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快宝山建设上海科创中心主阵地,着力打造前沿产业集群,培育发展科技创新和产业融合能力,有力提升新引进企业能级,加快存量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区域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加快建设上海科创中心主阵地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的通知》(宝府规〔2021〕1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原则
(一)重点聚焦。重点支持上海市“3+6”重点产业以及宝山区生物医药、先进材料、机器人及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邮轮经济等五大主导产业相关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生产性服务业、高品质生活性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等领域的重大项目;聚焦和支持国家、上海市明确在宝山区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
(二)公开透明。坚持“公开受理、公平对待、公正评审、公开信息”,专项资金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规范操作,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
(三)便捷高效。大幅简化企业申报流程,加快扶持资金审核拨付速度,提高服务企业效率。
(四)落实到位。对获得国家、本市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区财政按相应比例予以配套;对获得区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区财政全额予以支持。
第三条 资金来源
区级财政每年根据年度预算,安排专项扶持资金。
第四条 管理机构和职责
《宝山区加快建设上海科创中心主阵地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的运行突出有统有分和压实部门责任原则。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由产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专项政策主管部门以及产业扶持政策监督部门共同成立产业扶持政策运行工作组。其中产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为区经委;专项政策主管部门为区科委、区经委、区投促办、区商务委、区发改委(金融服务办)、区滨江委、区文旅局、区人才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产业扶持政策监督部门为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
(一)牵头部门职责
主要负责滚动更新《宝山区加快建设上海科创中心主阵地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度各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和相关专项政策主管部门资金申请情况综合动态调整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比例。每年年中,根据各专项政策执行情况,按程序对资金额度实施动态调整。及时对专项政策主管部门提出的扶持项目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二)专项政策主管部门职责
承担各专项政策运行的主体责任,负责本专项政策项目库管理,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工作;负责推进具体项目的实施、验收、绩效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处理与各自负责专项政策有关的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务;负责专项政策信息公开,包括扶持政策、申报程序、评审结果、执行情况等;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三)监督部门职责
每年滚动对各专项政策资金年度执行情况开展评估监督,作为次年各相关专项资金分配依据,并做好对专项政策主管部门日常监督和督促整改相关工作。
产业扶持政策运行工作组成员单位负责人每年度须签订廉政责任书,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五条 实施细则
产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会同各专项政策主管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内,根据各项具体政策特点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扶持内容和支持方式等。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支持对象
(一)符合宝山产业发展导向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二)配套支持国家和上海市立项的重大项目以及特定出资事项。
(三)符合宝山产业发展导向,为宝山建设上海科创中心主阵地做出重要贡献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四)注册地和税管地在宝山区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七条 资金类型
根据宝山打造上海科创中心主阵地重点工作和财政预算情况,统一设立5项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一)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由区科委负责。
支持创新功能集聚、支持创新能力提升、支持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创新环境优化、重点推动张江宝山园以及环上大科技园高质量发展。
(二)招商引资专项资金。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由区投促办负责。
推动宝山区招商引资工作提质增效,支持符合宝山发展导向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招商平台等加快落地。
(三)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区经委负责。
重点支持生物医药、机器人及智能制造、先进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加快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附加值高的制造企业发展。
(四)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由区商务委、区发改委(金融服务办)、区文旅局、区滨江委共同负责。
加快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全面优化区域营商环境。区商务委主要负责提升服务业载体品质和品牌集聚度等方面工作;区发改委(金融服务办)主要负责发挥金融助推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工作;区文旅局主要负责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等方面工作;区滨江委主要负责推动以吴淞口国际邮轮港、上海国际邮轮产业园、邮轮滨江带为主体的中国邮轮旅游发展示范区高标准建设等方面工作。
(五)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由区人才办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
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支持引进、培养宝山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优秀人才,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为宝山建设上海科创中心主阵地提供人才保障。区人才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集聚海内外优秀人才、激励培养优秀人才、优秀人才安居保障、优化人才发展生态等方面工作。
第八条 重大产业专项扶持
对需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的特殊事项或特别重大项目,由专项政策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区委、区政府审议后执行。
第九条 支持方式
建立宝山区产业扶持政策申报系统,纳入“一网通办”系统,实施“一窗咨询、一口受理、全程网办”。政策支持方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类。
