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按照党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要求,全力推动国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稳住经济基本盘,确保实现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快财税政策落实
1.加快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按照国家及省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已出台的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政策,以及国家出台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扩大范围政策,切实纾解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等行业企业的实际困难。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确保按时限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加强退税资金保障,提高退税工作效率。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
2.切实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全面落实国省出台的相关政策,进一步强化支出管理,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对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按规定及时下达,确保财政资金准确及时到位。加大财政存量资金清理力度,扩大清理范围。在上级财政确定存量资金清理范围基础上,对于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中当年财政拨入资金不安排使用的,也纳入清理范围。加强库款资金保障,最大限度向上争取对我市资金支持。合理调度资金,确保“三保”支出资金需求。
3.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并扩大支持范围。落实国省适当扩大专项债券支持领域政策,加快谋划项目,争取债券资金支持,督促各单位加快债券支出,形成实物工作量,拉动有效投资。积极谋划“专项债券+市场化融资”项目,争取债券资金及引导商业银行提供配套融资支持。推动辖区内银行保险机构优先支持具有战略意义的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
4.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鼓励地方融资担保机构参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市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年底之前达成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合作协议,努力扩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覆盖面,扩大担保业务规模,全面落实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鼓励融资担保机构运用应收账款质押等反担保措施,更好帮助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到期无法偿还的客户,积极协调合作银行进行续保续贷,做到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5.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在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出台的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相关政策基础上,依托“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网上超市”“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开展专项服务,采取预约上门、电话问询、现场服务、线上培训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帮助中小微企业入驻电子卖场和服务工程超市。
6.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按照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阶段性实施到今年年底。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到2022年年底。
7.加大稳岗支持力度。落实省人社厅《关于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22〕12号)要求,进一步提高返还比例,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继续按照“免申即享”的发放模式,对我市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发放稳岗返还补贴。
8.贯彻落实扩大受疫情影响减免“两税”政策适用范围。在现行对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自有房产免“两税”政策基础上,政策惠及范围扩大到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自2022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期间坐落于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划定为中高风险地区的月份起至解除中高风险地区的月份止,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精准落实金融政策
9.启动实施“双稳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照我省推进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精神,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按照有关流程,积极向上申请“双稳基金”担保贷款。切实用好担保贷款及再担保风险补偿政策,引导和带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合力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困、稳岗、扩就业。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市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按照0.3%收取,对单户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且担保贷款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担保费全额减免。
