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 企业”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关于推进北京市中小企 业 “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京经信发〔2019〕86 号 ) 和《北京市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要求,着力优化本区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集成发挥“2+N”政策体系优势,重点发展现代金融业、科技服务业、数 字创意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商务服务业中的优质中 小企业,力争到“十四五”末,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达到 20家,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达到40家,市级“专 精特新”中小企业达到200家。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激励企业典型示范引领
经认定,对首次获得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的企 业,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北京市专精特新“小 巨人”称号的企业,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国 家级专精特新 “小巨人”称号的企业,给予 80 万元的一次性奖 励。单个企业不重复享受,晋级享受差额奖励。 (责任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鼓励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研发。依据《石景山区促进应用场 景建设加快创新发展支持办法》,对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 符合区域高精尖产业定位的科研项目,经评审,按照项目研发投 资总额的 30%给予项目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责任单位: 区科委)
三、降低企业办公空间成本
针对新注册或新回迁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依据《石景山区促进招商引资的支持办法》《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加快创新发展的支持办法》,年度区级综合经济贡献达到 50 万以上且 在本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 200 平方米 (含 ) —1000平方米的,经认定,按照 1 元/天/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长支持 3 年;在本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达到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经认定,按照 1.5 元/天/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补贴 2000 平方米,连续补贴3年;在本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达到 1000 平方米 (含) 以上的,经认定,按照 150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补贴5000平方米,补贴资金分五年等额发放。(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中心、园区管委会)
四、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
鼓励获得“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的企业积极推荐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对经推荐纳入“景贤计划”的人才,依据《石景山区吸引和鼓励高层次人才创业和工作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给予个人相应专项奖励最高 100 万元,并享受人才住房、医疗、子女就学等各类服务保障;依据《石景山区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 法》,经认定,单个“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可以获得人才租赁住 房指标1套,在此基础上结合区级综合经济贡献可以增加相应指标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套。(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区财政局)
五、给予企业高管个税奖励
针对中关村工业互联网产业园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依据《石景山区促进中关村工业互联网产业园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经认定,按照在本区缴纳的年度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 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适当奖励。(责任单位: 园区管委会)
六、加大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推广“专精特新”小微企业专属信贷产品,对用于企业开展正常经营和研发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供应链融资等相关贷款产品,依据《石景山区关于财政支持民营和小微企 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认定,按照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 50%给予贴息,连续支持三年。单一企业 每年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 区金融办)
七、拓宽企业股权融资渠道
鼓励投资机构对中关村科技园石景山园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等投资业务,依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加快创新发展的支持办法》,经认定,根 据投资效果可按机构对企业实际投资金额 ( 限于货币出资) 的1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 50 万元,单个机构年度最高补 贴100万元;引导石景山区现代创新产业基金直投或设立子基金,支持培育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快速发展。(责任单位: 园区管委会、区金融办)
八、建立企业上市服务机制
发挥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进行梯度培育和分类指导,实现挂牌上市。对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其他境内A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或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 主板直接上市的企业,依据《石景山区鼓励企业上市发展实施办法》,经认定,给予市区两级最高 900 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 区金融办)
九、完善企业精准服务体系
建立“专精特新”企业梯队培育库,集聚发展潜力的种子企业。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纳入区级“服务包”机制,建立服务团队,实行“一企一管家”,坚持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原则,加强政府与企业在规划、政策、项目、资源、宣传等方面全方位对接,提高服务精准性和有效性。针对每年定向输送“专精特新”企业落户石景山区的招商平台、中介机构,依据《石景山区促进招商引资的支持办法》,经认定,对提前备案、引进单个企业每年度区级综合经济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经引进企业和区主管部门共同认定,按照引进企业年度区级综合经济贡献的 5%给予 奖励,连续支持三年。(责任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区投资促进中心)
本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与本区其它政策同 类条款就高标准执行,不重复适用。申请本政策资金支持的企业 应执行政策兑现程序。
本政策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解释,执行过程中,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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