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提升保亭科技创新发展水平,根据《海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琼府〔2022〕10号)和《关于印发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琼府〔2020〕50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保亭县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县相关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创新的奖励。
第三条 保亭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负责实施科技创新发展奖励工作,根据当年度科技创新工作情况,年底编制我县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奖励预算,列入次年县财政预算,待保亭县财政局下达预算后,再向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发放奖励。
第四条 保亭县财政局负责对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奖励专项资金预算审核,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奖励措施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一)认定奖励。在我县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有效期满后,重新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二)引进奖励。引进我县的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完成迁入并实质性运营的,根据以下规则进行奖励: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在完成迁入年度当年到期的,暂不给予奖励;重新被认定通过后,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未能重新被认定通过的,不给予奖励。
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在完成迁入年度后第二年到期的,先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重新被认定通过后,再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3.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在完成迁入年度后第三年到期的,先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重新被认定通过后,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4.引进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重新通过认定的,参照本办法第六条(一)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5.引进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迁入注册后有实质性运营并在2年内申请首次奖励,逾期不再受理。
获得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企业必须承诺三年不得迁出我县。
第六条 经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系统评价,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同时在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的企业,每年给予5000元/家奖励。已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该条款政策。
第七条 鼓励各类创新创业平台培育、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其培育和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按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平台一次性奖励。引进省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剩余有效期须大于一年。引进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剩余有效期小于一年的,在重新被认定通过后,按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各类创新创业平台一次性奖励。每年每家平台奖励不超过30万元。
鼓励各类创业创业平台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按2000元/家的标准,给予平台一次性奖励。每年每家平台奖励不超过30万元。
鼓励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在我县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引进工作,每培育或引进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万元/家奖励。
第八条 对首次被认定为海南省“专精特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九条 研发经费奖励,纳统科研机构(不含财政拨款单位)研发经费以国家核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总额为准,按研发投入10%的比例给予科研机构奖励,每年不高于10万元;纳入统计部门一套表网报平台的规上企业研发经费以国家核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总额为准,按研发投入10%的比例给予企业奖励,每年不高于10万元;规下企业以税务部门提供上一年度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投入为准,经核定后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10%的比例给予企业奖励,每年不高于5万元。
第十条 科研平台、创新载体奖励。对新获批为省级的科研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院士创新平台等)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创新载体,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10万元奖励。以上省级获得科研平台、创新载体的企事业单位在保亭辖区内有实质性运营,才可享受奖励。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进驻奖励,鼓励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县注册设立科研机构,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对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县设立的科研机构,签署三年内不迁出承诺书且在保亭辖区内有实质性运营的,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次性给予每家科研单位100万元奖励。
1.属于纳入国家统计的科研机构,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达400万元以上,数据以国家核定为准;
2.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达500万元以上,数据以国家技术合同登记系统认定的交易额为准;
3.年度获得国家或省级科技项目资助金额达300万万元以上,以获得立项和资金下达为准。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和科学技术奖励。
(一)对于承担科研项目奖励,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项的奖励;对承担省级科研项目的单位,一次性给予2万元/项的奖励。对于对企业作为发榜方征集“揭榜挂帅”科研项目获得省科技厅立项支持的,县财政资金对单个项目的配套支持经费不超过揭榜挂帅科技计划项目合同金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有多个发榜征集项目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按照特等奖50万元/项、一等奖30万元/项、二等奖20万元/项标准给予奖励;对获得省级奖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等奖项)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按照一等奖15万元/项、二等奖10万元/项、三等奖5万元/项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认定奖励,经保亭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登记备案的技术合同,年度交易额累计5万元(含)—10万元(不含)、10万元(含)—50万元(不含)、5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每年分别给予3000元/家、5000元/家、6000元/家、10000元/家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奖励,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专利权人或第一专利权人,每项专利一次性给予奖励10000元。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五条 奖励采取后补助方式,奖励工作由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隔年组织实施。与国家、省级政策可叠加享受。
第十六条 奖励申报。企事业单位根据保亭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发布的申报指南对上年度获得的奖励类别自主申报。
第十七条 奖励审批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申请单位向保亭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保亭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业务股室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三)初审。保亭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业务股室受理后进行初审,初审重点包括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查,并做出初审意见后报县科工信局党组研究。
(四)审定。保亭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党组根据初审意见等,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审定,提出拟奖励计划,并将拟奖励计划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相关程序申请核拨经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需对资金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违反规定骗取、使用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并追回奖励资金,五年内不得申请奖励资金,计入省级诚信失信数据库。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保亭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资助资金需要在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上操作,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受理、在线公示。
第二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在2023年11月11日之前获得省级以上认定的有关科技创新事项,按《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保府办规〔2020〕3号)规定执行。在2023年11月11日之后获得省级以上认定的有关科技创新事项,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将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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