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制造业“双轮驱动”战略,加快建设温州产业新城,推进工业经济稳进提质,建设具有全省影响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强区,在《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 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部分市级产业政策的通知》(温政办〔2021〕83号)等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1.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对国家级科技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重大科技专项)的牵头单位,给予国家级、省级补助额50%的奖励,最高奖励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对购买各类技术创新服务的企业,可以使用科技创新券抵扣,单家企业全年使用创新券购买服务在5000元(含)以下,创新券可全额抵扣,5000元(不含)以上部分抵扣50%,全年合计抵扣不超过5万元,其中使用创新券购买服务单笔抵扣金额在1000元(不含)以下的不予兑现。
2.支持建设创新载体。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35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当年通过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备案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首次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证书的企事业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大力培育产业新动能
3.大力培育高成长型企业。新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75万元、1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给予75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区级瞪羚企业、区级雏鹰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首次入选科技部火炬中心独角兽企业榜单、区级独角兽企业培育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80万元奖励。运用企业创新积分年度评价结果,统筹放大对高积分企业的有效支持,对成熟期、扩张期、成长期的企业,在本分类中排名前1%的,分别给予30万元、30万元、10万元补助,每类企业最多补助3家;初创期、种子期的企业,在本分类中排名前2%的,给予5万元补助,初创型企业最多补助3家,种子期企业最多补助10家。
4.着力发展数字经济。新获评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次年起其入驻企业规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达到20%以上的,给予园区运营企业20万元奖励。新迁入本区的规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次年起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达到10%以上的,连续两年给予20万元/年奖励,两年内出现退规的,退规当年终止奖励。年新增软件著作权5件(含)以上的企业,给予0.1万元/件奖励。参加经区经信局认定(或组织)境内外数字经济展览会的数字经济企业,给予展位费80%的补助,同一展会最多补助4个标准展位,境外、省外、省内市外、市内区外的每个标准展位费最高补助分别为1.5万元、1.2万元、0.8万元、0.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5万元。
5.推进产业数字化改造。工业企业一年内生产性设备与信息化投入100万元(含)—200万元的技改项目,给予投资额10%的补助。对当年在软件、网络建设及信息技术开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施工企业,给予投资额15%的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对入选国家、省、市工业技术软件化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75万元、45万元、30万元奖励。购买云服务产品和内容2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实际购买额30%的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6.支持企业挂牌上市。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制有限公司,给予10万元奖励。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市外“新三板”挂牌企业将注册地和财政收入迁入本区的,给予30万元奖励。企业在国内A股上市的,实施分阶段奖励,其中完成辅导备案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报会受理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在北交所成功发行上市的,给予400万元奖励;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成功发行上市的,给予600万元奖励。企业在美股、港股成功发行上市的,给予600万元奖励。
7.支持制造业稳定发展。在本区范围内没有工业用地且以租赁厂房生产经营的规上工业企业,经租赁备案后,年亩均营业收入达到600万元(含)—800万元、8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1200万元、12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元、3元、4元、5元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企业已取得土地或厂房合法权证,但因股权重组、投资或其它合作组成新公司而租用该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承租企业与出租企业当年有股东相同的、因工业有机更新厂房由国有单位收购(或征收)并用于原生产企业生产的不给予补助。
8.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获得龙湾区国有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贷款并缴纳担保费用的企业,给予融资担保费用总额5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
9.加快制造业绿色转型。首次通过省级、市级清洁生产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首次通过区级水平衡测试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新创成省级节水型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10.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年产值达到5亿元的,奖励3万元;超过5亿元以上部分,每增加5亿元奖励2万元,最高奖励30万元。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年产值达到2亿元的,奖励3万元;超过2亿元以上部分,每增加2亿元奖励2万元,最高奖励30万元。本地企业外出承建项目且税收缴在本区的,区外承建项目产生年产值超过1亿元的,按年产值0.4%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首次晋升为特级(综合)资质、壹级(甲级)资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150万元奖励;首次晋升为壹级(甲级)资质的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首次晋升为甲级资质的建筑施工设计企业,给予150万元奖励;首次晋升为甲级资质的建筑施工工程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企业,给予70万元奖励。新引进特级(综合)资质、壹级(甲级)资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并符合“航母企业”“龙头企业”标准的,分别给予500万元、150万元奖励;新引进壹级(甲级)资质的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新引进双甲级资质、甲级资质的建筑施工设计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奖励;新引进双甲级资质、甲级资质的建筑施工工程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70万元奖励。
四、提升企业质量竞争力
