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东府〔2022〕1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动企业上市发展三年行动鲲鹏计划〉的通知》(东府办〔2021〕40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东府〔2019〕24号)、《关于印发〈东莞数字经济产业基地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东水乡〔2022〕29号)以及《关于印发〈东莞新能源产业基地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东水乡〔2022〕31号)等文件精神,聚焦科技创新和先进制造,大力推动企业创新发展,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全面加快我镇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财政连续三年共统筹安排1.5亿元人民币专项资金用于推动科技创新与先进制造融合发展。专项资金以统筹分配为原则,超出当年预算的部分,由下一年度预算列支。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统筹兼顾、引导带动、突出重点、科学监管、绩效向导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放大作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道滘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是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具有最终审批权,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与使用情况均必须报其审议。
第五条 成立专项资金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经济、招商、财政的镇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党政、经济发展、党建、财政、投促、统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协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
第六条 经济发展局负责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的申请和审核报批;编报资金预算,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
第七条 财政分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编制,按程序核拨资金,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按支持资助奖补领域,划分为“五大”子级专项资金,主要包括:
(一)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涉及第四章;
(二)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涉及第五至七章;
(三)商务流通专项资金,涉及第八至九章;
(四)金融服务专项资金,涉及第十章;
(五)产业优化提升专项资金,涉及第十一章。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道滘镇注册登记,符合相关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市场主体和单位,以及在上述市场主体或单位工作的个人。
第十条 同一申报主体的同一类别、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资助奖补。对于资助类项目,获国家、省、市、镇各级累计资助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实际投入的50%。
第十一条 对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镇倍增计划试点企业,若申报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当年倍增标准的,资助额度分别按照原有基准上浮20%、10%;当年提前达到倍增标准的,资助基准上浮30%。
第四章 推动科技创新发展
第十二条 创新型企业扶持奖励
(一)高企扶持奖励
1.高企认定奖励。对在我镇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成功推荐进入省科技厅评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人民币的申报奖励,通过认定后再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认定奖励;对重新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成功推荐进入省科技厅评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人民币的申报奖励,通过认定后再给予3万元人民币的认定奖励。
2.高企落户奖励。对东莞市外迁移到我镇且仍在认定有效期内的高企,给予一次性8万元人民币落户奖励。
(二)瞪羚企业奖励。对成功纳入我镇“瞪羚企业”项目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首次评定为“瞪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三)百强企业奖励。对首次评定为“百强创新型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十三条 企业研发投入补助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高企研发投入补助。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高企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上年度经税务部门核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达到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企业,按研发费用的0.5%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人民币。
(二)瞪羚、百强企业研发投入补助。对被评定为市“瞪羚企业”“百强创新型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经税务部门核定上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3%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人民币。
(三)创新科研团队企业研发投入补助。对引进或获得市级以上创新科研团队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科研成果在我镇实现产业化,同时承担平台研发服务的,最高可按实际研发投入费用10%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人民币,补助不超过三年。
第十四条 研发机构奖励
(一)研发机构设立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和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同一企业按最高认定级别奖励,级别提升后追补奖励差额。
(二)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奖励。支持在我镇注册和运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试验证、研发服务等,对新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三)研发机构绩效评估奖励。根据市绩效评估结果予以奖励,对获得市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人民币、3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获得市绩效评估结果为良好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人民币、1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一)科学技术奖。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5万元人民币、15万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和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企业,再分别给予50万元人民币和2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二)成果转化奖励。支持市级以上各类研发机构开展技术开发应用,对成果直接转化或通过技术入股且占有道滘镇内产业化公司不低于20%股权的,前三年最高可按道滘镇内产业化公司当年度对应设备投入的20%,给予研发机构和产业化公司各10%的奖励。本专项资金每年安排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立项奖励
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立项的企业,按其奖励金额1:0.2的比例进行配套奖励。同一项目按最高立项级别奖励,级别提升后追补奖励差额,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产学研合作
(一)产学研合作奖励
