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和转型升级,提升竞争优势、抢占产业“风口”,推动全县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省、市相关惠企政策,结合县域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
第二条 奖补资金由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从宜阳县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列支,支持企业专项用于科技方面的投入。
第二章 坚持科技创新,鼓励企业换挡加速
第三条 实施“春笋计划”。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新产品研发、知识产权保护等科技创新活动,支持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转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对首次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县财政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建有市级及以上研发平台、连续3 年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县财政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实施“科升高”计划。选择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进行重点培育,引导企业完善研发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管理,加大研发投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逐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对首次进入市高新技术培育库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重新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实施“高企提升”计划。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分类培育,实现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建立“瞪羚”企业培育库。选择一批成长迅速、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入库企业进行精准服务,以培育“瞪羚”企业为目标,在研发平台建设、新产品开发、科技金融等方面重点支持,推动其又好又快发展。企业首次获得省级“瞪羚”企业资格的,县财政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建立创新龙头企业培育库。重点培育对产业发展具有龙头带动作用、创新发展能力强的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入库企业,支持其在重大产业关键技术研发、高层次创新平台建设、人才技术集聚等方面率先实现突破,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引领带动全县企业创新转型发展。对首次通过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认定的企业,县财政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实施研发平台、孵化载体“提质增效”计划。立足我县产业发展特色,着力提高产业集聚度,扩大创业创新平台规模,鼓励创新创业载体对标省级、国家级标准,规范内部管理,完善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
(一)加快创新平台建设提升。支持县域企业建设和提升创新平台,着力推进企业创新团队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对标提质。鼓励产业集群、创新龙头企业以及社会资本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经县级备案,首次通过市级认定(备案)的,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8万、5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通过省级认定(备案)的,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15万、1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通过国家级认定(备案)的,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20万、15万一次性奖励;对于市级以上孵化载体每孵化一家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相应孵化载体0.1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孵化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相应孵化载体1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大力推进规上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支持企业持续有效地开展以研发活动为核心的技术创新活动,实现“四有”(即有研发机构、有研发人员、有研发经费和研发辅助财务账、有产学研合作),对首次实现“四有”的规上企业,县财政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全面落实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政策,对符合补助条件且按要求申报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并且通过审核公示的企业,根据企业类型、资金负担比例,县财政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助。对认定后年度研发投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县财政分别再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奖励。
第九条 鼓励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完善创新机制。
(一)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企业(技术输出方—卖方)积极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按其上年度技术交易额,可给予0.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技术交易额超1亿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二)鼓励民营企业独立创办或与其他社会力量联合兴办技术转移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若当年同时符合两级以上奖励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三)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研发基地、研究生实习实践基地等创新合作平台,开展研发活动。经认定批准运行正常的院士团队、博士后研发基地、研究生实习实践基地,每个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四)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取得科技成果,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进步奖,或在科技创新大赛中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奖项的,根据奖项设置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十条 鼓励企业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和推广应用,开展商标国际注册。对获评国家级、省级质量标杆企业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优势企业的,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坚持扶强扶优 支持企业提质增效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对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方向、进入统计工业技改投资库并完成改造、符合申报条件(在计算区间内,设备实际投资完成不低于300万、无任何行政处罚、无征信问题、加入财政快报等)的项目,对项目的大额设备(单张发票金额1万元以上),按实际完成投资(以发票为准)给予不高于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市级己补助的不重复补助。
第十二条 加强智能化改造试点示范建设支持。
(一)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信部认定的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等领域试点示范或称号的企业(项目、平台),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对获得省工信厅认定的省服务型制造、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物联网集成创新与融合应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等相关试点示范称号的企业(平台、项目),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三条 加强企业绿色发展支持。对获评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县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加强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支持。
(一)对经省工信厅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新模式项目,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对经省工信厅认定的智能工厂、智能车间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万元。
(三)对经国家级、省级评比认定的5G应用示范项目,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10万。
第十五条 实施高成长性企业提质倍增计划。以新兴产业重点培育为引领,从规模以上企业中遴选一批高成长性试点企业,推进科技创新、兼并重组、实施“三大改造”等,推动其规模倍增、效益提升,在提质倍增计划实施期内实现营业收入增长一倍以上。
(一)强化成长激励。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超过20%的试点企业,根据增速进行分档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增长20%(含)—30%、30%(含)—40%、40%(含)以上的,分别按照其营业收入年度增量的3‰、5‰、8‰予以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己享受市级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二)支持规模倍增。对于在提质倍增计划实施期内实现倍增目标、且倍增后规模超过2亿元的试点企业,根据规模进行分档奖励。对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亿元(含)—5亿元、5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含)—20亿元、20亿元(含)—50亿元、5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己享受市级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三)强化人才保障。实施企业骨干人员奖励政策,对通过年度考核的试点企业,根据上年度营业收入分档确定奖励名额,由企业自行确定奖励人员后,县财政按照其上年度所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原则上,5亿元以下的3个名额,5亿元(含)—10亿元的5个名额,10亿元(含)—50亿元的7个名额,50亿元(含)以上的9个名额。(己享受市级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六条 加大优质中小企业支持力度。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加强对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支持。对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鼓励发展大型民营骨干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亿元、30亿元、5亿元,且县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在1000万以上的民营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培育资本市场,助推企业快速成长
第十九条 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再融资。对上市后备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后,给予60万元奖励;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四板)挂牌的企业,按照交易板和展示板分别给予10万元、1万元奖励。对在境内成功上市的企业,按照辅导备案登记、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受理申报材料、上市交易三个节点,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用足用活5000万元小微企业还贷周转资金池,5个工作日内免费使用,单笔使用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为企业续贷提供过桥资金支持,降低企业倒贷压力和融资成本。
第二十一条 加强政银合作,扩大小微企业信贷补偿资金池规模,创新抵押担保方式,大力开展科技贷、供应链贷、专精特新贷等政府增信业务,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第二十二条 统筹设立政府产业引导基金,通过“政府+平台+产业+基金”运作模式,加大新兴战略性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支持力度,充分撬动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助推产业发展和项目落地,构建“引导基金+市场化基金+投贷联动”的多元化金融服务体系。
第二十三条 对新入驻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定位、租赁闲置标准化厂房(含单层厂房)且经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发改委、财政局、科工局、投资促进中心等部门审核认定符合相关条件(包括投资强度、规模、税收等)的项目,可享受标准化厂房租赁补贴,补贴政策以具体约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设立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采用建设补助、贷款贴息或奖励等方式,支持企业高效发展,壮大我县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具体以《宜阳县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支持的项目单位应信用状况良好,未被计入“信用中国(河南)”黑名单。应在省财政厅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系统中报送报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并会同县发改委、财政局、税务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3年。在实施过程中,与其他原有政策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上级出台新政策的,按新政策执行。
Copyright © 2022-2023 潮盛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备案号:粤ICP备2022013427号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