10.落实对重点群体贷款实行延期。多层次传导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信贷政策,落实好《佳木斯市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十条措施》(佳办字〔2022〕8号),争取再贷款等优惠政策资金的奖励措施,撬动金融机构用好用足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为银行体系提供合理充裕流动性,引导金融机构主动向客户宣传优惠政策,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市场主体努力做到应延尽延,全力满足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等行业融资需求,对因疫情影响偿还贷款暂时困难的运输物流企业和货车司机,符合条件的,根据申请合理给予贷款展期和续贷安排,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至2022年年底。
11.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引导增强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意愿、能力和可持续性。扎实贯彻《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信贷工作落实意见》(银发〔2022〕92号),引导银行机构依托首贷续贷服务中心、“佳速融”智慧金融服务平台等,不断提升首贷金融服务可得性。积极争取扩大新增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优化“银税互动”中小微企业授信的审批和风控模式,继续扩大纳入“银税互动”范围的企业数量。推广“信易贷”模式,缓解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充分发挥贷款周转金的作用,积极对上争取贷款周转金,做好风险防控。进一步扩大合作银行范围,切实帮助企业解决临时性资金周转问题。
12.大力推进企业上市。贯彻落实省“紫丁香计划”,深入挖掘全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力争年底前达到25家。成立佳木斯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企业上市“绿色通道”,统筹解决企业上市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实施“金种子”培育行动,优选10家左右上市后备企业确定为“金种子”企业,开展专项辅导,重点打造,推动企业早日进入资本市场发展快车道。加强助企金融支持,定期组织“政金企”对接,推动域内金融机构结合上市后备企业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开展灵活多样的组合融资。结合企业需求,协助引进战略投资者、私募股权基金,推动企业优结构,上产能,实现产业整合和多元发展。开展金融实务系列知识讲座,进一步提高运用资本市场助力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及时兑现企业上市挂牌分阶段奖补政策,增强企业上市动力。支持我市已上市公司开展资产重组和多渠道融资等措施完善上下游产业链,进一步提升企业经营水平与核心竞争力,逐步推动企业做强做优。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债。
13.积极扩大社会融资。推进国省“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项目,鼓励民间投资参与重点领域项目。积极推动社会融资,按照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条件,组织各相关部门、县(市)区加强REITs相关知识培训,开展REITs项目梳理工作,加快推进一批试点项目。依托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开推介有吸引力的项目,促进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三、持续扩大有效投资
14.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围绕省重点产业和全市七大重点招商产业,突出各县(市)区培育发展的优势主导产业以及市域各园区产业发展方向,研究绘制全市招商产业地图,制定产业链招商图谱,明确重点招商企业名录,分产业制定招商推介方案,动态管理招商项目清单。突出精准招商、主题活动招商、产业链招商和市场化招商,借助国省各类招商活动,扩大招商对外合作,加大三高企业和六强企业引进力度。完善常态化调度和通报工作推进机制,强化招商主体责任落实。
15.创新完善支持项目建设举措。实施企业投资备案、节能审查“一网通办”,企业“不见面审批”。开辟服务项目“快速通道”和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实施容缺预审批、承诺即开工等创新举措。坚持台帐管理、分类推动、清单调度、全程服务、前瞻谋划,抢抓项目建设黄金期,全力推进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已审批重点基础设施项目6月底前应开尽开,9月底开工率90%以上,投资完成率、资金到位率80%以上,按期竣工率100%,年底前开工率、资金到位率、按期竣工率100%,投资完成率超过100%,加快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形成有效投资。
16.强化项目建设要素保障。积极抢抓国家超前布局基础设施机遇,围绕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和省“十四五”规划112项重大工程项目,有序推进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符合要求的先行用地,依据《关于做好重点建设项目先行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黑自然资函〔2021〕424号)要求及时报批。坚持服务围着项目转、要素跟着项目走,全面提升项目资金及用地用能用水等全要素保障水平,对符合要求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实行先行用地政策。全力做好大项目使用林地、湿地草原和自然保护地审批服务工作。水电气运和市政配套等优先保障,探索对符合国家“六大领域”“四个条件”的重大项目实行能耗单列,加大力度政策跟进,强化全过程全链条服务保障,推动项目建设提速提效。
17.全力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贯彻落实国家加快推进一批成熟的水利工程项目有关政策,配合推进松花江连通工程前期工作,协助省工作专班完善资金筹措方案,加快土地预审,完善可研报告,力争年底前开工建设。有序推进青龙莲花河、四大洼子等重点涝区治理,四丰山水库、共和水库等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实施桦南向阳山、桦川新河宫、东风区松江灌区等大中型灌区改造,挠力河、倭肯河等主要支流及安邦河、南柳树河、阿凌达河等中小河流重点河段治理,大力推进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和侵蚀沟治理工程建设,切实提高水安全保障能力。
18.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抓住国省支持高速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机遇,全面梳理列入国省“十四五”规划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强化政策资金争取,及时解决配套资金问题,超前开展项目可研、立项、选址等前期工作,加快推进国道鹤大公路佳木斯至桦南界段、双合路二期、佳木斯绕城公路东北段等国省道项目前期工作,重点推进佳木斯机场改扩建工程,力争佳鹤铁路改造年内建成投入使用。