对获得国家、省、市资助的产学研项目,按国家、省、市奖励金额1:0.2的比例进行配套奖励。同一项目按最高级别奖励,级别提升后追补奖励差额,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二)产学研合作资助
鼓励企业加强与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产学研合作,对正式与高校及科研机构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的,我镇每年评选3-5个优秀项目按20万元人民币、15万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分三个档次给予资助。资助资金在项目立项与结题时分两次拨付,每个项目不超过产学研合作实际投入的20%。
第十八条 孵化载体项目奖励
(一)孵化载体认定奖励
1.众创空间认定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的运营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人民币、8万元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2.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营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3.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的运营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人民币、30万元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同一运营单位同一年度获得上述两个及以上认定奖项的,按最高金额的一项进行奖励。
(二)孵化载体评价奖励
对在国家级、省、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年度考核(运营)评价中评为A级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同一企业孵化载体按最高评定级别奖励。
(三)孵化载体培优奖励
对认定为市级以上(含市级)的孵化载体新招引或培育主板上市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四上”企业的运营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人民币/家、2万元人民币/家、1万元人民币/家的奖励。同一运营单位因同一企业而获得的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四)孵化载体建设补助
对于村集体或私人出租物业给第三方运营单位用于建设孵化载体,并通过市级以上(含市级)孵化载体认定的,按实际租用面积给予村集体或私人5元人民币/平方米/月的补助。每宗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60万元人民币,补助不超过三年。
(五)入孵高企租金补助
对新入驻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认定的孵化器的企业成功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0元人民币/平方米/月的标准进行租金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补助不超过三年。
第十九条 创新团队奖励
对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给予一次性1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包括“市级战略科学家团队”、“市级创新科研团队”和“市级创新科研后备团队”,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和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同一团队项目按最高级别奖励,级别提升后追补奖励差额,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
第二十条 优质产业导入租金补助
鼓励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企业落户道滘。对新落户符合我镇产业导向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新迁入、新入库),且属于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企业的(以统计纳统口径为准),按实际租用的厂房面积给予租金补助,从落户道滘年度起可最长补助三年。
(一)对新增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且当年营收增速不低于10%的(新成立企业首年除外),分别给予每月5元人民币/平方米、每月8元人民币/平方米的租金补助。
(二)单个企业最大补助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已享受低成本产业空间优惠政策的企业不重复资助。
(三)对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称号的企业,进一步提高补助标准,分别给予每月12元人民币/平方米、每月10元人民币/平方米的租金补助,最大补助面积可提高至5000平方米,但其获得专精特新相关称号前一年度发生的租金不予追溯补助。
(四)租金补助项目每年资金预算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超出本项预算总额的,根据当年项目申报情况适当下调补助比例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奖励
鼓励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引进消化、合作研发等方式,对机器设备及智能装备关键配套基础件或核心部件进行研发。对经认定为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按产品目录类别,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企业升规提档发展奖励
(一)“新升规”企业奖励。首次实现从规模以下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次年营收实现正增长的,再给予一次性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升规纳统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次年营收实现正增长的,再给予一次性3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建筑业、服务业“新升规”企业参照此标准予以奖励。
(二)规上工业提档奖励。对首次突破3亿元人民币、5亿元人民币、10亿元人民币、20亿元人民币以上级别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再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30万元人民币、1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高成长发展奖励
激励大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对连续两年营收实现正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当年度营收同比增长20%及以上、新增营收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按当年新增营业收入部分(新成立企业为当年营业收入)的0.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人民币。本条与第二十二条,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资助。
第二十四条 “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奖励
支持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同一企业按最高级别奖励,级别提升后追补奖励差额,每家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 发展总部企业奖励
(一)总部企业认定奖励。对获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或新迁入落户的总部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
(二)新项目投资奖励。对新认定、新迁入的总部企业,在我镇新增的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等投资,按其新认定或新落户起两个自然年内完成实际投资额(不含购置土地支出)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六条 技术改造升级补贴
大力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和智能改造升级,对立项备案并入库纳统达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工业投资项目,按实际支付的设备购置费(单台设备购置费小于5万元人民币的不纳入补贴核算范围)的2%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50万元人民币。
第六章 实施数字化赋能行动
第二十七条 两化融合专项资助
鼓励企业在生产、经营各环节、各领域应用ERP(企业资源计划管理)、MES(制造执行管理)、SRM(供应商管理)、CRM(客户管理)等数字化系统,实现生产、经营和管理水平显著提升。对成功纳入我镇两化融合应用项目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两化融合应用项目资助的企业,按市资助金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八条 工业互联网示范项目资助
