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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辛集市"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发布日期:2023-09-13 09:14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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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结合我市新形势下的发展需要,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项目建设,培育壮大实体经济

(一)支持项目建设用地。对于用地集约且列入省重点的优先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省内产业领先且近三年内亩产出效益在市内同行业领先的工业企业,其搬迁、扩建、新建新征地时,可按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上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并给予每亩不超过10万元的奖补,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单个项目实际投资完成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限设备和软件投资,不含土地和建筑物投资,以票据为准),竣工验收后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600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

(三)对设备购置给予贷款利率补贴。对经认定的单台单套国际或国内一流的高端设备购置投资额高于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贷款提供补贴支持(以设备购置发票为依据,下同),贷款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参照实际利率给予补贴(期限1年,最高补贴100万元,下同);贷款利率高于基准利率的,参照基准利率给予补贴;属于自有资金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补贴。对购置进口设备每台(套)500万元(含)以上的,按购置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

(四)鼓励企业提质上水平。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1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专精特新”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级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

(五)推进企业“两化”融合。鼓励支持工业企业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被列为省级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重点项目的,奖励20万元;列为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融合发展相关项目的,奖励30万元;列为省级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案例的,奖励10万元;列为省级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试点并通过验收的,奖励20万元;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奖励20万元;通过DCMM(GB/T36073—2018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国家标准认证的奖励20万元。

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六)激励企业上市。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对在境内和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补助〔实施分阶段奖励,其中拟上市企业完成股改后,奖励20万元;与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约(付费达到50万元)正式启动上市辅导工作后,奖励50万元;辅导备案后,奖励50万元;报会后奖励50万元;发审会通过(或予以注册)后,奖励50万元;IPO成功后,奖励8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50万元补助(实施分阶段奖励,其中拟挂牌企业完成股改后,奖励20万元;与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约(付费达到30万元)正式启动挂牌工作后,奖励30万元;报会后奖励50万元;股转公司通过(或予以注册)后,奖励50万元;对在河北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对转入高层次板块的企业,按照新转入层次补助标准补足差额。对在境内主要证券交易所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入辛集市且实现融资超5000万元或域外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辛集市满12个月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助。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协办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

二、培育壮大创新主体,不断提升科技水平

(七)鼓励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优先给予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立项支持,采用创新券等支持方式,推动企业向新型研发机构购买研发创新服务。

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

(八)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设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围绕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支持高新技术成果特别是京津科技成果进行转化、产品化和规模化,推动我市产业向中高端跃升。对技术合同输出的企业,同一年度技术合同输出累计200万元以上,按合同登记交易额的1‰给予年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财政奖励。

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

(九)培育壮大创新主体。加快科技型企业培育,鼓励企业申报科技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及科技小巨人企业。对新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和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对复审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5千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支持企业设立工业设计中心,对新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5万元奖励。同时,鼓励科技服务机构面向企业科技创新提供专业化服务,对优质服务机构进行备案,对市域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培育机构,通过辅导认定10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备案且未收取企业服务费的服务机构,每成功培育认定一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500元补助。

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十)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联合高校、院所开展技术攻关,增强原始创新供给能力,推动重点行业关键技术产业化,强化重点研发、成果转化、平台建设、人才培育等科技计划专项支持。对获得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项目,奖励100万元,其中30万元奖励给获奖者项目完成人,70万元奖励企业,用作项目研发和成果转化经费。对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奖视同一等奖)的项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个人和组织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一等奖、二等奖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特等奖的项目给予200万重奖。

牵头单位:科学技术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十一)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创新

1.对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2万元、6万元;对确定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6万元、3万元。对初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事业单位,且专利数量符合当年申报指南规定条件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2.采用专利权质押单一方式获得贷款的,对最后一年贷款按照合同约定利息的50%给予补助;实际支付利息低于合同约定利息的,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50%补助。采用专利权质押附加其他担保组合方式获得贷款的,对最后一年贷款按照不超过贷款业务中专利权质押部分支付利息的50%给予融资企业补助。专利权质押部分按照银行证明或以专利权质押在借款合同中的占比测算。每笔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业务仅享受一次补助。同一补助年度内,通过专利权质押融资的企业,获得的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3.围绕我市重点企业、特定专业技术领域以及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开展专利导航计划项目,指引企业、产业创新资源优化配置的具体路径。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计划项目采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企业联合申报方式,每年不超过2项,每项给予最高8万元经费补助;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计划项目采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市场监督管理局、产业园区或行业管理部门联合申报方式,每年不超过1项,每项给予最高15万元经费补助。

