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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市"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关于支持师市中小微工业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发布日期:2023-01-09 09:06浏览次数:

石河子市"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关于支持师市中小微工业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关于支持师市中小微工业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中小微工业企业在推动师市经济增长、稳定就业、激发创新活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鼓励和支持师市中小微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稳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自治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融资降成本

1.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当年实现“小升规”,或成功申报兵团级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按企业当年贷款实际支付利息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生产经营性贷款贴息。以后两年按年度新增贷款实际支付利息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生产经营性贷款贴息。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面向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贷款,按照实际融资额度给予金融机构不超过0.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支持企业利用专利权质押融资,对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利息、评估、担保、保险等费用给予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支持企业融资担保。对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担保额度和担保费率进行提供贷款担保业务奖补。补助范围:当年新发生额(单笔贷款额1000万元(含)以下,担保费率不高于2%(含2%)),按照担保贷款额给予0.2%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助力企业成长

3.促进企业扩大规模。积极鼓励、扶持、引导开展“个转企、小升规”。对工业领域的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并正常生产经营两年,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规下工业企业首次升级为规上工业企业的,分三年奖励40万元,第一年奖励20万元,后两年每年分别奖励10万元。

4.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4亿元、2亿元、1.5亿元、1亿元、0.5亿元规模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

5.激励企业提质增效。对年度工业总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且连续两年工业总产值增长20%(含20%)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支持挂牌上市

6.支持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支持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新三板及沪深交易市场挂牌(上市)的企业,在兵团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对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补助3万元,在新三板挂牌补助50万元;新三板挂牌进入精选层奖励50万元;新三板转板到沪深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助200万元。

四、推动转型升级

7.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对师市产业发展有较强带动性、并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且对市场竞争力有良好提升作用的科技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投产的,单个项目给予一次性不超过40万元的补助。

对于符合国家、自治区及兵团相关产业发展政策的新建、扩建项目,且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竣工验收合格并投产的,单个项目给予投资额4%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8.引导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支持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化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兵团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再配套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兵团“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10万元。

9.支持发展新型制造模式。对首次获得省级、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的绿色工厂、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绿色数据中心和绿色设计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3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获得全国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30万元、10万元。

五、构建服务体系

10.支持服务体系建设。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兵团)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单位,在兵团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再配套奖励20万元。

对未获得国家级、省级(兵团)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单位,为小型微型企业在培训服务、信息服务、政策宣传等各类服务中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支持创业基地建设。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兵团)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单位,在兵团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再配套奖励20万元。

对未获得国家级、省级(兵团)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单位,视成功孵化小型微型企业情况,对所开展的各种孵化服务产生的服务成本支出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六、拓展发展空间

12.激发团场工业发展活力。激发团场发展工业的积极性,按照各团场年度规上工业增加值排序(权重20%)、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速排序(权重30%)、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排序(权重30%),以及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占本团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排序(权重20%),以上指标综合得分排名前三位的团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强化保障措施

13.设立专项资金。为支持师市中小微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设立中小微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在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推进服务体系建设、改善融资环境以及其他促进中小微工业企业发展工作等方面给予支持。中小微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拟设3000万元,列入师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14.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师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对师市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政策协调和指导督促。加大对已出台政策措施督查力度,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细、落实,为师市中小微企业健康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15.完善评价机制。委托第三方为师市中小微工业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咨询、创业辅导、投资融资、财会税务等服务,开展中小微工业企业发展环境评估,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水平。

16.促进政策兑现。政策“第1条、第2条、第6条”由师市财政局牵头制定申报工作指南,其余各条政策由师市工信局牵头制定申报工作指南。师市工信局、财政局按照工作指南明确的程序,对申请企业的资格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拟补助(奖励)名单,最终经师市相关会议审议确定。

八、附则

1.中小微工业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联合制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2.鼓励开发区、各团场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关政策。

3.本政策补助(奖励)事项的具体时间段在年度申报工作指南中予以明确。

4.本政策由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5.本政策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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