鼓励工业企业应用工业互联网新技术,优化各业务环节,实现生产、经营和管理成本大幅降低、经营效率明显提升或工业高质量发展。对获得市工业互联网示范项目资助的企业,按市资助金额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九条 5G融合应用项目资助
支持工业企业面向产业转型升级的实际需求,搭建与行业应用系统相结合的5G示范网络,开展基于5G、边缘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工业互联网应用活动。对获得市5G+工业互联网项目资助的企业,按市资助金额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条 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发展奖励
(一)软企上规模奖励。加快培育发展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对新增(含新迁入我镇的)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规上企业,一次性10万元人民币。
(二)软企营收增量奖励。对连续两年实现营收正增长的规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且当年度营收同比增长15%及以上的,按当年新增营业收入部分(新成立企业为当年营业收入)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奖励金额不足1万元人民币的按1万元人民币奖励。
(三)软企初创期租金补助。对新落户道滘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按其实际租用面积给予每月10元人民币/平方米的初创期租金补助,最多补助三年,单个企业补助最大补助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第七章 推动绿色低碳经济发展
第三十一条 绿色制造专项资助
支持企业开展工业节能、工业节水、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的绿色循环发展和节能降耗项目建设,进一步提升绿色制造水平,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提高资源利用率。对通过市验收的项目,按市资助金额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万元。
第三十二条 绿色清洁生产奖励
对自愿性通过标准审核程序完成清洁生产验收,被认定为省级、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4万元人民币、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通过简易清洁生产审核流程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0元人民币的奖励;鼓励已通过简易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继续申请并通过标准审核程序完成清洁生产验收的,按等级追补奖励差额。
第三十三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
对在我镇投建装机容量大于或等于200千瓦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项目装机容量400元人民币/千瓦的标准给予应用方(屋顶方)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30万元人民币。
第八章 促进企业拓展市场
第三十四 条稳外资奖励
对统计在我镇的上一年度实际外资金额达到1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企业,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五 条稳外贸资助
对统计在我镇的上一年度进出口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企业,按照每1万元人民币进出口额给予2元人民币的标准予以资助,每家企业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六 条外贸新业态资助
(一)市场采购贸易。对统计在我镇的上一年度市场采购贸易已结关出口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企业,按照每1万元人民币已结关出口额给予4元人民币的标准予以资助,每家企业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二)跨境电商贸易。对统计在我镇的上一年度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企业,按照每1万元人民币跨境电商进出口额给予4元人民币的标准予以资助,每家企业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七条 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外重点展会及经贸活动。对参加或组织经镇备案同意的展览会和经贸活动的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一)参展。境外展:对进出口额统计在我镇的企业,对企业每个展览会按展位费的20%比例予以资助。每家企业同一展览会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境内展:对标准展位按照每个展位3000元人民币的标准予以资助,每家企业每个展览会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对特装展位按实际发生特装布展费的50%给予资助,最高支持每平方米600元人民币,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二)组展。鼓励行业协会等机构组织镇内企业抱团参展,抱团参展前应向镇经济发展局备案同意,组织参展企业不少于10家,按每家参展企业3000元人民币的标准予以组展奖励,每个展会组展资助最高支持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资助金额不得超过项目实际支出费用。
第三十八条 促进服务贸易奖励
(一)服务外包提档奖励
对统计在我镇的上一年度服务外包离岸(含技术服务进出口)或在岸执行金额达50万美元、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1万元人民币、2万元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二)培育服务外包重点企业奖励
对统计在我镇的上一年度服务外包离岸或在岸执行金额100万美元以上、最近两年业务增速保持在10%以上、纳入限额以上服务业库的服务外包重点培育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历年来已获该项奖励的不予重复支持。
第九章 促进商贸发展
第三十九条 稳商贸奖励
(一)限上批发业。上一年度纳入统计的含税销售额达3亿元人民币及以上,且销售额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企业,对销售额增量部分按照2‰的比例给予奖励。
(二)限上零售业。上一年度纳入统计的含税销售额达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且销售额同比增长5%及以上的企业,对销售额增量部分按照4‰的比例给予奖励。
(三)限上餐饮住宿业。上一年度纳入统计的含税营业额达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且销售额同比增长5%及以上的企业,对营业额增量部分按照6‰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四十条 首店经济奖励
(一)首店引进奖励。国际知名品牌和本土知名品牌在我镇开设独立法人性质各类品牌首店(含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与招引企业(商业设施运营单位)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对品牌企业予以支持。其中,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华南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中国(内地)首店,给予50万元人民币奖励。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东莞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华南首店,给予15万元人民币奖励。国际知名品牌授权代理商开设东莞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东莞首店,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
(二)招引企业奖励。支持商业设施运营单位等开展投资促进和商务推介活动,加大品牌首店招引力度,商业设施运营单位每成功自主招引一个符合前述规定的品牌首店(不含非独立法人性质的各类品牌首店),对招引企业按前述规定的品牌分级,相应给予10万元人民币、3万元人民币和2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四十一条 电子商务推广活动资助
(一)线上销售推广资助。鼓励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线上销售推广自家产品,对进驻大流量电商平台、直播平台等进行产品销售推广的,按当年实际支付平台注册费用、服务年费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二)电商直播专场活动资助。对由镇内电商企业、电商平台、电商直播基地在镇内举办经镇经济发展局备案同意的电商直播等专场活动予以支持,对活动实际支出费用(限于线下场地租赁、线下场地装修、设备租用、线上平台直播活动专区搭建、平台流量采买、讲师费、专家评审费)予以20%的支持,每场活动最高支持10万元人民币。
