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到竹溪投资兴业,加快县域经济创新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且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关系在竹溪县的企业;属新引进的实体经济项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得低于2000万元(不含水电、采选矿和住宅房地产等资源消耗型项目)。
一、土地支持政策
新引进工业项目用地以省定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下限为初始价,通过招拍挂形式公开出让。根据项目产业周期,工业用地可以采用弹性年期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企业可分两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但首期缴纳比例不得低于50%,且全部缴纳完毕时间不超过1年(如项目竣工时间低于1年的,在竣工验收前缴清剩余部分土地出让金)。
支持“零增地”技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1号)精神,允许“零增地”技改项目先建后验、按需报审。在符合现有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投资强度、厂房结构安全,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重点技改项目容积率可提升至2.0以上。对符合城乡规划审批要求、在原用地范围内的“零增地”技改项目,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重资产招商政策
厂房租赁补贴。支持新引进的工业项目及现代服务业项目租赁县域内工业厂房经营生产,企业租赁厂房每个生产年度纳税达到350元/平方米以上(农业加工企业年纳税达到200元/平方米以上)〔竣工投产后第一个生产年度企业可选择按年销售收入1万元/平方米以上(农业企业年销售收入6000元/平方米以上)进行核算〕,政府可给予企业租赁期最长不超过5年、每平米每月不超过10元的租金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企业对县级财力贡献的70%。鼓励资产回购。企业购买租赁的代建厂房、办公生活用房的,若企业在5年内购买所租赁资产,按竣工决算价购买,5年后购买所租赁资产,按评估价购买。
装修补贴。自企业投产后第一个纳税年度起计算,对年税收达到500万元的电子信息(含储能)等特殊行业,因生产要求自行装修各等级洁净度厂房的企业给予装修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企业对县级财力贡献的50%。补贴进度为:装修完成政府验收合格审计后兑现40%,企业投产第一年达到产出目标后兑现余下的60%。物流运输补贴。对从沿海地区向我县转移的电子信息、储能、智能厨卫等年实缴税收200万元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物流运输补贴,补贴最长时限不超过3年,年补贴额度不超过销售收入的5‰,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企业整体从沿海地区迁移到我县的电子信息、智能厨卫、储能、医药化工、新材料等规上优质工业企业采取专班服务,搬迁补贴实行“一企一策”。
三、新增固定资产奖励
对招引电子等轻工业企业新增的经县科技经信部门认定的数控、智能设备投资给予奖励性补助,新增设备投资200至1000万元的按不高于15%奖补,1000至3000万元的按不高于20%奖补,奖补上限不超过500万元;新增设备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奖补实行“一企一策”,奖补不超过设备投资总额的25%。兑现时企业需提供全部设备的出厂合格证、付款凭证和经税务部门认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资料,奖补进度为:项目投产、企业申报资料经政府审定后兑现补贴总额的50%,企业投产第一年纳税额(或销售收入)达到产出目标后兑现余下的50%。
新招引工业企业自购土地、自行建厂,对投资强度和纳税强度达到规定标准(医药化工企业投资强度200万元/亩、年纳税强度20万元/亩,农业加工企业投资强度100万元/亩、年纳税强度10万元/亩,其他企业投资强度150万元/亩、年纳税强度15万元/亩)的项目,证照齐全竣工验收审定后根据生产厂房实际建筑面积,按混凝土结构500元/平方米、钢结构300元/平方米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数额(不含土地出让时缴纳的税费)。奖励进度为:项目投产投资强度达标后兑现奖励总额的50%,纳税强度达标后兑现余下的50%。
新招引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文旅项目(不含土地成本及项目区内的商品住宅,下同),证照齐全竣工验收审定后按如下标准给予奖补: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1亿元的按4%给予一次性奖补;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部分按6%给予一次性奖补。此奖励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数额(不含土地出让时缴纳的税费)。
四、培育壮大产业规模
鼓励企业项目入库。给予各类亿元项目“双入库”企业一次性2万元奖励。鼓励企业进规纳限。对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商贸企业(批发、零售、餐饮、住宿)、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资质以上建筑及房地产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成长为亿元以上规模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当年开票销售收入实现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获评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初次认定为省级“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级“隐形冠军示范企业”、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培育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鼓励实体企业上市或重组。对在境内外主板上市企业给予一次性800万元奖励;对在境内外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给予一次性40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即“新四板”)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并购重组的,并购方一次性实际到位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按到位资金总额的4‰给予奖励。并购重组实现上市的,享受相应奖励政策。
五、大力发展数字经济
推进产业数字化改造。对企业实施信息化设备和软件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应用建设项目,并按规定备案核准的,按项目实际完成信息化设备和软件投入总额的20%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业数字化转型。对国家级、省级上云标杆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省级工业APP典型应用案例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贯标评定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年度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奖励20万元;对制造业“双创”、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新等领域的国家级、省级试点示范企业(项目),分别给与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省级“5G+工业互联网”试验工厂分别给与50万元、30万元奖励。
六、科技创新支持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创基地、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含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内的新落户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20万元,重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创新创业团队(平台),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领军人才,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5万元。对新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1万元。获得市以上政府科学技术奖励,按照上级奖励的标准,给予等额奖励。
七、技术改造支持
对规模工业企业当年购置生产性设备、购买技术或专利等直接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单台设备投资额50万元;其中模具投资额按减半折算,单价1万元以下的投资额不计;不含税价格),并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技改项目,按实际完成直接投资额15%给予补助;经免税确认的先进进口设备、工业机器人,按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为100万元。
八、金融支持政策
新引进项目投产后,达到合同约定有关销售收入、税收等条件,对规上工业企业当年新增银行贷款的,按银行贷款利率给予贴息30%;对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当年新增贷款的,按银行贷款利率给予贴息10%。年贴息不超过企业对县级财力贡献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
九、税收贡献奖励
在竹溪境内年实纳税500万元以上的新招商且新进规工业企业,根据产业性质和税收贡献,按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县级财力贡献,给予3—5年(医药化工企业按30%、其他企业按50%)的奖励。对年实纳税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新招商、新进规工业企业,可适当提高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比例。
