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顺应上海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发展要求,实现长宁区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精品城区发展目标,进一步提升长宁区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及《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范〔2019〕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长宁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长宁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中小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分支机构除外)。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
第三条(职责分工)
长宁区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商务委”)负责编制扶持资金预算需求,按照政策内容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认定、评审等政策实施相关工作。
长宁区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根据需要,协同区商务委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扶持方式)
政策扶持资金采用分类扶持的方式,根据不同政策的扶持力度和要求,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第五条(资金来源)
本实施办法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区商务委扶持资金专项中列支。
第六条(支持自主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支持中小企业做强做优,对经专家评审认定且投资额为500万元(含)以上的自主创新项目和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包括引进技术与创新、总集成总承包、技术改造等),给予50万元的资助。
第七条(支持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
支持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对新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助;对复核通过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助;对新认定的区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资助;对复核通过的区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资助。
第八条(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支持中小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经专家评审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资助;在区级技术中心基础上,对被评定为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助;在市级技术中心基础上,对被评定为国家级技术中心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资助。
第九条(支持服务机构建设)
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各类服务机构更好地服务企业,对已认定的市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被评定为年度优秀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助。
第十条(支持境内外上市)
鼓励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并进入精选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助。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资助。
境外上市:对在境外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0万元的资助。
对新引进的境内上市企业,给予一次性150万元的资助;对新引进的境外上市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助。
第十一条(支持与高校、科研院所加强合作)
支持中小企业研发人员柔性流动、科研力量合作攻关、科研资源共享等方式,开展课题研究、产品开发等活动,合作培养科研人才和科研团队,每个项目一次性资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
第十二条(支持融资担保、拓宽融资渠道)
对获得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支持且贷款期间无逾期不良记录的中小企业,在贷款还本付息后,给予担保费全额补贴。支持银企对接,精准匹配、快速到位,推动企业融资贷款,争取优惠利率,帮助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第十三条(支持和保护企业发明专利、知识产权)
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认定、实施方面的培育和指导,同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中小企业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不超过6000元的资助;获得美国、欧洲(包括欧洲专利局或欧洲单国)、韩国、日本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不超过5万元资助;获得其它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不超过5000元资助;对经认定的上海市专利试点示范单位、上海市版权示范单位,区级财政给予1:1的匹配资金支持;对经认定的长宁区专利工作重点培育企业,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
第十四条(支持举办有影响力的活动)
支持中小企业或功能性机构在长宁区举办国内外有影响力的重点产业高端论坛、创投行业沙龙、品牌推介、交流会展等活动。经评审认定后对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等资金投入按照实际发生金额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支持,其中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具有国内影响力的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五条(支持公共服务能级提升)
优化中小企业服务,依托“一网统管”精细化管理网络,为中小企业提供个性化、精准化服务,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能级。积极挖掘各类应用场景,为中小企业或功能性机构提供解决方案。
第十六条(鼓励开展境内外并购活动)
支持为完善产业布局进行的境内外并购活动,对并购方企业在并购重组中发生的法律、财务、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费,按照实际支出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第十七条(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二)同一企业不得因同一事项重复享受政策。在享受本实施办法相关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施行。
(三)涉及载体建设、企业创新、环境建设中对区域产业生态打造有重大影响的,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处理。
(四)本实施办法中所涉及的项目,由市级职能部门或区商务委负责认定。凡属于本区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不得享受本实施办法的资金支持。
(五)本实施办法由区商务委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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