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设立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海曙区委 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以新发展理念引领海曙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海党〔2022〕49号)文件精神,设立海曙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海曙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来源为海曙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和上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支持对象。在海曙区范围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和有关单位。
第五条 支持范围。
1、支持小微企业上规升级。
2、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
3、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4、支持企业争创省级隐形冠军。
5、支持企业导入先进管理模式,创新经营模式。
6、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
7、支持小微企业园建设。
第三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支持条件和标准。
1、对首次纳入规上统计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2、对工业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150亿元、200亿元的,累计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的补差奖励。
3、对新获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0万元的补差奖励。
4、对新认定的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浙江省隐形冠军示范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5、鼓励工业企业导入先进管理模式,创新经营模式。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业企业,经专家评审效果显著的,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的4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1)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4亿元及以下的规模以上企业;
(2)接受专业企业管理咨询机构的诊断辅导服务,签订的合同总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
(3)管理咨询项目合同签订时间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且能够在当年度3月底前完成。
6、对首次获评市级、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每家最高10万元、50万元的补差奖励;被工信部评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7、对新获得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称号的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补差奖励。
第四章 资金申报程序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镇(乡)、街道和园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所在镇(乡)、街道和园区初审同意后,上报区经信局。
第八条 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奖励根据相关部门公布的名单,经企业所在地镇(乡)、街道和园区汇总核实后确定奖励对象。
第九条 年度申报要求另行通知,有关申报指南、申请表格、认定公示、补助文件等在区经信局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五章 资金的审核及拨付
第十条 区经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后,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现场核查和验收。审核结果经局党组同意后,确定资金支持对象和额度,并在区经信局网站上公示7天。
第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后,区经信局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原则上通过“甬易办”平台兑付资金,由各镇(乡)、街道和园区通知企业开具收据并填报汇总表,由实际兑现部门入账。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区经信局主要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和绩效,确定资金支持的对象和金额。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追回已补助资金,并将该单位列入财政补助黑名单。
第十四条 企业及法人代表当年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用工、土地利用、节能降耗、依法纳税、诚信经营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行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评价结果应用,优化资源要素配置,优先支持A、B档企业申报和享受区级财政奖补政策,C档企业减半享受区级财政奖补政策,D档企业不予享受区级奖补政策。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下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曙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海曙区财政局共同实施,由海曙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办法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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