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专精特新认定网,如有专精特新认定需求,欢迎联系我们在线客服:15915898572

全国咨询热线

15915898572

专精特新ad2
您的位置: 首页 > 奖励政策

宁波市前湾新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宁波前湾新区关于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2-2024年)

发布日期:2023-01-08 09:19浏览次数:

宁波市前湾新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宁波前湾新区关于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2-2024年)

宁波前湾新区关于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2-2024年)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打造前湾新区(以下简称“新区”)高能级产业大平台和先进制造业基地,着力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行业领军型企业,进一步推进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加快产业升级提档,现就支持工业经济加快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加快建设特色产业集群

(一)大力培育数字经济产业

1.鼓励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材料、装备等集成电路企业投资扩产。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000万元(不含土建)以上的项目,项目投资入统计库并完工投产后,按其设备及软件投入额给予10%补助,单家企业年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2.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3.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4.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进入浙江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5.鼓励软件企业发展。对2022年起新注册软件企业,软件收入首次超100万元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具有自主产权的非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分别按照软件产品年销售额的6%、3%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年度软件收入达到200万元(含)以上且经专业机构评估达到非嵌入式软件企业标准的,按其年度软件收入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年度软件收入达到500万元且经专业机构评估达到嵌入式软件(信息服务)企业标准的,按其年度软件收入的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6.对于使用多项目晶圆(MPW)流片直接费用超过50万元或首次完成全掩膜(Full Mask)工程流片的企业,按照年度内发生的流片费用(含IP授权费、掩膜版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的10%给予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和200万元。

(二)支持发展生命健康产业

1.鼓励生命健康企业投资扩产。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建)的技改项目(不含一类医疗器械),且设备、技术、软件投入在7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投资入统计库并完工投产后,按照设备、技术、软件投资额给予10%补助,单家企业年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800万元。

2.鼓励医疗器械新产品研发上市。对首次注册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医疗器械产品予以补助,其中:二类医疗器械单个产品补助20万元、三类医疗器械单个产品补助80万元。单家企业每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3.鼓励医药新产品研发上市。对由新区企业自行研发、先行投入,并明确在新区转移转化的中药和天然药物1-6类、化学药品1-4类、生物制品1-9类、兽药1-3类,按产品分类、分阶段予以补助。对完成临床前研究并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或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药物临床试验(IND)批准的产品予以补助,其中:中药和天然药物、化学药品1-2类、生物制品、兽药1-3类,每项补助40万元;化学药品3-4类每项补助20万元。对获得NMPA或FDA批准开展并进入临床试验的(以入组第一例病人为准),按临床I、II、III期每项分别补助40万元、80万元、120万元;若同一个产品在不同国家获得临床许可,可以同时申请补助,若同一产品获得不同适应症的临床许可,只享受一次补助。对注册在新区获得药品注册批件的企业予以奖励,其中:中药和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I类,一次性奖200万元;其他一次性奖励40万元。

4.鼓励生物医药服务产业发展。鼓励新区CRO/CMO公司为区内企业服务,开展研发或生产委托服务,给予实际费用5%的补贴,单家CRO/CMO企业每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支持企业开展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给予50万元补贴。

6.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申报二类医疗器械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获得美国FDA注册许可证、欧洲CE认证,按照类别分别给予20万元人民币和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单家企业每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业参加境外生命健康展会,对展位费给予60%资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7.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生命健康生产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培育重点骨干企业,引导企业跨越发展

(一)加快培育行业龙头,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且增幅在10%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正增长),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二)鼓励“大优强”企业跨越式发展。对列入宁波市级“大优强”培育名单的企业,按照市级补助给予1:1配套。

(三)加快培育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对被列入国家级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宁波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重点培育企业(省隐形冠军)、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宁波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自列入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重点培育企业起三年内,企业当年新区贡献比上年增长 10%以上的,且上年营业收入和地方贡献均为正增长的企业,对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增长10%以上部分按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其新区贡献比上年增长部分的60%。(企业当年综合绩效评价达到B类以上)。

(四)培育扶持一批成长型企业。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亩均税收超过38万元且超过“标准地”110%的,且上年营业收入和新区贡献均为正增长的工业企业,当年新区贡献增长20%以上,对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增长20%以上部分按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其新区贡献比上年增长部分的50%。