19.加强电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重大项目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建成投运佳鹤高铁配套供电工程,积极推进电力外送通道前期工作。持续优化电网架构,满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用电负荷增长需求。做好佳鹤铁路电力线路迁改,全面完成12条电力线路迁改。加快推进建三江米都变电站2号主变扩建工程、桦南县明义至土龙线路改造工程投产。进一步提升农村电网供电可靠性,对辖区各县(市)区老旧设备进行更换,重点建设抚远市园区专线、同江市东风西台区改造工程等项目。
20.加强沿边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同江铁路大桥口岸配套设施建设,尽快实现大桥开通运营。积极推进佳木斯至同江(抚远)铁路改造项目、同江通用机场等前期工作。加快建设国道同哈公路哈鱼岛至三村镇(新富村)段改扩建工程项目。推进佳木斯航运产业集群项目和佳富同抚对外贸易经济带发展。加快落实佳木斯国际集装箱和大宗货物港、富锦外贸货物港的水上水下施工以及佳同航道疏浚工程建设。加快推进抚远抓吉、同江输变电工程等前期工作进度,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力争早日开工建设。
21.加快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加强“双千兆”建设与升级改造,加快5G、千兆光纤网络建设,推动县(市)区和重点园区5G全面覆盖。通过公共资源共建,已有铁塔站址资源共享等方式,协调解决基站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完成年度5G基站建设任务。优先实现城镇中心、重点产业园区、交通枢纽、热点景区等区域5G网络覆盖。持续提升千兆光纤宽带接入能力,加快实施城市主城区光纤网络升级工程。统筹推进IPv6规模部署和应用,提升网络基础设施IPv6服务能力,推进市级行政单位IPv6覆盖。全力支持沿边沿线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深入推进电网延伸工程建设,保障沿边沿线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用电需求。
22.加快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抢抓政策机遇加大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力度,强化项目谋划,全力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积极形成市级统筹、区级实施的立体管理模式,全力加快项目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按目标要求全面推进落实到位。紧盯旧小区改造项目进度,全速推进项目建设。落实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推进燃气等老化管道更新改造。落实地方政府债券支持政策,大力推进城镇供水、供热、排水、污水管网等老旧管网改造。
23.支持房地产业平稳发展。落实好人才及农民进城购房优惠政策,做好资金兑现工作。组织房地产企业举办房展会,鼓励企业到周边城市开展促销活动,促进房地产销售。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效落实《黑龙江省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黑银保监办发〔2022〕70号)要求,有效满足房地产业合理融资需求。年内出台二孩三孩家庭购买房屋优惠政策。
24.保障刚性住房需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底前完成棚户区改造新开工455套,保障性租赁住房交付使用60套。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四、加大力度促进消费持续恢复
25.完善扩大内需政策。加快推进商贸中心建设,出台《2022年佳木斯市扩内需促消费实施意见》,重点培育“爱尚三江”活动品牌,努力稳定当前消费,综合施策释放消费潜力,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优化全市消费环境,提升消费体验,培育发展消费新模式、新业态,积极推进消费市场繁荣、结构升级。
26.引导促进汽车、家电消费。全面落实国省稳定增加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政策,组织开展汽车、家电等线上线下促消费活动。按照省《关于印发〈进一步扩大2022年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黑商联发〔2022〕22号)精神,因地制宜制定政府消费券发放政策,全年累计发放1000万元促消费专项资金,其中政府消费券600万元,汽车补贴资金400万元,有效拉动消费增长。
27.积极发展“夜间经济”。大力发展夜间特色餐饮、夜间购物娱乐、夜间文化休闲、夜间演艺等形式多样的“夜间经济”。落实好《佳木斯市推进商贸消费中心建设实施方案》(佳消费办〔2022〕1号)、《关于有序开放地摊经济促进消费增长实施方案》(佳城管字〔2022〕17号),聚焦打造10个夜市,多举措发展地摊经济、探店经济,鼓励商场、超市等进行店外促销。推进西林路夜市、万达夜市、后备箱集市相继开业,商贸企业探店经营逐步开展。加大企业培育力度,推动企业升规上限。
28.全面扩大文旅消费。贯彻落实国家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及省配套措施,通过信贷供给、政府采购等方式,加大旅游市场主体扶持力度。支持旅行社恢复发展,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活动策划、现场服务、嘉宾接待以及交通、住宿、餐饮等服务交由旅行社承接。举办四季文旅活动,鼓励更多文旅企业积极参与,推出一批精品旅游线路和部分旅游景区门票优惠政策,助推文旅市场复苏。
29.加大对旅行社资金支持。继续兑现《黑龙江省鼓励旅行社“引客入省”旅游奖励办法(试行)》,对组织省外(境外)旅游团到我市旅游观光且依法依规设立的旅行社给予资金奖励。做好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业务工作,对旅行社已享受暂退80%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可申请将暂退比例提高至100%;未享受暂退80%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可申请暂退标准为应交纳数额的100%。
30.减免租金政策。贯彻落实国省相关政策,鼓励房屋、土地出租人减免租金,税务部门按规定减免税金。自2022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将房产、土地出租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每免收一个月(含)租金,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三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最多减免一年。落实好《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佳财发〔2022〕30号),做好房屋租金减免工作。对国省出台的后续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五、着力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31.强化监测稳定企业运行。持续做好运行监测分析,以保市场主体、保产业链供应链为重点,强化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全力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持续推动工业增产增效。深入企业开展调研指导帮扶,针对企业生产运行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有效对策和建议。
