资额给予企业2%的奖励,每家企业此项奖励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3.存量盘活奖
鼓励企业盘活闲置厂房、更新老旧厂房,对10亩以上的厂房改扩建项目,通过立项备案后并纳统的,取得不动产证且容积率在 1.5 以上的,按新增建筑面积给予15元/平方米的奖励,最高限额 15 万元。
(五)企业管理奖励
1.安全生产奖
涉及喷涂作业、可燃爆粉尘(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粮食粉尘)、液氨制冷、矿山等企业,首次创建为安全生产国家级(一级)、省级(二级)、绍兴市级(三级)标准化的,分别奖励企业 1 万元、0.8 万元、0.5 万元。一般工贸企业首次创建为安全生产国家级(一级)、省级(二级)、绍兴市级(三级)标准化的,分别奖励企业0.3 万元、0.2万元、0.1 万元。
首次聘请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企业按签订合同30%补助,最高每家补助不超过 5000 元。
2.智能制造奖
对当年度评为省级未来工厂、省级智能工厂、市级智能工厂、省级数字化车间、市级数字化车间的,分别给予10万元、3 万元、2 万元、1.5 万元、1 万元奖励。
3.品牌质量奖
对获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和单位,分别奖励企业 10 万元、8 万元、1 万元,获提名奖(创新奖)的减半奖励;获区长质量奖、区长质量奖提名奖、区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奖励企业3 万元、1 万元、0.5万元。
(六)科技创新奖励
1.科技企业奖
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奖励企业5万元;当年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企业 0.5 万元。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区级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奖励企业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0.5 万元、0.2万元。
2.科研成果奖
强化科研成果激励,获浙江省科技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企业30 万元、10 万元、6万元、3万元。
对当年由省级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的产品,分别奖励企业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当年被评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企业 3 万元、2 万元和1 万元。获得“浙江制造精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2 万元。
3.技术标准奖
对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部级技术规范、规程及国家军用标准等)、“浙江制造”标准,为第一起草单位的,分别奖励企业2 万元、1.5 万元、1万元、1万元,为其他参与起草单位的,减半奖励。
(七)人才引进奖励
1.高层次人才奖
对入选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国家级引才计划、国家“特支计划”,省级引才计划、省“特支计划”,绍兴“名士之乡”英才计划,且正式到岗的,分别奖励入选人才10万元、6 万元、3 万元。
鼓励企业引进青年博士人才,对新引进博士连续参保6个月及以上的,每人次奖励企业4 万元。
2.人才引荐奖
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各类专业机构积极引荐高层次人才,其中引荐人才申报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国家级引才计划、国家“特支计划”,按时提交申报材料并通过绍兴市级审核的,每人给予 2 万元奖励,通过省级审核的,再给予3万元奖励,正式入选的再给予 5 万元奖励;申报省级引才计划、省“特支计划”,按时提交申报材料并通过绍兴市级审核的,每人次给予 4 万元奖励,正式入选的再给予4 万元奖励。绍兴“名士之乡”英才计划,按时提交申报材料并通过上虞区级审核的,每人次给予 3 万元奖励,正式入选的再给予3万元奖励。
人才或企业自主申报的,阶段奖励给予相关个人和企业,与高层次人才奖就高不重复享受。
(八)自营出口奖励
对当年自营出口额达到 2000 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奖励企业 0.4 万元,对当年自营出口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 1 亿元以下的,奖励企业0.8 万元,对当年自营出口额 1 亿元(含)以上的,奖励企业1.5 万元。上述自营出口额按集团公司、关联企业统计,同比增速负增长的不予奖励。
(九)服务业奖励
1.服务业升级奖
首次年度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住宿、餐饮企业,给予每家1 万元奖励;在当年11月份前完成首次月度新增入库的,一次性奖励1.5 万元。
2.服务业投资奖
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入(以项目批复和财务数据为准,仅针对购置设备及设备的配套设施投入,土建等投入不计入在内)超 200 万元的,按投入额(不含税)的1%给予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3.服务业销售台阶奖
对批发业及零售业企业年度销售收入每上一个台阶给予奖励,其中批发业销售收入达到1 亿元、5 亿元、10亿元的,零售业销售收入达到 2000 万元、5000 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 万元、3 万元、5万元。
(十)小微企业园奖励
1.推进工业园区治理
对通过省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园,奖励园区投资建设主体(运营管理机构)1 万元/家。对整合低效闲置资源,建设占地面积不少于 50 亩或建筑面积不少于5 万平方米的,再补助投资建设主体工作经费 2 万元/个;建设占地面积不少于100亩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的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在通过省级认定后,再补助投资建设主体工作经费5万元/个。
2.支持小微企业园提档升级
小微企业园基础设施、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规范化等建设年度实际投资超过100 万元的,对投资建设主体按实际投入额的 10%予以补助,最高限额50 万元,每个小微企业园限享受一次。
3.加强入园企业培育
企业入园后,首次实现“小升规”的,新认定省“隐形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区“隐形冠军”企业的,每一项奖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1 万元。
4.鼓励园区创先争优
对评定为三星级至五星级的小微企业园,分别奖励投资建设主体(运营管理机构)2 万元/家、5 万元/家、8万元/家,对后续年度星级评定提级的,按提升后的标准进行补差奖励。
5.加强基金招商
支持区促进基金业加快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建设的创投产业园发展,对创投产业园的运营管理机构,在享受区级政策的基础上,给予运营费配套补助,具体补助金额及运营考核细则另行确定。
(十一)农业发展奖励
1.技改投入奖
鼓励农业企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在符合国家政策前提下加大生产技改投入(不含土地、厂房),支持做大做强。对当年投入 50 万元(含)以上的(经街道认定,需提供正规发票)扣除上级补助后按 1%进行奖励,封顶2 万元。
2.争先创优奖
①对企业获得“区十佳农业龙头企业”奖5000元;获得“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或通过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监测,奖 5000 元。
②对企业通过 IS09001、IS022000、HACCP 认证设立奖项,在第一次通过奖 5000 元。
③农业企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内个人当年如有获得诸如大国工匠、全国轻工劳模等国家性先进荣誉的奖5000元,浙江工匠等省级先进荣誉的奖3000 元,绍兴工匠等市级先进荣誉的奖 1500 元(需提供荣誉证书或正规文件)。
3.粮食高产奖
鼓励开展粮食丰产示范竞赛活动。狠抓水稻科技推广,推进良种、良法、良制配套,开展水稻高产创建活动,努力提高水稻单位面积产量,稳定水稻播种面积。凡参加区级以上农技推广部门组织的水稻高产攻关的农户、合作社,其实施的水稻高产示范方通过省、市、区验收的,每个示范方分别奖两 8000 元,5000 元,2000 元;被评为省、市、区级“好大米”系列的稻米品牌分别奖8000 元、5000 元、2000元(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以文件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4.农业经营性主体规范化建设奖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规范化建设。按上虞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规范化建设标准,经审核首次认定为 A 级、AA 级、AAA 级的,分别奖励1000 元、2000元、4000 元;对首次被评选为区、市、省和国家级示范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的,分别奖励 1000 元、2000 元、4000 元、8000元(以文件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说明:如遇工业、农业线激励政策有重叠的,采用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十二)重大贡献奖励
对街道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个人、项目与企业,可“一事一议”给予专项政策奖励,具体由街道党政人大联席会议决策执行。
二、相关要求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3 年1月1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二)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三)属于区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一票否决”、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及其他不予享受财政政策情况的,当年度不予享受政策。
(四)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同一年度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
(五)本奖励政策由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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