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营造公平市场环境
(一)放宽市场准入。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并根据国家动态调整情况,及时全面公开全国统一负面清单。全面排查清理各类违规制定的负面清单,对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及时取消和减少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领域附加条件,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过程存在的对民营企业设置限制或排斥性条款进行专项清理。鼓励民营、中小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按照同等标准、同等待遇参与PPP项目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营商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
(二)优化企业退出机制。推进简易注销改革,扩大企业简易注销使用范围,简化注销手续。积极推行税务注销分类处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一般税务注销实施“承诺制”容缺办理程序,实现即时办结。推行注销“一网”服务,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适时由45天压缩为20天(自然日)。(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营商环境局、冰城海关分别负责)
(三)完善市场监管体制。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除上级明确要求和投诉举报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同类检查每年每户企业不超过1次;抽查计划和事项制定后立即公示,抽查结果在检查结束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建立监管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行“红黑名单”制度,对失信行为依法进行联合惩戒。推进“互联网+监管”改革及平台建设,归集共享各类数据,在全市推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全覆盖和监管过程全记录。(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环境局,市“双随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分别负责)
(四)建立诚信履约机制。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对不按照协议约定兑现承诺的“新官不理旧账”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对民营企业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变更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而受到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统筹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工作,严防新增欠款。对推动清欠工作开展不力的区县(市)政府、市直各部门及国有企业责任人,予以严肃问责。着力化解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长期拖欠中小企业款项行为,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依法纳入信用黑名单。严格执行国家《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市纪委监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营商环境局、各拖欠单位分别负责)
二、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五)降低税费成本。严格落实“减税降费”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国家和省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做好事前告知、事中提醒。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按照相关程序,落实延期缴纳税款等税收帮扶措施。凡无法律法规依据且未按规定批准、越权设立的涉企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涉企收费项目和保证金有上下限标准的,除政策法规文件有明确规定外,必须按照下限标准执行,并按规定及时清退保证金。政府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必须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分别负责)
(六)降低用能成本。落实工业企业两部制电价,指导工业企业按照生产用电特点和变压器容量、合约最大需量、实际最大需量等,合理选择基本电费缴纳方式,并及时办理暂停、减容,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符合准入条件的工业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并实行承诺办理、简化程序。加强供热、供气企业价格监管,防止垄断价格销售。制造业企业内部供电、供热和供气设施一律由企业自行组织设计、施工,并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验收,由验收机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关部门不得重复验收。(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
(七)降低用地成本。根据产业类型和生产周期,在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限(50年)内,按照企业需求申请弹性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对列入我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已取得工业用地的企业,在建设方案报批时,可安排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包括办公、孵化器、研究所、实验室、职工宿舍等)相关内容,但用地面积合计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对科研、孵化器等建设需求比较大的工业项目,可在供地前通过调整规划,在拟用地范围内单独规划科研等相关用地性质,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整体出让。对2020年以前,在国有土地上建成并已投产使用的制造业企业历史遗留建设项目,推进其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工作;对涉及的各类先征后返保证金,已超过原规定保证时效且未发生对应保证事项的,原则上一律免除,其他费用在充分考虑企业发展情况的前提下依法予以减免。(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税务局、各区县市政府分别负责)
三、缓解融资难融资贵
(八)深入推进产融合作。建立系统化、制度化和专业化产融对接机制。通过召开银企座谈会、民营企业项目推荐会、产融对接会,实现银企良性互动,提高产融对接效率。利用省市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等服务载体,定期发布我市企业融资需求,解决资金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建立健全企业和项目白名单制度,为企业融资提供信贷支持。加强对企业管理者和财务人员的融资辅导和政策培训。(市金融局、市工信局分别负责)
(九)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建立企业上市协调机制,积极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解决上市和挂牌过程中涉及的各类问题。对通过黑龙江证监局备案辅导验收合格,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奖励200万元;对申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并被正式受理的民营企业,奖励100万元;对中小企业采取股权融资形式引进私募基金、风险投资机构和战略投资者的,按引进外地资金总额的4%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金融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重点加大对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科创型、高成长型企业贷款补助力度,降低企业利息成本。引导银行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鼓励其通过调整内部绩效考核等方式,将享受优惠政策产生的红利充分反映到降低贷款利率上来。对小微企业严格落实相关收费减免要求。推动银行提高信贷审批及放款等环节效率。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相应降低企业担保费、押品评估费等费用负担。对在哈银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考核、通报,对成绩突出的金融机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给予奖励。(市金融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营商环境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十一)缓解企业融资难。设立政银企共同参与的网上运作平台,引导各类金融机构落实无还本续贷、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业务品种,合理设定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切实降低民营企业的资金周转成本。充分发挥中小型工业企业贷款周转金的作用,扩大企业贷款周转金覆盖面和利用率。支持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订单、知识产权等抵质押贷款,满足民营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市金融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十二)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组建政策性担保集团,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鼓励扩大担保规模,提高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对民营企业的担保能力。创新担保方式,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化运作模式,采取保、投、贷等方式支持企业发展,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积极争取国家担保基金、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等政策,提升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经营能力。(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金融局)