32.做好企业运输保障。根据疫情形势建立并及时调整完善运行保障、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等复工达产“白名单”制度,实现区域互认,帮助有需求的企业办理道路运输通行证,保障我市企业重点物资跨省市运输畅通、产业链供应链持续稳定。
33.深入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提升中小微企业配套能力,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协同发展。推动我市企业与省、市重大项目的供需对接,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组织我市装备、建材等生产企业开展多层次、多领域供需对接活动,对经省级认定的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的企业,市政府按省级奖励金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并投产后,按最高不超过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资金奖励;对总投资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并投产后,按最高不超过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资金奖励;对设备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智能制造及智能化管理项目,按智能装备实际投资额度1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企业资金奖励。
34.“一起益企”加大包联服务和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包联工作长效机制,深入开展省市县领导包联工作,深化“走千企访万户”行动,落实“六必访”,及时帮助包联对象协调解决信贷融资、生产要素供应、市场开拓、物流畅通等企业急难愁盼问题,推动企业稳产增产,推进项目加快建设早日达产。
35.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扩量提质。落实国省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政策,对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对2年内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再奖励5万元;对有效期结束后复审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
36.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按照省、市加快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引进平台经济龙头企业或示范企业2个,培育创建平台经济特色产业园区3个,打造重点领域平台13个。用好用足省数字经济、平台经济扶持政策,支持平台经济重点企业、示范基地、示范园区创建工作。围绕电子商务、大数据、工业互联网等重点领域,打造1-2个特色鲜明、带动性强的平台经济示范项目。按照省的部署,对新认定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和数字商务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强化组织、服务、调度等保障,在人才引进、政策支持、规范发展、优化环境和借助外脑等方面加强保障落实,确保全市平台经济取得实质性进展。
37.推动交通运输保通保畅。全面取消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严禁硬隔离县乡村公路,不得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铁路车站和民用运输机场。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
38.统筹加大交通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持续做好省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奖励政策的宣传,引导具备条件的运输型、仓储型、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积极向认定标准发展。指导我市重点物流企业申报首批省级重点物流企业。按照省要求,对首次认定的省级重点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在建省级重点物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给予贷款贴息扶持,单个项目的贴息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
39.加大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纾困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允许在6个月内补缴。进一步方便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市场准入。有序实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落实好歇业登记、受益所有人备案等创新性制度,将更多涉企备案事项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范围,推进在发放实体证照同时,同步发放电子证照,便利企业网上办事。全面实施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备案制,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等相互关联的审评审批事项,实施同时申报、合并检查、并联审批。持续推进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深入推进“简易登记”改革。
六、强化粮食能源生产保供
40.坚决当好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压舱石”。全力以赴抓好粮食生产,确保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2846万亩以上,产量保持在220亿斤以上。千方百计扩种大豆,市属大豆种植面积达到601万亩以上。加强田间管理和科技赋能,努力实现丰产丰收。
41.调动种粮农民积极性。按照2022年适当提高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要求,超前做好秋粮收购准备工作。将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范围扩大到全部产粮大县。落实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政策,国家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
