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励支持政策
国家政策:对融资担保机构上一年度新增的,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2%,单笔单户担保额、年化担保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通过奖补的方式给予支持,单个融资担保机构当年获得的降费奖补资金总额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
2.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支持政策
(1)对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国家:给予2亿元资金扶持,地方政府(省、市)配套支持2亿元。省级: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万元;以支持项目建设的方式,按照进行技术引进及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等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按照通过技术成果转化、委托研发和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获得实际收入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级: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按照省补助资金给予1:1配套。县级: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县财政给予业主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省级:以支持项目建设的方式,按照进行技术引进及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等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按照通过技术成果转化、委托研发和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获得实际收入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级: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按照省补助资金给予1:1配套。县级: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县财政给予业主3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认定为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市级:对列入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名单的,自成立独立法人之日起,市财政每年给予50万元资金资助;被认定为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按照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市财政给予不超过20%、最高500万元的补助,连续支持三年。县级: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县财政给予业主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重点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支持政策
国家政策:符合首批次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的投保企业,可申请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补贴额度为投保年度保费的80%。承保保险公司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号)相关要求,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
4.头雁企业培育支持政策
省政策:(1)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头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的奖励。
(2)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传统优势头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奖励。期间,每上一个100亿元台阶,再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3)对头雁企业实施的重点技改项目,单一项目按照不超过设备、软件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5.白酒企业发展支持政策
省政策:(1)省财政对白酒企业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项目、产品营销宣传推广项目按照年度投资额度的30%予以补贴,其中,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项目最高支持100万,产品营销宣传推广项目最高支持300万(“金花”企业最高500万)。
(2)省内重点白酒生产企业在省内主流媒体开展豫酒整体形象宣传推广,省财政按照 50%比例给予补贴。
6.技术改造支持政策
省政策:重点支持装备制造、食品制造、电子信息、汽车制造和新材料等优势产业,钢铁、有色、化工、建材、轻纺等传统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智能网联及新能源汽车、新能源、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量子信息等未来产业。对技改示范项目(高端化改造、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改造)的设备、软件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市政策:对建设内容符合洛阳市装备制造、新材料、石油化工等主导产业发展方向,项目备案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购置设备实际完成设备投资不低于300万元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市采取后补助方式,对项目的大额设备(单张发票金额1万元以上),按照实际完成投资(以发票为准)给予不高于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县政策:对首次通过评审认定的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设备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智能化、绿色化、技术改造“三大改造”项目,县财政给予项目业主不超过设备支出总额1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100万元。已获得上级资金支持的项目,县级不重复支持。
7.智能化改造试点示范建设支持政策
(1)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信部认定的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等领域试点示范或称号的企业(项目、平台),省级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市级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对获得省工信厅认定的省服务型制造、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物联网集成创新与融合应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等相关试点示范称号的企业(平台、项目),市级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县级: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荣誉且通过年审的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8.企业绿色发展支持政策
省政策:对国家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单位,省财政奖励100万。
市政策:对获评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市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绿色设计产品目录、能效水效“领跑者”等领域获评国家、省级荣誉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评国家级的仅荣誉无资金奖励)。
县政策:在绿色设计产品目录、能效水效“领跑者”等领域首次获评国家、省级荣誉的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9.“三大改造”入企诊断支持政策
市政策:对纳入年度“三大改造”重点企业项目库,与整体解决方案服务商签订改造方案,并按方案要求完成“三大改造”任务、取得建设成效的企业项目进行财政补贴。企业改造方案设计费在5万元以内的,市财政全额补贴;超过5万元的,市财政补贴5万元。
10.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和保费补助支持政策
省政策:对获得国家首台(套)的重大技术装备,省财政对省内研发制造单位按照销售价格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对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省财政对省内研发制造单位按照销售价格的5%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对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投保产品,省财政按照实际投保费率3%的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县政策:对购买使用经省级相关部门认定的重大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和关键部件的企业,县财政按照其销售价格的5%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50万元;
11.“机器换人”示范项目支持政策
省政策:对省“机器换人”示范项目,省财政根据项目的机器人及数控机床的设备投入,按照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市政策:市财政对已获得省“机器换人”示范项目补贴资金的民营企业,按照省补贴金额的3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2.智能装备推广应用支持政策
