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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黟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黟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2 年修订)

发布日期:2022-11-23 09:21浏览次数:

黄山市黟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黟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2 年修订)

黟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2022 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工业强县”战略,推动“双招双引”工作,加快园区跨越发展,扶持企业做优做强,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在本县注册、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相关机构和个人。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申报、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资金支持方式主要采取设备补助、认定奖补等事后奖补方式,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

第二条 支持工业招商

1.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 2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竣工投产达规后,按照购买设备投资额 15%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2.对新引进租赁开发区厂房,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定位固定资产投资 500 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竣工投产达规后,按照购置设备投资额 15%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3.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工业招商,对所引进工业项目,按协议约定竣工投产达规后,奖励引进第三方机构或个人 10 万元。达到省级开发区税收强度且固定资产投资 2000 万元以上,年入库税收 200 万元以上,对引进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按照项目实际使用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 70 元/平方米奖励。

4.对新引进年入库税收 500 万元以上,且达到省级开发区投资和税收强度的工业项目,具体支持政策经政府常务会研定“一事一议”。

第三条 支持技改升级

1.对列入县级技术改造项目库的技术改造项目(含信息管理系统)且当年新购置设备投资额在 100 万元以上,或当年竣工验收的节能环保项目,按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 15%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2.对列入县级“机器换人”项目库的“机器换人”项目,当年新购置设备投资额在 50 万元以上,按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 15%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3.对当年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企业奖励 10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可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对开展企业上云,年度上云费用达到 1 万元以上,按照 30%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第四条 支持“腾笼换鸟”

1.对收购闲置低效土地、厂房等进行工业项目建设,在投资约定期限内项目竣工投产的企业,在收购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各项费用中地方所得部分按实际缴纳方 60%补助。

2.对租赁园区厂房的企业,达到省级开发区税收强度要求的,年地方贡献 50 万元及以上,按照租赁费用(参照当地平均租赁水平)的 50%给予租赁补助,最长给予 3 年补助;年地方贡献 100万元以上,可给予租赁费用全额补助,最长给予 3 年补助。

第五条 支持扶优培强

1.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际经营的相关负责人奖励10 万元;对新纳入统计抽样调查且按要求及时报送数据的规下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实际经营的相关负责人 2 万元。

2.对年度工业产值首次达到 1 亿元、2 亿元、3 亿元且当年增幅 15%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企业 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对上年度工业产值 4000 万元以上,当年产值增幅 25%以上的奖励 10 万元。

3.为落实加大稳企增效力度、实施暖心惠企实现良好开局以及加大企业纾困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等措施,贷款贴息贴费按照市县相关意见执行。

4.对本县工业企业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企业展会,可给予参展企业(展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不超过 1 万元补助(须经主管部门备案同意)。

5.支持企业多种形式解决用工问题和科技创新,具体支持办法依据《黟县支持工业企业招工留人服务管理办法(试行)》《黟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第六条 支持素质提升

1.当年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资格的企业和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或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 6 万元、3 万元、2 万元和 2 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绿色工厂、省级节水型企业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奖励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2.5 万元。

3.对当年评定为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的奖励 10 万元;当年评定为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的奖励 2 万元;当年评定为省级工艺美术名人的奖励 1 万元。

4.对当年进行股改或上市挂牌的企业,按照市、县有关《激励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若干政策规定》进行奖补。对外贸促进、知识产权奖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等县级企业奖补按相关政策执行。

5.对亩均效益评价为 A 档的企业奖补资金上浮 10%,亩均效益评价为 B 档的企业奖补资金按 100%兑现,亩均效益评价为 C 档的企业奖补资金按 90%兑现,亩均效益评价为 D 档的企业不予奖补。

6.对规上工业企业“一套表”、云平台信息上报质量、统计档案、报表质量开展审查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给予企业综合信息员或统计人员(每户企业限 1 人)最高不超过 3000 元补助,对规下样本点工业企业信息上报质量、统计档案、报表质量开展审查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给予企业综合信息员或统计人员(每户企业限 1 人)最高不超过 800 元补助。

第七条 支持服务企业能力提升

鼓励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采取“一对一”方式,对企业开展政策宣传,帮助企业了解政策,梳理谋划项目,根据服务机构工作开展情况,每服务 1 户规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外贸进出口企业给予 400 元补助。县财政每年度从专项资金中单列工业企业培训及市场开拓补助专项经费 20 万元,由工业主管部门用于开展工业企业培训、组织参会参展和考察交流、开展工业招商引资及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八条 同一事项只能享受本办法中的某一条款,单个企业或项目在县本级享受的各类优惠政策实行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且享受优惠奖励的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贡献总额原则。

第九条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欠税等违法行为受到查处的,取消年度奖励申报资格。对虚报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追回奖补资金,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商务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县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申报(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报县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审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黟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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