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构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进一步壮大民营经济,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先进制造业支持政策(受理部门:区工信局)
第一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园区建设,对新建标准厂房并实际运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企业入驻使用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元的运营补助,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条支持新型显示、汽车电子、5G等重点产业集群发展,对新开工实施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的单体工业项目(含技改扩能项目)的工业企业,项目建成投产并审验合格后,按照实际投资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三条支持工业企业产能提升,对年产值增幅超过20%的,分别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管理团队奖励:年产值1-4亿元间的,给予5万元奖励;年产值4-10亿元间的,给予10万元奖励;年产值10-50亿元间的,给予20万元奖励;年产值50亿元及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四条鼓励工业企业纳税上台阶,对年度区级经济贡献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对首次升规入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每户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对新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绿色工厂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对新通过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其综合总部或功能性总部注册落户涪城区的,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对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以及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对新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对新组建的产业联盟,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后,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章现代服务业支持政策(受理部门:区商务局)
第十一条对首次升规入统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升规入统的限上商贸个体工商户,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鼓励“个转企”“分转子”,升规入统成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或者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鼓励“四上”企业提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业务能力,成立子公司等独立法人企业并升规入统,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对年销售额8000万元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2000万元以上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1000万元以上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年增长率达到13-15%、15-20%、2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对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且纳入统计核算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增长率达到30-40%、40-50%、5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对年销售额或营业收入5000万以上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在区外新开设分支机构(税收、统计关系留在涪城)5家以上,分支机构销售额或营业收入首次达到总部30%以上的,给予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占比每提高20%,增加1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对新入驻涪城区的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不含房地产),经济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参照区级经济贡献的70%给予奖励,后续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参照区级经济贡献的50%、30%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对办公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有专业团队进行招商运营管理的专业楼宇,入驻楼宇的企业年度区级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且研发设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商务服务、中介服务、人力资源、检测检验、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及法律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单一业态占比达到50%以上的,给予楼宇运营单位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连续三年参照区级经济贡献的50%给予运营补助。
第十九条支持符合商业网点规划的商品交易市场(含农贸市场)开展升级改造,年度一次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按照年度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运营管理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条对符合政府产业规划的文化创意、科技服务、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项目,年度一次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按照年度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运营管理单位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一条对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景区(点),营业门票收入年度区级经济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的,参照门票收入年度区级经济贡献的50%给予运营补助,累计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二条支持城市综合体、大型商场、特色街区、文创园区等运营管理单位引进国际知名品牌首店(由行业商协会建立品牌目录),运营满一年的,经受理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后,按照为品牌商入驻提供的租金减免和装修费用的30%给予运营管理单位补助,单一品牌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同一运营管理单位引进品牌首店补助最多不超过3个。
第二十三条四星级以上酒店、国际知名品牌首店入驻涪城并注册独立法人企业(由行业协会建立品牌目录),运营满一年的,经受理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后,按照品牌商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运营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四条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商业街区,分别给予运营管理单位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评定为国家5A、4A、3A景区,分别给予运营管理单位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新创建为国家、省级文创园区、旅游示范园区、乡村旅游重点村、天府旅游名镇、天府旅游名村,分别给予运营管理单位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创建为国家、省级、市级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分别给予运营管理单位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新组建的区级及以上服务业行业商协会等社会组织,完成登记注册后,给予5万元奖励。
第二十六条鼓励服务业行业商协会承办由省、市、区政府主办的消费促进、展会节庆、峰会论坛等活动,分别按照投入费用的50%、30%、20%给予补助,单个商协会全年补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现代农业支持政策(受理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第二十七条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省、市级示范合作社称号的农民合作社,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省、市级以上示范场称号的家庭农场,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八条对当年获得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的生产经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无公害农产品新认证0.5万元,绿色食品新认证、续展2万元,有机农产品新认证3万元、再认证1万元,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5万元。