市政策:对纳入年度“三大改造”重点企业库名单,且采购使用工业机器人、高档数控机床等智能装备的企业,市财政按照设备采购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予以补助。
13.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应用支持政策
市政策:对获评省、市装备制造业十大标志性高端装备的产品,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不重复奖励。
14.首版次软件产品支持政策
省政策:对经省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按照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及年度保费实际支出的80%给予保费补贴,保险补助期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同时,按照不超过自认定之日起12个月内产品销售(服务)发票金额的20%给予奖励,单项产品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15.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支持政策
(1)对经省工信厅认定的产业集群工业互联网平台,特定领域、细分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省级给予一次性奖补500万元,市级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500万元。
(2)对经省工信厅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新模式项目,省级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市级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对经省工信厅认定的智能工厂、智能车间企业,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县政策:对首次获评省级及省级以上综合性工业互联网平台、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并稳定运营2年以上,县财政分别给予业主50万元、30万元配套奖励;对成功进驻伊川县工业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并达到规范要求的企业,县财政给予连续三年奖励,其中第一年奖励3000元,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奖励1000元;对通过进驻我县工业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而实现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的企业,县财政对企业产生的软件购置、数据服务等实际费用给予三年连续补贴,其中第一年补贴6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10%。
16.5G融合应用支持政策
市政策:对经国家级、省级评比认定的5G应用示范项目,市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县政策: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5G应用示范项目,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已获得上级资金支持的,县级不重复支持。
17.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支持政策
省政策:对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处于有效期内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年度投资计算区间内用于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购置设备、软件,按照实际投资给予不超过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市政策:对已认定和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县政策:对首次通过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8.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支持政策
市政策:对新入驻河南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且正常生产经营满1年的企业,市财政给予0.5万元一次性奖励。
19.质量标杆支持政策
对获得国家级质量标杆荣誉称号的,省级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市级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省市不重复享受。
对获得省质量标杆荣誉称号的,市级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
20.技术创新示范支持政策
对获得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省级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市级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省市奖励不重复享受。对获得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市级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
21.高成长试点企业提质倍增支持政策
市政策:(1)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超过20%的提质倍增试点企业,根据增速进行分档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增长20%(含)—30%、30%(含)—40%、40%(含)以上的,分别按照其营业收入年度增量的3‰、5‰、8‰予以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于在提质倍增计划实施期内实现倍增目标、且倍增后规模超过5亿元的提质倍增试点企业,根据规模进行分档奖励。对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含)—50亿元、50亿元(含)—100亿元、100亿元(含)—500亿元、500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提质倍增试点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利息,市财政按照企业实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对提质倍增试点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市财政按照试点企业实际支付税费的50%给予事后补助。
(4)对符合条件的提质倍增试点企业的骨干人员,市财政按照其上年度所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县政策:对于首次进入市级高成长性企业库的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2.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支持政策
省政策:对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档次奖励,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市政策: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市财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河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河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市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3.企业小升规支持政策
市政策: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县政策: 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库的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实现入库税收超过千万元的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24.发展大型民营骨干企业支持政策
市政策: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民营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5.产销对接活动支持政策
市政策:对使用产销对接平台进行产品网上实际供需对接对话,并且完成线下本地工业企业产品(不包括原煤、矿石等初级原材料)采购,合同金额超过10万元的中小型民营企业,给予采购金额百分之一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6.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支持政策
市政策:对获得国家级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的,市级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对获得省级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的,市级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
27.企业满荷生产支持政策
省、市政策:对2022年第一季度保持连续满负荷生产且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财政奖励。
28.退城入园支持政策
市政策:2019—2023年期间完成退城入园、转型转产或关闭退出的企业,由市财政以其2016—2018 年年均营业收入为基数给予退出补贴。其中:年均营业收入40 亿元及以上的,补贴1000 万元;20(含)—40 亿元的,补贴800 万元;10(含)—20 亿元的,补贴400 万元;5(含)—10 亿元的,补贴200 万元;5 亿元以下的,按年均营业收入的4‰给予补贴。因国有土地征收享受拆迁补偿的和因腾退土地上交政府收储获得补偿的,不享受退出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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