第四十二条 推动商贸企业纳统奖励
鼓励商贸企业通过“小升规”“分转子”“产销分离”“商业特许经营落户”等方式入库纳统,对当年新增入库纳统的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企业和个体户,给予一次性3万元人民币奖励。且次年销售额(营业额)同比正增长的,在上述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2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十章 深入推动金融创新
第四十三条 利用资本市场奖励
(一)企业上市奖励。对经市政府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成功上市后实现首发融资且所募集资金的50%以上投资在我镇的企业,按在我镇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购置费)1%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二)产业基金投资奖励。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鼓励产业基金落户我镇开展股权投资业务。对落户我镇并对我镇不少于2家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产业基金,前三年每年给予产业基金实际办公场地租金费用50%的补助。对产业基金成功投资我镇企业,且投资总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投资总额分别一次性给予产业基金和企业0.5%的奖励。
第四十四条 企业贷款贴息补助
对通过道滘镇内银行机构获得贷款的镇内企业,按每年实缴贷款利息给予一定补助。
(一)高企贷款贴息补助。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获得贴息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二)“瞪羚企业”贷款贴息补助。对东莞市“瞪羚企业”按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2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获得贴息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三)“百强创新型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上市后备企业”贷款贴息补助。对“专精特新企业”“百强创新型企业”“上市后备企业”,按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3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获得贴息最高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章 促进产业优化提升
第四十五条 产业提升专项经费
为推动我镇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提升制造业竞争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强对产业发展的谋划和产业氛围的提升,对经镇政府同意实施的有利于促进产业发展的有关活动给予支持,具体活动及经费额度,以镇政府批复为准。有关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分等定级评价、企业沙龙、高峰论坛、参观考察、产业调研、产业规划、企业诊断服务等。
第四十六条 其他需要安排资助的事项
包括上级部门要求镇一级财政共同分担预算的扶持政策;上级部门明确要求或鼓励镇一级财政进行配套资助的事项;经镇党委、镇政府研究决定扶持的其他事项。相关扶持事项以“一事一议”方式上报镇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统计工作专项奖励
为充分调动“四上”企业及重点监测企业统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及时准确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资料,发挥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示范和支撑带动作用,设立统计人员专项奖励。对积极申报研发经费投入、工业技改投入、服务外包业务、两化融合评估,以及按时、高效、主动配合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一套表”数据填报工作的企业统计(财务)人员,按项目数量及数据质量给予1000元人民币至5000元人民币奖励。
第十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四十八条 组织申报。经济发展局发布资金申报通知,申报单位(个人)依据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第四十九条 项目审核。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审查材料进行审核。
第五十条 审批拨付。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经济发展局拟定资金资助计划,报镇政府审批。经镇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五十一条 优化申报审批流程,对经认定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尽可能采取“免申即享”方式兑现政策。
第十三章 资金监管
第五十二条 对项目申报主体不予资助的范围,参照《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包括:
(一)项目申报主体申报专项资金前两年的1月1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资助:
1.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财经、税务、统计、市场监管、环保、节能、劳动、社保、安全生产、住房公积金等方面(不含海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其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是指单次处罚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价值金额合计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2.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含单次3000元人民币及以下罚款以及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不含海关行政处罚)。
3.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被海关等部门认定为失信企业的。
4.在财政、审计、外管等部门履行职责开展检查、执法的过程中,拒绝、逃避、阻碍检查执法,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被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或罚款,或者检查报告、审计报告(决定)中建议取消其日后申报财政资金资助资格的。
(二)重点用能单位在申报指南发布年度的上年度节能考核不通过的。
(三)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发布年度的年初未填报上年度研发投入,或填报后经市统计部门审核上年度研发投入为零的。
(四)经清算应退回中央、省、市、镇财政资金,但逾期未足额退回的。
(五)因提供虚假申报资料等行为,情节严重,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列入申请财政资金资助黑名单,尚在取消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期内的。
(六)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贪污、截留、挪用财政资金并被相关部门处罚,尚在取消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期内的。
(七)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不予资助的范围。
第五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规范财政资金申报及管理。项目单位提出资金申报时需向镇经济发展局提交承诺函,确保申报项目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四条 建立完善的检查制度以及绩效评价制度,确保奖励资金使用合理。
第五十五条 企业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截留、挪用引进吸收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3年内取消申请镇财政资助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经济发展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原《道滘镇扶持非公有制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道府〔2019〕14号)和《道滘镇扶持现代服务业及开放型经济发展实施办法》(东道府〔2019〕1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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