11.着力提升品牌质量。首次获得区长质量奖、区级质量管理创新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单位),每项分别给予5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首次获得住建部、浙江省住建厅荣誉称号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首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工法称号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国家级QC成果一类、省级QC成果一类的建筑业企业,每项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建筑业企业在区内承建项目,获得“鲁班奖”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华东杯”或“钱江杯”省优工程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瓯江杯”市优工程或浙江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的,给予8万元奖励;获得“龙湾杯”区优工程的,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管理优良(示范)工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8万元奖励。建筑业企业在区外承建项目,获得省、市、区相应荣誉的,按区内承建项目奖励标准的50%执行。
12.鼓励运用知识产权。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且授权地在本区的企业,各级资助总额为其获得该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对同一件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仅资助一个),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奖励不超过0.5万元,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励不超过2.5万元,不得资助专利年费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费。新获得浙江省专利外观设计金奖、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3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银行机构发放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发生损失的,按当年实际损失额不高于当年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余额增量的5%给予风险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专项用于对冲风险弥补损失。鼓励本区行业协会、科研实体建设产业专利专题数据中心,经区政府评审通过后,给予实际建设费用20%的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被列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专利导航试点或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文中所指企业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合伙企业,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除小微园外,房地产、贸易型企业(项目)、建筑业企业产值未纳入本区统计、“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产业数字化改造、“零”工业用地租赁补助等政策C类企业可享受),其中申请股改挂牌上市奖补对象可包括房地产、贸易型企业。企业申请奖补须符合并承诺不存在严重性质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存在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功能和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未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情况。严重失信名单、“亩均论英雄”评价结果名单以奖补公示截止前政府提供的最新名单为审核节点。在奖补公示截止前将企业迁出本区和未在要求时间内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与监管系统填报相关数据以及不符合奖补资格的,不予奖补。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补对象。
2.关于奖补资金用途、拨付和兑现时间。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各奖补项目组织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原则上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与监管系统限时办理。按年度投入或产出基数奖补的数据核校类项目可安排在次年组织申报,鼓励实行分期或按比例预拨奖补。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5年内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5年内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含市级功能区)、市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仅补足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本政策与市区两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本政策中与市级产业政策同一名义(项目)的奖励金额均包括市级奖励部分。同一企业(个人)以同一年度的技改投入、营业收入、投资额、购买额、产值作为依据的各奖补项目,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时符合市区两级政策(含“一事一议”)的,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叠加。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区级奖补资金总额以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综合贡献度为上限,不包括第一条“1.鼓励加大研发投入、2.支持建设创新载体”、第二条“4.着力发展数字经济(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奖励除外)、5.推进产业数字化改造”、第三条“6.支持企业挂牌上市”等条款的奖补资金。本政策除具体条款有明确表述外,原则上均不含企业股权交易、拆迁补偿所形成区级综合贡献度。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本政策凡涉及“省级”指浙江省级。“市级”指温州市级。“区级”与“本区”均指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级。“以上”均包含本数。“年度”指自然年度,指同一年度1月1日到这一年度12月31日的这段时间。本政策涉及营业收入、投资额、购买额,均不含税,营业收入以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增值税口径数据为准,其中申报主体为规上、限上企业的,数据以统计部门审核认定后作为计算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年产值以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迁入(或迁出)本区”指企业注册地、财政收入迁入(或迁出)龙湾区(不含温州生态园区)。航母企业指建筑业施工总承包年产值50亿元以上、专业承包年产值10亿元以上的企业;龙头企业指建筑业施工总承包年产值20亿元以上、专业承包年产值5亿元以上的企业。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的标准。区级雏鹰企业、区级瞪羚企业、区级独角兽企业均以龙湾区人民政府认定名单为准。国际性展会标准展位按1个展位9平方米计算。
5.本政策自2022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由龙湾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按原政策执行。2021年12月31日前发生而未申请的奖补项目,原政策符合上级规定的,按原政策执行;原政策不符合上级规定的,按本政策执行。2022年1月1日起至本政策施行前发生但未申请的奖补项目,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本政策执行。除上述情况外本政策施行后发生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发布后,其他本区已发布的各相关区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温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高新区(龙湾区)新经济企业认定及培育办法的通知》(温龙政办发〔2019〕21号)、《温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打造高端人才引领型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高新管发〔2019〕1号)等政策同时废止。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如果行政管辖区域调整,按照上级政府批复的行政管辖区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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