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帮助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推动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拓宽政策支持渠道,提振信心稳定预期,激发市场活力,全力支持驻区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有序长效发展,进一步优化调整产业结构,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具体可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予以认定,或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划型标准予以认定。符合条件的非法人合伙组织性质专业服务机构参照执行。若遇行业划型调整,则参照国家最新划型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西城区发展,进行独立核算的中小微企业。
第二章 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支持中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每年安排资金针对运行稳定、营业收入持续增长、区级综合贡献突出的中小微企业给予综合服务奖励。
(责任部门: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第五条 推动企业绿色低碳发展,针对节能技改项目、新能源项目、能源管控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最高给予总投资30%的资金补助,针对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在市级补助基础上给予5%的资金补助;给予能源审计项目不超过12万元的资金补助。
(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
第六条 对市(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费用,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的资金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含)。
(责任部门: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第七条 按照国家、北京市相关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分类实施减税降费、房租减免、普惠性金融让利、用工用地用能成本减负等各项降成本政策举措,切实做好指导、服务工作,持续为驻区中小微企业纾困减负。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统筹推进)
第三章 促进中小微企业规模成长培育
第八条 健全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建立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完善企业画像,加强动态管理,定期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北京市专精特新、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评定。
(责任部门: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第九条 对获得“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升规奖励的企业,给予市级升规奖励资金10%的区级配套支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含)。
(责任部门: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第十条 对新迁入或首次获得市(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驻区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对新迁入或首次获得国家级、市(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的驻区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单个企业不重复享受,晋级补差。已获得同类补助的企业可参照本措施补差。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年度区级综合贡献。
(责任部门: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第十一条 对新迁入或首次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驻区企业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奖励资金分三年拨付;首次获得奖励三年后再次取得国家高新技术证书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责任部门: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第十二条 支持中小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在北交所或区政府认可的其他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对于新三板挂牌企业,根据企业情况综合考量,给予总额不超过150 万元的区级专项资金支持。对于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根据企业上市不同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600万元的区级专项资金支持。
(责任部门:北京金融街服务局)
第四章 加大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撑
第十三条 用好5亿元专项投资基金,通过直接投资及子基金模式,聚焦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碳中和等重点领域,持续加大西城区政府基金主动投资力度。
(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 用好5000万元西城区中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对北京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驻区中小微企业贷款开展担保业务产生的代偿风险,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代偿金额30%的比例、单项业务不超过500万元(含)的额度进行补偿。开设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绿色通道,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单项业务不超过700万元(含)。
(责任部门: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第十五条 提供贷款贴息服务,用好市级“首贷户”“投贷奖”贴息服务,指导驻区中小微企业运用市级贷款优惠政策拓展融资渠道。强化中关村西城园创业创新贷款贴息等专项补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责任部门: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促中心、西城园管委会)
第十六条 利用“西城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平台”打造实体经济与金融机构对接平台。引导金融机构开发优质普惠金融产品,快速响应来自平台的融资服务需求,做好惠企政策宣传,提高融资支持效率。
(责任部门:北京金融街服务局)
第十七条 建立保就业保市场主体融资常态化工作机制。强化对中小微企业运行监测,梳理掌握有融资需求企业名单,及时与金融机构及投融资企业对接提供精准融资服务,对暂遇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及时“输血”。
(责任部门:北京金融街服务局、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第五章 强化中小微企业人才发展支撑
第十八条 积极推进“人才+产业”政策创新,持续优化重点领域人才发展政策环境,开展人才资助项目。大力开展“数字人才”培育,将数字经济人才纳入西城区人才激励计划支持范围;提升专业服务业人才引领效应,定期评选出一批行业示范人才向社会广泛推介。
(责任部门:区委组织部、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第十九条 加大人才统筹服务力度,针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人才公寓支持,提供工作居住证办理、住房补助、健康医疗、职称评定等方面支持。优先推荐业务骨干参加西城区优秀人才项目评选;协助参与国家、北京市相关人才评选表彰和人才项目评审。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统筹推进)
第二十条 建立人才服务与就业融入机制。针对为本区符合条件的户籍人口提供工作岗位的企业,经认定按照每人每年6000元、9000元、12000元三档给予岗位补助,最长不超过三年;针对提高劳动力要素质量的企业,经认定按照每人200元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助。本区户籍劳动力实现创业,在本区注册、经营一年以上,按照每年实际房租金额申请补助,最高不超过4万元,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责任部门:区人力社保局)
第二十一条 强化人才供需精准对接,加强政企联动,通过网络发布、带岗直播、现场招聘、入校宣讲等线上线下各类招聘形式,在引才数量、引才结构、引才渠道等方面给予支持。推进全区人力资源行业扩展中小微企业创新人才寻访、人才测评、新业态就业等服务项目,经认定引进人才成功的,对符合条件的机构按照服务费10%的标准给予人才服务奖励,用人单位同时享受人才引进补助。
(责任部门:区人力社保局)
第六章 促进中小微企业经营市场拓展
第二十二条 开展“大手拉小手”活动,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大型企业产品和服务采购计划,提升中小微企业产品供应效能。引导支持大型企业、“链主”企业通过产业纽带、聚集孵化、上下游配套、分工协作、开放应用场景和技术扩散等方式,将中小微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带动中小微企业优化生产经营、提升产品质量。
(责任部门: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第二十三条 推荐优质中小微企业积极参与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京港洽谈会等展会活动,充分发挥国家级服务平台作用,帮助中小微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责任部门: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第二十四条 支持金融科技、数字经济、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领域的领军企业牵头成立行业联盟、专家咨询委员会,丰富平台资源,创新服务模式,推动上下游企业长期、全面、深度合作,提升对行业发展和管理的服务支撑水平。
(责任部门: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第二十五条 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由相应采购人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采取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责任部门:区财政局)
第七章 加强中小微企业精准服务
第二十六条 优化对企政务服务,持续提升智能化服务水平,提升企业办事便利度。开设企业注销专区,大幅缩减时间;实现银行账户与营业执照同步办理;推进企业开办“一网通办”。
(责任部门:区政务服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七条 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开展清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对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大型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款项支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责任部门: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区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八条 提供清产核资支持,协助集体企业开展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推进城镇集体所有制中小微企业变更为有限责任制公司、股份有限制公司。
(责任部门: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第二十九条 加强法律服务,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培训活动,促进依法合规经营。引导专业机构积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解决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统筹推进)
第三十条 建立政企双向沟通机制,搭建信息互通平台,不断完善联系走访中小微企业制度,关心企业需求、听取企业意见、纾解企业难题、宣传惠企政策、挖掘资源优势、把握合作机遇,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服务,帮助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责任部门: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第三十一条 本措施自2023年5月29日开始实施,由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有效期五年。各行业主管部门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及工作职责,针对金融、金融科技、数字经济、专业服务、科技创新、文化旅游、生活性服务等驻区发展中小微企业给予专项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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