(五)对以“小升规”、“月度进规”等形式首次进规的制造业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5万元的奖励。

三、加快产业数字化智能化,推动企业提质发展

(一)推进产业数字化发展

1.鼓励企业实施产业数字化,对获得省级未来工厂、数字化车间(智能化工厂)、宁波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化工厂)称号的,给予每家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纳入宁波市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企业技改项目,项目投资入统计库且完工投产后,按设备及软件投入额的12%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2.支持中小企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鼓励利用国产工业软件在研发管理、质量管理、交期管理、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方面的应用建设投入。对于在 PDM/PLM、QMS(TQM)、APS、工业数据分析、视觉检测等方面的软件投入建设,投入额在 3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投资额的20%、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新获得国家两化融合贯标(2A及以上)认证的企业,给予不高于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培育智能制造服务机构。对列入宁波市级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名单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列入省级再奖励10万元。对当年为工业企业提供智能化改造、集成服务主营收入150万元以上的智能制造服务公司,按其对工业企业设备硬件销售收入的3%、软件服务收入的6%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鼓励建设产业大脑和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对产业大脑建设软硬件投入给予一定补助;对经市级及以上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年度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开发工业APP,对获评区级优秀的工业APP,给予每个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市级优秀的工业APP,再给予每个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鼓励企业采购新区企业生产的芯片,按照首次采购之日起12个月实际采购额的15%,给予芯片采购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6.鼓励企业上云。支持企业购买云产品和云服务,对当年新增上云企业,给予1200元补助;对获得省级“云上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对列入市级“云上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7.鼓励制造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强化信息安全保障。对列入上级信息(工控)安全贯标试点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贯标认定的企业,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二级及以上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加强信息安全防护产品培育,对列入宁波市级及以上的防护产品的,给予每个10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鼓励经认定的信息安全服务商加强对重点工业企业或工业互联网平台开展信息(工控)安全诊断咨询,经评定,给予信息安全服务商每家1万元的补助,当年度每家服务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企业开展信息(工控)安全防控体系建设,按照当年度信息(工控)安全软硬件投入的20%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鼓励企业提质升级

1.对设备(含环保设备)投资300万元以上,符合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投资入统计库并完工投产后,按其设备及软件投入额给予分档奖励。投入额100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4%奖励,1000万元(含)以上部分, 按投入额给予8%奖励,单家企业年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市区项目从高不重复)。

2.鼓励企业在现有用地上实施“零土地”增资扩产,提高厂区容积率。企业实施“零土地”技改,在原有批准并建设完成容积率基础上,实际容积率超过1.4的,超过部分面积按200元/平方米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未完成综合验收或有对外出租厂房的企业不予补助。

3.支持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对规上企业导入科学管理模式,当年管理咨询费用支出在15万元以上的,给予投入额的25%、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管理创新四星级、五星级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奖励,对管理创新提升标杆企业5万元奖励。

4.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宁波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列入宁波市级工业新产品试产项目计划并通过宁波市级以上鉴定的新产品,宁波市制造业首台(套)产品,每只奖励5万元;对当年列入新区重点新产品并通过鉴定的,每只奖励3万元,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鼓励企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支持企业创建国家、省、宁波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创建成功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工业企业工业设计实际采购额20万元以上的,按其采购额的1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培育企业(平台)称号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6.支持企业进入特种领域。对获得军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民用航空(民用航空器适航证(A/C)和外国民用航空器适航认可、民用航空器及其零部件出口适航批准、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检验)、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海洋工程(海工装备制造认证)等特种领域的资质证书的,给予每项资质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宁波市军民融合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鼓励民参军企业做强做大,当年度对部队、军工企业(研发机构)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军工销售收入3%、最高3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列入国家工信部、国防科工局的《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及《浙江省军民两用技术成果和项目推广目录》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四、鼓励节能减排,促进绿色发展

(一)鼓励企业创建绿色工厂。被评定确认为新区、宁波市、省、国家级绿色工厂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补助。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审核验收后,每家给予5万元的补助;对获得“浙江省绿色企业”称号的企业,再给予5万元奖励。对省级、宁波市级节水型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无废工厂审核的企业,每家给予3万元的补助。