四、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十三)支持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一体化发展模式和应用类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根据一体化发展模式和应用类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规模和投资额,给予其实际投入1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补。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办法,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在我市投资(含租赁)自建或与校所合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集聚科技人才、转化科技成果、孵化科技企业等科技服务功能的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等),并根据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新注册和入孵科技企业、新增加大学毕业生创业就业等功能性指标,进行年度绩效考核,按照运营投入,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运营奖补。(市科技局负责)
(十四)培育创新型企业。实施“雏鹰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给予30-100万元经费资助。实施“展翅计划”,对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初创企业,择优给予股权融资、贷款担保等科技金融支持。实施“瞪羚计划”,对符合哈尔滨市“4+4”现代产业体系、具有跳跃式快速发展态势的高新技术企业,择优给予资金扶持。鼓励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资源,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培育、推广一批融通发展新模式和典型示范企业。开展“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对新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分别负责)
(十五)支持校所开展科技成果就地转化。支持在哈高校、科研院所面向我市企业需求,开展“定向研发、定向转化”。对科技成果在我市企业实现转化并产业化的在哈校所,根据技术合同到账金额,给予校所成果转化团队不超过100万元资金奖补。(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十六)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对新注册中国地理标志商标和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社会组织和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两项奖励不重复享受。对进入国际市场注册境外商标的企业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企业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且国际标准为国际标准化组织已批准发布、国家标准为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已批准发布、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为已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参与制定、主持修订及参与修订上述各级标准的,按照同类标准制定奖励额度的60%、50%及30%给予奖励。对参与制修订标准并已获得省财政资金补助的上述项目按50%给予奖励。(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七)支持企业数字化和智能化改造。提升重点企业产业链、供应链竞争力,对年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的成长型制造业企业和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支持企业数字化、智能化工厂建设,对制造业企业新建固定资产总投资500万元至2000万元数字化、智能化工厂项目的,按照项目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市工信局负责)
五、支持企业人才培养和创新
(十八)支持企业人才创新发展。对民营企业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市财政给予建站资助20万元,同时将省财政补贴市财政部分直接补贴给企业。进站博士的科研项目符合哈尔滨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经评审,可给予每人5万元科研补贴、每人每月3000元生活补贴(已申领过相关补贴的不重复享受),生活补贴发放不超过3年。(市人社局、市科技局负责)
(十九)支持企业加大人才培养力度。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与高校合作建立毕业生实习实践基地。对经批准设立实践基地的企业,按其接收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企业每人每期500元补贴,用于所接收实习学生的保险、交通费及餐费补助,实习时间不少于10天。加强民营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对被评为“哈尔滨大工匠”的民营企业技能人才,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认定为首席技师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认定为技术能手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万元。对被认定为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经费补助5万元。(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总工会负责)
六、服务保障
(二十)完善公共服务体系。鼓励支持在我市投资建设综合性和专业性互联网平台,并推动企业应用互联网平台实现产业升级。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上云”,并按照年度与平台交易实际发生额的70%、60%、50%连续三年分别给予补助,年度单户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市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在提供政策咨询、服务企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实施行业管理、参与行业标准制定、推动招商引资等方面发挥作用。(市工信局、市直各行业协会联系部门分别负责)
(二十一)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建立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领导挂点服务重点企业制度,推动各级领导干部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服务;搭建线上线下政企沟通交流平台,依托市政府门户网站,建立市级跨部门涉企政策“一站式”网上发布平台,解读政策,答疑解惑;建立“服务民营企业市长直通车”机制,由市领导牵头推进单一职能部门无法解决的企业难题,并限期办理完成。建立市、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与企业家面对面协商机制,听取意见建议,研究并协商解决有关问题。完善涉企政策制定和执行机制,在制定涉及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时,充分征求企业、有关协会商会的意见。(市工信局、市营商环境局、市投资服务局、市直各政策制定部门分别负责)
(二十二)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着力建设“法治哈尔滨”,严格规范涉及民营企业及企业家案件的法律处置程序,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加快企业债权实现。保护企业知识产权,落实以企业为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单位联系制度,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审合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要充分保护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对涉案民营企业家谈话,要严格履行相关手续。要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肃查处包庇纵容各类垄断经营、欺行霸市等问题。(市纪委监委、市委政法委负责,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二十三)加强舆论引导和示范引领。建立健全舆情收集、研判、处置机制,主动解读相关政策措施,稳定和改善市场预期,提振民营企业家信心。广泛宣传民营企业先进典型事迹,营造尊重、保护、支持企业家的浓厚氛围。定期组织召开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座谈会,专题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定期组织召开全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大会,推动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工作开展;建立民营经济表彰制度,继续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市级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市委统战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工商联、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
(二十四)强化保障措施。发挥市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推进全市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持续推进民营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创新活动方式,推动党建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有效融合,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建立并完善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统计体系,定期发布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统计数据和监测分析。加强对区县(市)和市直各部门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落实情况的监察,对政策执行不到位、对民营企业反映的合理合法诉求办理不力的依规依纪予以问责。(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工信局、市统计局、市直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各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做好政策解读和推进落实等工作。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哈政规〔2020〕15号)同时废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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