对被列为全国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的,给予0.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取得中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列入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目录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生产主体入驻国家追溯平台,产品贴追溯码或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上市,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经验收达标,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九条稻鱼、稻鸭当年新增经营规模200亩以上,对新增面积按300元/亩给予补助;稻虾当年新增经营规模50亩以上,对新增面积按800元/亩给予补助。
优质蔬菜当年新增经营规模100亩以上,对新增面积按500元/亩给予补助;多年生蔬菜当年新增经营规模100亩以上,对新增面积按800元/亩给予补助。
特色水果、经济林果类当年新增经营规模100亩以上,对新增面积按600元/亩给予补助。
蚕桑当年新增经营规模达40亩以上,对新增面积按800元/亩给予补助。
以上补助资金分两年按40%、60%予以兑现。
第三十条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农业主题公园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10万、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休闲农庄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以第一承办单位承办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节会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三十一条对购买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内的农机设备,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给予补贴;对购买农业产业发展急需的农机设备,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实施累加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机械设备总价的50%。对机械总动力达200千瓦以上的新办农机合作社,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贴;机械总动力达500千瓦以上的合作社,给予8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实施统防统治的区内农机服务主体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20元/亩;对种植主要农作物(油菜、水稻、小麦、玉米)且购买区内农机服务主体播收作业服务的农户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30元/亩。
第三十二条建设钢架大棚、水肥一体化设施、绿色防控等设施,给予亩均投资50%的补助,补助总金额不高于1万元/亩。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自建的农产品烘干冷链设施参照川农函〔2020〕626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军民融合支持政策(受理部门:区委军民融合办)
第三十三条本地国防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涪城区,建立中试基地或产业化载体的,对相关承接企业和国防科研院所研发团队分别给予10-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四条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涪城区运行满一年以上的军民融合创新平台,每孵化一家军民融合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第三十五条大力培育军民融合发展主体,凡通过市级军民融合企业认定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六条对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获齐“军工三证”后,再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七条对通过首次竞标承担军品科研开发项目或为军品进行科研生产配套的企业,按确认合同标的价的5%给予奖励,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十八条对设立涉军技术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获得国家级、省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防科研院所新建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创新团队,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创新创业支持政策(受理部门:区科技局)
第三十九条对正常经营1年以上,通过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且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万元以上且吸纳稳定就业人员5人以上的,给予1万元奖励;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万元以上且吸纳稳定就业人员10人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且吸纳稳定就业人员15人以上的,给予3万元奖励。
第四十条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非首次认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十一条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不含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企业或个人,每件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PCT及其他途径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或个人,每件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十二条对被确认为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确认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十三条对符合高价值专利组合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即:企业拥有一件以上核心基础有效专利;该专利获得过国家或省专利奖;围绕上述专利上年度申请发明专利不少于10件,PCT专利不少于2件。
第四十四条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孵化器(众创空间)且通过国家、省、市级认定的,分别按照每平方米200元、100元、4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50万、20万。
第四十五条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省、市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国家、省、市级认定的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分别给予40万、20万、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十六条企业在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大赛获奖的项目,项目两年内在涪城区落地转化,按其获奖金额给予该企业等额奖励。
第四十七条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项目立项的企业,两年内立项项目在涪城区实现产业化,且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个项目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十八条鼓励科技型企业进行技术合同登记,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按成交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四十九条对专注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数字经济领域的科技型企业,正常经营1年,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十条对主导制定已公布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主导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开展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十一条鼓励企业围绕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领域开展算法理论、开发平台、应用软件研发,对年度研发设备购买投入超过200万元的,按年度上述投入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十二条鼓励建设工业互联网跨行业跨领域平台、行业区域特色平台、企业平台,对服务企业数超过50家且设备连接数超过1000台的平台,按照平台年度服务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十三条对获得国家部委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新项目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十四条鼓励企业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数字化平台及应用场景,在技术产品建设方面投入超过200万的,按实际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章人才战略支持政策(受理部门:区委组织部)
第五十五条支持柔性引进人才。对通过以短期聘用或签订技术攻关(技术服务)协议、建立专家工作站、设立驻外研发机构等方式,柔性引进的全日制博士、取得正高级职称、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工程入选者等高端人才,在涪城转化成果且个人报酬个税缴纳在涪城的,经申报评审后,参照当年个税缴纳额度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引才资助。
第五十六条鼓励初创团队兴业。对以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为主攻方向,与涪城重点产业或产业链匹配度高,拥有与项目主业匹配的核心成果且权属清晰,在涪城区新注册(申报年度前一年内)企业(平台机构)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核心团队不少于5人<不含特聘专家、顾问>,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不低于60%且专业方向须与企业主营业务匹配,团队持股比例不低于51%,带头人须为全职创业且持股不低于30%),且实到位货币资金超过100万元的,经申报评审后,按实际到位货币出资的20%,连续两年分期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第一年拨付50%,第二年拨付剩余50%)。