(二)鼓励企业加快节能和节水改造。对符合《宁波市节能技术(产品)导向目录》,年节能量100吨标准煤以上并且设备技术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节能改造项目,按300元/吨标准煤予以补助(不含宁波市补助资金),单家企业区级补助不超过投资额的20%,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年节水量5000吨以上并且设备技术投资额在10万以上的节水项目,按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予以上述1.3倍补助标准执行,区级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奖励金额按1:0.3的比例分配给合同能源组织实施单位和节能(节水)项目所在单位。

(三)引导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对腾出1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量,按200元/吨标准煤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节能(节水)工作。对服务机构帮助政府实施节能监察,给予2万元/家补助;节能改造项目进行节能量测试的,测试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下的给予3000元/项目补助,测试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的给予5000元/项目补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能源利用后评价的,给予3000元/项目补助。产品能耗限额对标、能效提升、“能效倍增”行动等相关费用根据宁波市能源局等上级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或相互协商确定。

(五)评选企业优秀能源管理员。从节能100吨标煤以上、且完成年度能耗强度下降任务的企业中,评选10名企业能源管理员,给予3000元/人的奖励。

五、开展年度工业企业风云榜评选活动

每年评选“年度综合发展杰出企业”十名、“工业企业纳税二十强”、“新区优质投资项目奖”六名、“新兴产业优秀成长企业”六名、前湾新区科研之星10名等专项奖项,予以表彰奖励。

六、附则

(一)本政策申报对象为在新区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以及新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机构、自然人。

(二)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或参照同一奖励补助依据的项目,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不重复享受本级相关奖励扶持政策,级别提升的给予补差奖励。实行“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等企业按协议执行,同类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三)本政策所称贡献具体包括增值税(含免抵额)、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印花税的贡献,其中,增值税新区贡献指25%留成部分,所得税新区贡献指20%留成部分,城建税、印花税新区贡献指50%留成部分。

(四)企业当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新区生态环境局、税务局、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行政处罚,不得享受本政策。上年度亩均评价C类企业减半、D类不得享受本政策。

(五)本政策暂定三年(2022-2024年)。若遇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作重大调整,则作适当修改补充。《关于促进生命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新办发〔2018〕124号)同时废止。

附件:宁波前湾新区工业企业风云榜评选办法

附件

宁波前湾新区工业企业风云榜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

纳税主体在新区的工业企业及企业从业人员。

二、奖励项目及评选办法

(一)年度综合发展杰出企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亿元以上且增幅不低于新区平均增长率。以年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增长率、实缴税金、亩均税收、劳动生产率、产值能耗、研发投入比(R&D)、环境保护为考核指标,各项指标单独计算得分,前四项指标以20%权重计入总分,后四项指标以5%权重计入总分。按照得分多少,评选年度综合发展优胜企业十名,各奖励20万元。所获奖励若企业要求也可奖励于企业经营团队。

(二)工业企业纳税二十强。以企业在新区实缴税费总额实绩进行排序,依次确定前二十家企业为纳税二十强企业,并设一、二、三等奖各若干名,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三)新区优质投资项目奖。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新建项目和1亿元以上技改项目,当年入库统计投资额完成5000万元以上、根据项目完成建设进度、投产达产速度,评选优质投资项目奖六名,各奖励10万元。

(四)新兴产业优秀成长企业。以列入宁波市八大新兴产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和实缴税费100万元以上、且连续两年增幅在20%以上为评选条件,根据营业收入和连续两年增幅评选新兴产业优秀成长企业六名,每家奖10万元。

(五)前湾新区科研之星。在企业产品研发、工艺装备改造具有创新性成就,独创的科技创新成果,企业科研团队发挥领军作用,在科技成果转化、科技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为评选条件,重点聚焦先进制造业、科研机构一线研发人员,不受年龄、性别、学历、职级、职称、技能等级、工作年限、荣誉基础等条件限制,评选“前湾新区科研之星”十名,每人奖励1万元。

三、奖项申报及兑现

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次年1月15日前,将申报资料一式两份上报新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由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实地审核和评选,拟定获奖企业及个人,报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审定。

四、相关说明

企业实缴税费指企业除个人所得税及“五险一金”外实缴入库的税费在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的实缴额,实缴税费由新区税务局负责审核。

Copyright © 2022-2023 潮盛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备案号:粤ICP备2022013427号网站地图

扫一扫咨询微信客服
15915898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