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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专精特新"奖励政策:白银市支持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发布日期:2023-05-25 09:07浏览次数:

白银市"专精特新"奖励政策:白银市支持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白银市支持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全省强科技行动战略部署,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强化科技引领的意见》(甘政发〔2020〕46号)、《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甘办发〔2021〕28号),结合白银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1.培育建设创新平台。培育建设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农业科技园区等创新平台。对新认定验收通过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对考核评估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2.推进科技孵化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考核评估优秀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考核评估优秀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对新认定及考核评估优秀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5万元补助。对认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孵化出1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孵或毕业3年内),给予2万元补助。对进入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决赛的项目单位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团市委)

3.支持组建企业创新联合体。支持行业骨干企业牵头组建企业创新联合体,引导其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技术攻坚、成果转化、中试实训、人才引育的主体。对企业创新联合体进行“靶向扶持”,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形式给予不低于5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4.搭建科技创新开放合作平台。积极参与“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开展双边或多边国际创新合作,对共建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引进的海外人才,给予市级科技项目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区、白银高新区管委会)

二、加大科技创新投入

5.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建立稳定增长的财政科技投入机制。每年对县区和白银高新区财政科技投入进行综合评定,对年度财政科技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占比达到目标要求且在全市排前两名的县区(含白银高新区)给予资金奖励,对未达到占比目标要求的予以约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各县区、白银高新区管委会)

6.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健全企业研发投入长效机制,对全市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前3名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补助;对全市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50万元以上且研发费用占主营业收入比重前3名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补助。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符合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7.加快推动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对我市年度内促成技术合同交易额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其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可将不高于30%的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促成交易的团队或个人。对获得甘肃省转化科技成果(转化承接或购买储备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承接跨区域科技成果)奖补的企业,按照获得奖补资金的10%给予补助。对完成市年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指标任务的县区科技局和白银高新区科技局给予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8.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70%以上可用于奖励科技成果完成、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现金奖励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

四、提升创新主体创新能力

9.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给予2万元补助。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0.激励争取科学技术奖项。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以下均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所在单位按照省上奖励资金的10%给予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参与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甘肃省科技功臣奖,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的所在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五、加强科技人才培育激励

11.加大对科技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银落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重大技术研发项目,评审符合条件的,每个项目给予30-50万元专项经费支持,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支持科研院所、企业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给予进站博士后每人每年不低于10万元津贴,并以市级科研项目支持进站博士后开展科学研究。大力支持青年科研人员开展研究工作,鼓励45岁以下科研人员主持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12.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设立科技特派员年度专项工作经费50万元,引导科技特派员下基层开展农业科技服务,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科技特派员选派期间其在派出单位的职务、职称、工资、福利待遇等保持不变。科技特派员从事技术服务和成果转化,可以取得技术服务报酬或从企业获得股权、期权和分红。(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

六、优化科技管理机制

13.改革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机制。开展核心技术攻坚行动,实行科研项目“任务定榜、挂帅揭榜”,研发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新产品,解决我市产业发展技术瓶颈。市级科技研发经费设立专项资金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企业与高校院所产学研合作经费达到50万元以上的单项横向科研项目,依照程序申报后,按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立项。(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4.实行野外作业科研费用和自筹经费“包干制”。允许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高校院所和企业,因科研工作需要,在野外作业中难以取得报销凭证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实行“包干制”。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配套经费或自筹经费,在符合项目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创新主体可自主决定实行“包干制”。项目承担单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5.推进科技创新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整合全市科技创新资源,支持建设集大型科研仪器、科技管理、科技服务、技术转移转化等一体化科技创新共享服务平台,提升区域创新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

七、加快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

16.加快科技创新与金融发展深度融合。发挥兰白科技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撬动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发展,鼓励商业银行在白银高新区设立科技支行,支持金融机构在白银高新区开展人才贷等科技型企业融资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制定科技型企业专项信贷计划,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差异化融资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白银高新区管委会、人银白银市中心支行)

17.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和融资水平。创建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完善专利保险服务体系,支持保险机构深入开展专利保险业务。完善知识产权融资政策,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降低知识产权融资难度。(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八、强化组织保障

18.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党组)作用,将党建工作与科技创新工作深度融合,不断深化“党建+科技创新”工程,将党建优势转化为创新发展实力。各县区、白银高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科技创新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白银高新区管委会)

19.完善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和容错机制。建立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审计信息共享机制,健全科技创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体系,对信用良好的创新主体,在科研申报和管理等方面依法给予支持,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创新主体依法予以限制。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科研项目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程序予以容错免责,不纳入科研失信范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

20.加强科研伦理建设。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单位,应设立科技伦理委员会,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和对社会、环境具有潜在威胁的科研活动,科技项目立项前实行科研伦理承诺制和审查制,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科技伦理审查批准的范围开展研究和管理。(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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