42.加大生猪生产扶持力度。建立生猪生产长效稳定发展机制,对生猪稳产保供工作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充分利用国家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深入开展生猪政策性保险,提高养殖企业参保率和覆盖面,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落实重大疫病防控措施,完善动物疫情防控机制。充分利用国家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建立生猪生产长效稳定发展机制,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
43.支持煤炭勘探开发。全力支持煤炭资源的勘查开发,依法依规加快审核桦南县、桦川县、富锦市煤炭探矿权项目的范围、面积、探矿权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及是否符合生态红线、矿产资源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要求等情况,及时出具审核意见,加快推进勘探开发。
44.加快推动清洁能源发展。坚持以资源驱动产业发展战略,根据全市能源开发资源和发展需求,积极对上争取项目建设指标。有序安排新能源项目实施,重点推进富锦、桦南、桦川县风电和建三江隆基光伏电站、富锦市生物质热电联产等项目建设。
45.提高能源储备保障能力和水平。全力做好电力保供工作,健全市县两级保供长效机制,严格执行《佳木斯市2022年有序用电方案》(佳工信发〔2022〕16号),完善电网专项应急预案,坚决保障电网安全运行,保障企业合理用电需求。对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地方政府专项债的项目,及时出具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函),做好用地保障工作。
七、多措并举稳外贸外资
46.加强资金政策支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国办发〔2021〕57号)、《黑龙江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的若干措施》(黑政办规〔2022〕6号),积极对上争取补贴资金,支持外贸企业发展。加大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国省支持政策宣传力度,扩大政策履盖面,力争惠及更多企业,提升全市对外贸易整体实力。
47.积极扩大进出口规模。充分激活中俄同江铁路大桥开通产生的规模效益,加大铁矿、煤炭、粮食等资源进口规模,尽快将潜力优势转化为发展动能。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签署为契机,加大对韩国市场开拓力度,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冲击,规避贸易风险,开辟国际市场。
48.做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工作。扎实推进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工作落实,严格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给予境外投资商准入前国民待遇,在资金补助、产业政策、资质许可、注册登记等方面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同等待遇。落实《黑龙江省鼓励外资投资奖励办法(试行)》,鼓励各县(市)区稳住外资存量、扩大外资增量、招引重大外资项目。
八、切实保障基本民生
49.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企业缓缴影响。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进行调整。市区提取标准由10000元提高到12000元,各(县)市由7000元提高到9000元。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年底。
50.扩大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受益范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领取失业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1年内,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 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根据本地重点产业发展,取得紧缺急需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1200元、中级(四级)1800元、高级(三级)25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年底。
51.支持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在分配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时,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随迁子女入学较多的区倾斜,支持县(市)向省争取更多资金。持续安置有就业意愿、无法外出务工的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帮扶对象就业增收。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宣传力度,扩大政策知晓度,引导培训主体面向确有培训意愿的农村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就业创业能力。规范公益岗位开发设置,严格履行公益岗位选聘程序,做好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兜底保障脱贫人口就业。延续支持“就业帮扶车间”优惠政策,吸纳脱贫人口就业。通过广播、电视、手机、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就业帮扶车间政策的宣传力度,促进脱贫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实施农田水利、农村公路、人居环境整治等政府购买工程项目建设,推广以工代赈,优先吸纳农村劳动力。鼓励引导农村劳动力领办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乡村车间和手工作坊,带动就业。
52.完善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用好中央、省财政下达我市困难群众补助资金,通过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及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按照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失业人员可通过网上申请做到及时受理、及时审核,做到前后政策顺利衔接,确保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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