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工业高质量发展,设立苍梧县工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加强对基金的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金,是指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工业发展基金,每年不少于1000万元。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三条 基金的适用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苍梧县辖区内登记注册的规上工业企业或新投资工业项目,包括坐落于龙圩区但属于我县固定征税的工业企业。
1.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2.有严格规范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3.企业在经营期间无违法违规行为。
4.依法报送合法、真实、有效的各项统计及结算报表。
(二)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负责落实我县工业高质量发展任务的相关部门。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支持企业技改升级。对企业用自有资金购买生产设备的,按设备投入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工业标准厂房建设。
(一)对园区和企业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经验收合格,建成后用于出租或出让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厂房,在自治区、市财政给予补贴的基础上,按竣工验收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砖混、框架结构第一层[8米(含)以上]按75元/平方米标准执行,第二层及以上按100元/平方米标准执行;钢、轻钢结构参照砖混、框架结构标准减半执行。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按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设计、建设,在2024年底前建成投产并上规入库的工业企业自用标准厂房,经验收合格,按竣工验收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已获上级奖补的本县不再补助)。补助标准:砖混、框架结构第一层按50元/平方米标准执行,第二层按80元/平方米标准执行;第三层按100元/平方米标准执行,第四层及以上按150元/平方米标准执行;钢、轻钢结构参照砖混、框架结构标准减半执行。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企业上规模。对经县统计部门确认的首次上规入统的工业企业,每家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一是对经县统计部门确认的规上工业企业总产值两年平均增速(两年均须正增长)排在前5名的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二是对列入自治区“双百双新”产业项目计划的优质项目给予20万元扶持资金。三是对经国家、自治区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资金奖励。
第八条 支持企业提升品牌质量。对新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万元,对新获得梧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万元,对新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万元。
第九条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每年支持10家企业参加国内外行业知名展会,给予展位费补贴,每个展位最高补贴不超过展位费的50%, 单个企业每年展位补贴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 奖励优秀企业家和优秀工匠。对获评市级及以上的优秀企业家,每人奖励5万元。对获评市级及以上的优秀工匠,每人奖励2万元。
第十一条 实施企业管理水平提升计划。县工信部门每年邀请知名企业高管、专家教授以及政府官员就国内外经济形势、企业融资、企业管理、企业上市(上规)等内容对县内工业企业开展1-2期专题讲座。每年组织县内企业到国内相关行业知名企业考察学习1-2次。每年安排专项经费10万元。
第十二条 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经费。用于统筹落实自治区、梧州市工业振兴三年行动重点工作;加快推进县工业园区升级发展,积极向上级争取园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增强园区承载能力;推进“双百双新”“专精特新”“千企技改”和培育工业企业上规入库等工作。每年安排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工作经费30万元。
第十三条 对县委、县政府明确的事项进行专项扶持。
第四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十四条 基金的扶持方式包括无偿补助、专项经费等。
第五章 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基金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共同管理。按照“扶持事项明确、预算总额控制”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每年10月底前,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工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及重点工作任务,负责规划和提出下一年度县本级部门预算基金安排的计划额度及资金扶持方向、使用内容等,报县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按照财政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办理编制基金部门预算计划。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将基金部门预算列入年度县本级财政预算编制,并按照法定程序,报经县人大批准的预算后执行。
第六章 资金的申报和拨付
第十八条 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各项扶持政策的申报。
(一)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商务投促局、县统计局和县园区管委会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核工作小组对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集中审核。
(二)企业向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经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后,由联合审核工作小组进行集中审核,并提出审核结果。
(三)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集中审核通过的结果向社会公示。
(四)对公示无异议及经核实无异议的,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上报县政府。
第十九条 企业的扶持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向县财政局递交拨付申请,县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负责基金的监督管理,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定期对工作实施和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履行对基金使用的监管职责。
第二十一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基金分配、使用等过程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基金安全。
第八章 资金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对获资金扶持的企业,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园区管委会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进一步跟踪其发展情况,并在下一个年度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县政府。
第二十三条 因加强项目管理、规范基金使用需要发生的评估、审计、验收、评价等费用,在基金中据实列支。
第九章 处罚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与项目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获得扶持的企业,应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对于企业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出现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责任人进行处理,依法追回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相关部门3年内不再受理其争取政府扶持的任何扶持申请。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基金的具体申报要求见附件。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支持的事项如与苍梧县其他政策文件有交叉,则按最高标准执行,但不重复享受。本办法出台之前县政府已签订的工业投资合同等涉及的奖励、扶持事项,所需资金可从县工业发展基金中支出,申报手续和流程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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