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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专精特新"奖励政策:酒泉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5-04-02 09:36浏览次数:

酒泉市"专精特新"奖励政策:酒泉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酒泉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甘肃省委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决定》和《中共酒泉市委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的意见》,为深入实施“强工业”行动,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第二章 做大做强奖励

第二条 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 亿元、10 亿元、20亿元、30 亿元和 50 亿元(含)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

第三条 对当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5 亿元(含)以上、较上年度增长幅度达到 10%(含)以上的企业(不含上年度无基数的),按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度增长绝对值给予不超过0.5%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资金不超过100 万元。

第四条 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对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的企业,依据当年设备(零部件)实现不含税的销售额给予奖励。设备(零部件)在省内其他市(州)销售的,按0.5%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省外销售的,按1%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设备(零部件)出口国外的,按1.5%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第五条 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对通过注资、收购等方式并购(盘活)企业并实施正常生产经营的,对并购(盘活)实施主体按实际成交金额给予奖励。成交金额 2 亿元(含)至5 亿元的,奖励30 万元;成交金额 5 亿元(含)至 10 亿元的,奖励50 万元;成交金额超过10 亿元(含)的,奖励 100 万元。

第三章 技术改造奖励

第七条 对实施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等壮大规模、提升效能、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给予奖励(新增投资须纳入当年统计部门网上直报系统)。经技改后,主要产品能效达到先进值或标杆值以上的,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励;新增投资500万元(含)至 1000 万元的奖励 10 万元,1000 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奖励 30 万元,3000 万元(含)至5000 万元的奖励50 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 100 万元。

第八条 鼓励企业申报国家和省上工业互联网应用试点示范项目。对获批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应用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平台)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对当年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按照国家标准评定分级给予 A 级15 万元、AA 级20 万元、AAA级25 万元、AAAA 级 30 万元、AAAAA 级40 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完成生产制造环节数字化改造并经专业机构评测,数字化水平等级达到三级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奖励,达到四级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 万元奖励。

第四章 创新发展奖励

第十一条 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等企业(平台/项目),按照奖项类别设置表中的奖励标准分别给予奖励(见附表)。

奖项类别设置表

酒泉市"专精特新"奖励政策:酒泉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第十二条 支持产业链核心技术攻关。对工业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年度研发费用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达到5%(含)以上的,按研发总投入的 15%给予最高不超过30 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对新取得一级、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证书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取得一类、二类科研生产许可的和 A 类、B 类承制单位资格的分别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省级JMRH 企业,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奖励。

第五章 绿色发展奖励

第十四条 对当年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工业园区、工业节水型企业(园区)、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智能制造优秀场景认定的,按照国家、省上奖励资金的 3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30 万元;获得市级认定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第六章 未来产业培育奖励

第十五条 培育发展未来产业,对围绕未来制造、未来信息、未来材料、未来能源、未来空间和未来健康等产业前瞻领域开展核心技术攻关、产品开发、中试熟化,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中心)、样品中试(测试)平台,研制智能无人平台及深地作业装备的,按照平台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一次性给予奖励,单个平台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第十六条 对参与实施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和重大科技攻关工程,新建超大规模新型智算中心、6G 网络设备、高端医疗装备等智能制造项目和先进高效航空航天装备制造及配套产业链项目的,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5%一次性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

第十七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 亿元以上,制造涉H装备和民用涉 H 产品的企业,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0.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金不超过100 万元。

第七章 数据信息产业奖励

第十八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 亿元以上、新落户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国内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企业,正式运营后,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 0.5%一次性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九条 对新设立总部的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企业给予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5000 万元、1 亿元、3 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50 万元、80 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对首次通过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评估(CS3级、CS4 级、CS5 级)、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3 级、4级、5级)、国家信息技术服务标准(三级、二级、一级)、信息安全管理(GB/ISO/IEC27001)和信息技术服务管理(ISO/IEC/20000)认证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 亿元以上新建云计算中心、数据中心、IDC 机房等,按照硬件设备投入的0.2%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八章 融资服务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当年为中小微企业和数据信息企业融资性贷款提供担保的市级(含)以上担保机构给予奖励。担保费率不超过 1.5%(含)、单户担保额在500 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担保发生额的0.2%给予奖励,用于补充风险准备金;担保费率不超过 1%(含)、单户担保额在100万元(含)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按照担保发生额的0.5%给予奖励。

第九章 开发区晋位升级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当年晋升为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的,一次性对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奖励。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适用于工业和信息产业企业(自然资源开发类项目除外)。在食品药品、生态环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侵犯知识产权等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不享受该政策。申报年度已注销的企业不再享受该政策。

第二十五条 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奖励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奖励条款的,可叠加执行。本政策与市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第五条和第二十三条涉及的奖励资金全部由市上承担。其他条款中涉及的奖励资金,企业在肃州区的市上按 40%兑现奖金,企业在其他县(市)和酒泉经开区的,市上按 15%兑现奖金。各县(市、区)和酒泉经开区可参照本政策,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奖金兑现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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