竹溪建筑企业县外承接的项目在竹溪境内年纳税额500万元以内(含500万元)的,按企业对县级财力贡献的55%给予奖励;企业县外承接项目依法在竹溪境内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对县级财力贡献的60%给予奖励。
十、外向型经济发展补助
对新注册设立并投产运营且实到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按实际到资额,每1美元奖励0.1元人民币,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外贸企业以市海关和商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每出口创汇1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鼓励企业走出去,对经县政府批准参加国家、省级、市级展销活动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十一、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10号)精神,对新引进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的服务业企业总部,以及国内外知名企业在竹溪县建设管理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中心、投资中心和营销中心等服务职能性总部,视经济贡献情况,给予5年县级财力贡献70%—80%的奖励;对拉动力强、经济社会效益好的总部项目,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十二、鼓励企业引进人才
对现年销售收入过亿元且年度增幅达10%以上的工业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研发部门负责人等,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按其工资、薪金所得实缴个人所得税县级财力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对非公企业按照《竹溪县企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人才引进暂行办法》(溪办发〔2019〕20号)引进的人才,享受该办法规定的相关支持政策。对企业招工、员工岗前培训,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按政策给予补贴。员工子女优先就近入学。
十三、支持品牌创建
对新获得国家原产地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新注册使用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有机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产品认证的单位(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主持制定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标准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品牌培育创新大赛金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银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对获得中华老字号、湖北老字号、市级老字号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五叶绿色饭店”、“四叶绿色饭店”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获得“荆楚优品”的企业奖励5万元。
十四、保护知识产权
对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获得受理的企业或个人,按照每件1万元给予奖助;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或个人,按照每件1万元给予奖助。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发明人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发明人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十五、电子商务发展补助
对在本县注册设立、销售本地农副产品的电商企业线上年交易额达到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2万元、4万元、8万元、10万元;对自建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本地生产工业品的企业,线上年交易额达到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5万元;对电商农产品供应企业取得“三品一标”产品认证,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线上交易额达3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县内销售本地农副产品的电商企业,年运单费用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按快递物流费用的4%给予补贴。
十六、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对当年新申报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根据认定文件和证书,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十七、配套设施建设支持
对符合本政策规定落户园区的工业项目,由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水、电、路、通讯、通气、排水、土地平整“六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将主管线接至项目用地外沿;对符合本政策规定落户园区外的项目,由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将主管线接至项目用地外沿。
十八、优化营商环境
全面实行“五个一、两隔离、全代办”的项目推进机制;深化“放管服”改革,实行项目落户审批代办制度,新引进项目由县行政审批局牵头组织全程代办所有审批手续,推行容缺审批和告知承诺制;新(扩)建工业项目法定以外实行行政事业“零收费”;对重点新建招商项目,实行“首席服务官”和“首问负责”服务制度;建立由县企业服务中心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招商引资政策兑现机制。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惩处破坏招商环境的行为,完善纠纷协调解决机制,强化企业诚信经营激励约束,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构建“亲”“清”的政商关系。
十九、支持回归创业
竹溪籍在外创业人士回乡新建符合本政策规定项目的,除享受前述相关政策外,在项目用地、财政支持、金融扶持、科技创新、人才奖励、参政议政等多方面给予更大力度支持,具体视项目情况实行“一企一策”。
二十、“一事一议”政策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支持,按形成的会议纪要执行:①销售收入和税收等超过以上相关条款规定上限的重大项目;②由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或行业100强企业投资项目建设的;③由国家、省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兴建高新技术项目及战略性新型产业项目。
附件:附则
2022年1月1日
(一)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调整产生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二)县政府与企业原已签订的投资协议,涉及支持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按照“力度不减、承诺不变、落实兑现”的原则执行。
(三)涉及的各项奖励、补助按协议约定时间由企业向相关部门申报,经相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县政府审定。
(四)企业同时符合县级其他同类别奖补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同类别不重复计奖原则执行。
(五)企业投资具体项目时,享受的政策清单以签订的正式协议约定为准。
(六)企业应当依法向统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会计报表。企业取得的支持资金必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使用,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纳入考核奖励、补助(贴)范围:
1.凡因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一票否决”事项否决的;
2.不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各级党委、政府决策,不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依法、及时、准确报送统计(会计)报表的;
3.不按时发放职工工资,不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并因上述原因造成劳务纠纷或群体上访的;
4.有明显信用失信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5.由于生产经营产品质量原因造成重大影响的。
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出台的《竹溪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溪办发〔2012〕40号)和县政府办公室出台的《关于印发竹溪县卫浴产业招商政策的通知》(溪政办发〔2021〕3号)同时废止。原出台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县产业招商升级战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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