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全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贯彻《上海市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条例》,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能力和大中小企业融通 发展水平,培育一批优质重点企业,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一)鼓励区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对当年度首次被评为区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区财政 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区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两年后需 复核。
(二)鼓励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对当年度首次被评为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区财政 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两年后 需复核,当年度通过复评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区财政 再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
(三)鼓励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对首次评为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区财政给予 一次性资助50万元.
以上项目为对企业的梯度培育,如区级“专精特新”升级为 市级“专精特新”或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给予差 额奖励。新迁入的企业视作首次评定。
二、积极培育公共服务机构、示范平台
对参加市中小企业服务质量第三方评估工作且评估结果为 “合格”的新认定的服务机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 超过35万元。
对认定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区财政给予 一次性资助60万元。
三、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住房等服务
加强对中小企业关心的融资、住房、人才等方面的扶持。
四、申报条件
(一)区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条件
在本区进行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并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
1.通用条件 企业上年营业收入不少于8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原则上不低于15%,或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原则上 不低于10%。
2.专项条件
专业化。主攻某一特殊的客户群、某一产品的细分区段,在 行业细分市场领域内处于全国前十名。
精细化。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或先进知识,R&D投入占营业收 入的比例超过3%,拥有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含1 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3项以上(含3项);建立市 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或区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 (上述内容符合其中一项即达标)
特色化。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的特点, 近两年内主持或者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具 有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名 牌明日之星等品牌、上海市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等称号或入 选上海市重点保护商标目录。
新颖化。拥有强大原创能力、创新活力和价值潜力,具有一 定规模的估值和融资吸引力,适应消费者(包括生产性消费和 生活性消费)行为的改变,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 模式”等四新经济发展特征。
(二)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条件
依据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公示名单进行申报。
(三)工信部专精特新 新“小巨人”企业申报条件
依据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公示名单进行申报。
(四)公共服务机构申报条件
依据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绩效第三方评估结果公示名单, 申报在闵行服务企业的相关材料,结合在闵行企业服务中的实 绩,经闵行区企业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给予相 应补贴。
(五)国家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条件
依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公示名单进行申报。
五、其他事项
1.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和纳税在本区的企业、服务机构。同一 项目按就高原则予以支持。
2.建立信用监督机制,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 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本意见不予奖励。
3.本意见奖励资金由区镇两级按8:2比例共担
4.本意见规定的政策、措施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有 效期至2026年5月24日。以上条款如与国家、上海市等上级 有关政策有不符之处,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意见随之调整。
5.本意见由区经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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