第五十七条支持技能人才培植。对企业通过与高校院所、职业院校联建实训基地,以及合作开设企业定制班等方式,实施的项目化、订单式人才培养项目,经申报评审后,按项目支出资金总额20%,给予企业最高5万元/年资助。区属职业院校、技工学校、中职学校等为涪城区单个企业一年内累计输送20名及以上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的技工,并与企业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六个月以上社保,经申报评审后,按照500元/人的标准,给予院校最高5万元/年奖励。鼓励企业选派技术能手参与各类技能大赛,对获得国家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给予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省级按国家级对应等次的50%奖励,市级按国家级对应等次的25%奖励。
第五十八条支持平台助企引才。对各类招才引智平台成功为涪城区高新技术企业、融合企业、单项冠军制造企业等重点企业延揽经营管理、技能技术人才、技术工人等基础性人才(与企业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六个月以上社保),经申报评审后,按高级职称1000元/名、中级职称500元/名、初级职称300元/名,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基础技工100元/人,给予招才引智平台最高5万元/年奖励。
第五十九条实行服务绿卡制度。对持卡人分别给予国家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等国家级领军人才10000元/年、省级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等省级领军人才8000元/年、“科技城人才计划”入选者(团队带头人)等市级领军人才和全日制博士5000元/年、区级高层次人才3000元/年人才服务资金。同时,持卡人可享受便捷政务服务、区属医院就医绿色通道、年度体检(2000元/年)、配偶对口安排就业、子女公办学校就学优待、连续两年1000元/月租房补贴(本人及主要亲属在城区内无住房)、指定金融机构优先优惠金融服务、重大人才项目申报服务。服务资金、租房补贴、年度体检等资金扶持期限为两年,其他便捷服务内容为长期。
第六十条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对企业新引进的全职工作的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等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等省级领军人才、全日制博士或市级领军人才,本人在涪城区首次购置住房的,经申报评审后,连续三年分期给予最高3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助(第一年拨付40%,第二年拨付30%,第三年拨付30%)。支持企业按城市规划与土地出让管理有关规定建设人才公寓,建成后对外开放营业达50套以上的,经申报评审后,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
第六十一条强化人才政治引领。对“绿卡”持有人等各类优秀人才,可优先推荐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列席区委和人大、政府、政协有关会议,并优先推荐参加市、区各类研修疗养活动。
第七章现代金融业支持政策(受理部门:区金融工作办)
第六十二条对新设立的银行业区级及以上分支机构、保险公司区级及以上分支机构、证券分公司和第三方支付公司,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开办费奖励。
对新设立的证券营业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后台服务等机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开办费奖励。
第六十三条金融机构在涪城区新购置场地,按照5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原则上该政策只享受一次。
第六十四条年度经济贡献超过300万元的银行区级及以上分支机构、保险区级及以上分支机构、证券分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涪城区新租赁商业房产且用于本部办公运营,签订租赁合同期限超过5年的,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连续3年给予10%租金补助,同一法人机构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六十五条对入驻3年及以上且年度区级经济贡献3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参照年度区级经济贡献增加部分的10%给予其管理团队奖励,同一法人机构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十六条对区属企业(注册、税收关系在涪城区)贷款余额年度增量超过1亿元、年度增量排名前五名的银行机构,分别给予其管理团队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六十七条对年度保费收入总量排名前五名的保险机构,分别给予其管理团队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自政策执行当年起,年度保费收入总量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6亿元的保险机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6万元奖励。
第六十八条基金公司进行股权交易转让,参照当年区级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十九条鼓励金融人才加快聚集,年度经济贡献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金融机构,参照当年个人区级经济贡献的90%给予其管理团队奖励,其中,同一个法人机构贡献300-1000万元的,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1000-3000万元的,总额不超过30万元;3000-5000万元的,总额不超过50万元;超过5000万元的,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十条对在沪深交易所和境外资本市场首发上市融资的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不同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的同一企业,在已获奖励的基础上,按差额给予补足。区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纳税关系迁入涪城区,实现首次纳税后,参照企业首发上市标准予以奖励。
第八章建筑业支持政策(受理部门:区住建局)
第七十一条对首次晋升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七十二条对绵阳市外引入注册到涪城区的特级资质建筑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
第七十三条对年度建筑业产值前5名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七十四条获得国家级、省级工法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每项2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度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建筑业企业,给予每件2万元奖励。
第七十五条支持与大型房企、国企、央企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拓展市外、省外建筑市场,每年对区内对外开拓前5名的建筑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七十六条对新增入库且连续四季度产值累计达到8000万元以上的建筑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十七条对新注册或转注册到区内建筑业企业的一级建造师、一级造价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注册期满三年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给予每人5000元奖励。对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企业经理”“优秀项目经理”的,给予每人1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章财政支持政策(受理部门:区财政局)
第七十八条设立纳税突出贡献奖。对纳税信用记录良好、年度区级税收贡献排名前10名的企业,按照区级税收贡献总额1000-5000万元、5000-10000万元、10000-20000万元、20000万元以上四个档次,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25万、50万、100万元奖励。
第七十九条设立纳税进步奖。对纳税信用记录良好、三年平均区级税收贡献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贡献超过三年平均数比例排名前10的,按照其当年贡献超过三年平均数的10%,给予企业管理团队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八十条设立5亿元规模的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对涪城区范围内战略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进行战略投资。
第八十一条设立5000万元规模的产业发展股权投资资金,对涪城区范围内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产业等进行股权投资。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统计关系、税收解缴关系均在涪城区并依法经营的企业,以及对涪城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团队和个人。
第八十三条本政策按年度兑现。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或个人,向各政策受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各政策受理部门初审后报区政府办。区政府办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审查后,按相关规定报区委、区政府审批实施。
第八十四条符合本政策的事项同时符合涪城区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八十五条企业与涪城区已“一事一议”并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执行;未明确约定但符合本政策的,可享受政策奖励。
第八十六条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21年1月1日前涪城区制定的各类产业扶持政策废止。政策废止前,企业已申报尚在审核中的扶持资金,仍可按前期政策执行。本政策最终解释权归涪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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