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进一步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着力培育一批“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的中小企业,提升中小企业创新创业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推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区域内实体经济特别是先进制造业做实做强做优,依据《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1〕2号)、《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20〕108号)、《关于加大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22条政策措施》(沪经信企〔2020〕554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十四五”期间,杨浦区将进一步完善以创新经济为引领、绿色低碳为方向、服务经济为核心、特色品牌为支撑的现代产业体系,促进区域内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并重点培育一批专注于细分市场、聚焦主业、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三条 设立在本区的企业法人,无不良信用记录,经认定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第三章 支持方向及方式
第四条 支持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对上年度首次通过认定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的资助。
第五条 鼓励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对上年度通过认定(含复核及新认定),近三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及以上,且近三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助。
第六条 支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对上年度通过认定(含复核及新认定),且已在上交所主板、科创板和深交所主板、创业板,以及境外公开发行股票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助。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由区商务委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资助申请工作,每年确定资助名单后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可按要求提出申请。由区商务委负责受理企业申请。
第九条 本办法资助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区商务委扶持资金专项中列支。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条 对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运行监测工作,及时掌握企业运行态势,帮助企业解决困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 月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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