(一)对于认定类及配套类等方面的政策条款,适用简易程序,主要是指纳入认定类及配套类条款清单的政策扶持事项(详见附件)。具体报批流程如下:
1、网上自主申报。各专项政策主管部门在宝山区产业扶持政策申报系统发布申报指南,企业、机构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材料,报专项政策主管部门网上审核。部分事项可适用免申报审核。
2、责任部门审核。各专项政策主管部门通过申报系统对申请企业、机构进行实名校验、信用核验、是否重复享受政策等比对。专项政策主管部门在企业、机构申请当日完成对项目申报材料受理审核。
3、拨付执行。专项政策主管部门完成项目审核后当日向区经委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区经委须在收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相关拨付程序按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执行,并将结果告知企业。
(二)对于竞争评审类等方面的政策条款,适用一般程序,主要是指未纳入认定类及配套类条款清单、需另外经过评审程序确定的政策扶持事项。具体报批流程如下:
1、网上自主申报。各专项政策主管部门在宝山区产业扶持政策申报系统发布申报指南,企业、机构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材料,报专项政策主管部门网上审核。
2、责任部门审核。各专项政策主管部门通过申报系统对申请企业、机构进行实名校验、信用核验、是否重复享受政策等比对。专项政策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报材料受理审核、线下专家评审和部门联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各专项政策主管部门在宝山区产业扶持政策申报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
3、拨付执行。专项政策主管部门在项目公示结束后当日向区经委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区经委须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相关拨付程序按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执行,并将结果告知企业。
建立举办、参展较大影响力的投资推介、产业推广、文体旅商品牌活动和进博会等高层级展会的清单管理制度,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活动,纳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不在清单内的,原则上不予扶持。
(三)综合扶持
对于在同一年度、同一企业(机构)的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同一类政策条款。支持新引进以及在地的优质企业(优势项目)申报多个专项政策扶持。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预算编制
各专项政策主管部门在产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的统筹下,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需求报区经委。区经委按程序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并报区人大审议通过。区经委统一归口管理产业扶持资金,并统筹年度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资金保障
(一)申报国家、市级专项资金且要求区级专项资金配套的,按要求予以配套,原则上市区两级最高按1:1配套;
(二)对获得区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区财政全额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动态调整
区经委于每年年中根据各专项政策的执行情况动态调整各专项政策资金使用额度,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过程管理
各专项政策主管部门与区经委定期协调沟通产业扶持资金执行情况,确保做到安全、有序、高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不予支持类型:
(一)不符合宝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的;
(二)属于国家市政动迁或整治区域范围的;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因房地产开发需动迁的;
(四)绩效评估不达标再次申请的;
(五)存在重大诉讼问题和经济纠纷的;
(六)最近一年内违反市场监管、税务、土地、环保、劳动、安全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最近一年内”指企业、机构提交申请之日前的一年内);
(七)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证件失效户、建设项目未通过环评;
(八)其他不予扶持的情况。
第十五条 信用管理
各专项政策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申报阶段实行诚信承诺和信用核查制;建立项目单位信用档案,记录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六条 资金监管
专项资金申报时必须根据支持类别明确用途,专款专用,对挪作他用、弄虚作假等行为,由各专项政策主管部门收回已拨付资金,取消申报资格,并纳入企业信用失信名单。
专项资金使用和执行按规定接受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
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机构每年要向相关专项政策主管部门报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作为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
若企业获扶持后三年内无显著效益,再次申请扶持资金时从严把关。
第十七条 绩效评估
对获得扶持资金500万元(含)以上以及其他需评估的项目,在验收通过后的一年内,由各专项政策主管部门对项目完成后实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第十八条 变更及撤销
(一)项目变更
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专项政策主管部门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由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审核:
1、项目主体发生变更;
2、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3、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4、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延期1年及以上);
5、总投资额减少10%及以上。
(二)项目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专项政策主管部门做出撤销专项支持资金项目的决定并负责追回资金:
1、项目单位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导致实际完成的投资指标与资金计划有明显差距,总投资额减少超过30%;
2、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3、项目满延期2年(含)仍不能按时竣工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项目的情形。
专项支持资金项目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按原渠道返还区经委,由区经委上缴区财政。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
专项支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擅自改变专项支持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
第二十条 附则
本意见自2021年5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2021年4月1日起申报的产业扶持项目按《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加快建设上海科创中心主阵地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的通知》(宝府规〔2021〕1 号)执行。对存量政策执行期内的企业,在过渡期内扶持资金在归口专项政策内继续执行。
本办法由宝山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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