4.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金奖每项奖励30万元、银奖每项奖励20万元、优秀奖每项奖励10万元;对获得河北省专利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一等奖每项奖励15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10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5万元、优秀奖每项奖励3万元。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十二)鼓励企业争创名牌。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组织奖)”“河北省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50万元或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注册国家地理标准证明商标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三、支持创业空间建设,打造创新创业新载体

(十三)支持行业领军企业建设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对新评定的国家、省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发挥我市工业设计中心引导效用,加强工业设计供给侧支撑,推进工业设计创新能力提升,促进产业迈向中高端,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

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四)发展电子商务公共交易平台。市财政每年列支50万元,支持公共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企业建设,加强电子商务系统培训,推动更多小微企业和个人在淘宝等第三方平台开店。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经济开发区

(十五)加大创业贷款扶持

1.个人创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且无固定工作岗位的自主创业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

2.合伙创业和组织创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十类人员合伙创业或组织创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合伙创业应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协议。组织创业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新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用好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并按相关政策贴息,经办金融机构按照1:10规模向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创业担保贷款。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各金融机构

四、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十六)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政策的引导作用,通过设立政府引导资金,鼓励PPP项目、股权投资等多种模式的投资形式,扶持企业创新创业。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协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金融办、经济开发区

(十七)鼓励企业体制创新。引导各类企业按照“公司法”进行完善改造,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市财政每年列支50万元,在企业培训、考察学习、公司重组等方面给予支持。

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八)大力引进高级人才。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专业咨询公司与辛集企业合作对接,对高水平人才团队建设优先推荐申报各类人才计划并给予立项支持。建立高端人才储备库,对受聘于辛集市的博士或正高级职称以上高端人才予以登记。对研发项目成效显著的,经组织省级专家认定,可给予20—1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对受聘于我市的高级人才,除按协议享受工资福利待遇外,按照人才身份层次分别给予不同数额的补贴。符合《中共辛集市委办公室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辛集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辛办发〔2017〕14号)入住条件的,按相关程序办理入住;符合燕赵英才卡申领条件人才,全部纳入燕赵英才卡服务保障范围,持有B卡的,自到我市工作之日起五年内可每月享受1000元的房租补助。鼓励通过选聘方式聘用到事业单位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离岗创业、创新创业,按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相应待遇(保留人事关系,代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发生费用比照在职人员办理,档案工资和专业技术职务正常晋升等)。科技创新企业、行业领军企业、我市重点企业,接收毕业2年内全日制学士学位以上学历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市科学技术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后,市财政按每接收1名毕业生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设立院士工作站的企业,市财政每年奖励20万元,被认定为院士合作重点单位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认定的省级创新英才一次性奖励5000元。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补贴20万元。创新政策服务方式,鼓励人才以咨询、兼职、短期工作、人才租赁等方式参与重大科研活动。对为我市提供智力服务的高层次人才,视贡献情况由市财政给予用人主体2—5万元的引才补贴。鼓励企业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院的合作,支持这些机构来我市建立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办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

(十九)落实减免涉企收费政策。事业单位开展的各类行政审批前置的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性收费,实行清单管理,凡未纳入清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不得收费。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十)简化审批流程。市民服务大厅设立企业开办综合受理窗口,优化审批流程,将企业开办时间压减至1个工作日以内。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政府投资类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缩至39个工作日以内,持续压缩项目立项时间,其中审批、核准分别压减至4个、3个以内,备案项目即办。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时限分别压减至15个、7个工作日以内。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口退税办理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局;协办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此政策措施自2022年5月14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原《辛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辛政发〔2019〕5号)同时废止。符合本政策措施规定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享受本市支持政策规定时,按照就近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办理。各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对特别重要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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