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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巴马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巴马瑶族自治县产业园区招商引资扶持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9-11 09:08浏览次数:

河池市巴马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巴马瑶族自治县产业园区招商引资扶持办法(试行)

巴马瑶族自治县产业园区招商引资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加快主导产业发展,鼓励和吸引更多国内外企业入驻巴马,根据国家、自治区、河池市的相关政策,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地支持政策

(一)对选址在巴马瑶族自治县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产业园区)内的项目,产业深加工项目产业用地原则上按土地评估价(成本价)供地。具体地块出让时,成交价超出成本价格的,由企业先按成交价全额缴纳,超出部分给予扶持补助。

(二)入驻产业园区内的项目产业用地,优先列入自治区、河池市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争取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在县本级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方面优先安排。

(三)鼓励企业购买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对于属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采取公开招拍挂方式出让。企业进行购买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企业购买层数为一层的标准厂房按100元/平方米、层数为二层的标准厂房按150 元/平方米、层数为三层的标准厂房按 200 元/平方米、层数为四层及以上的标准厂房按250 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已享受本条款的,不再享受相关租赁扶持。已获得购置补助的企业,五年内不得对所购的标准厂房进行转售。

(四)进入产业园区标准厂房的企业可以以租代购购买厂房,即当年已缴纳的房屋租金可抵扣购买标准厂房款。

(五)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在符合安全、消防、环保等相关条件下,转让、出售标准厂房且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允许对房产、土地权证进行合理分割办证。

第三条 财政支持政策

(一)对选址在自治县产业园区(含深巴实验区)内的项目,包括年产 30 万吨以上矿泉水生产、农产品深加工、国际品牌或国家级康养医药机构、五星级(含)以上酒店项目、基因检测或细胞治疗等项目,建设用地按 150 万/亩投资强度确定上限,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的发展,奖励额度原则上不能超过企业缴纳的土地价款。

(二)入驻产业园区内的国家级工程中心、实验室,投资金额达 1 亿元(含 1 亿元)的,由自治县财政一次性奖补2000万元;自治区级工程中心、实验室,投资金额达5000 万元,由自治县财政一次性奖补 1000 万元。

(三)对选址在产业园区,投资强度在每亩200 万元以上(含200 万元)、达产后税收实缴金额不低于15 万元/亩的其他项目,按项目用地实际面积,每亩补助5000 元,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四)培育扶持做大做强产业企业。对年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2 亿元、5 亿元、10 亿元、20 亿元、50 亿元和100亿元的规模以上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 万元、20 万元、30万元、4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和 200 万元。

(五)对列入自治区“双百”项目、“双新”项目、“千企技改”产业项目计划的重大优质产业项目,项目按时竣工投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 100 万元、20 万元、20 万元,其中获得“双百双新”项目的奖励资金须用于本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六)对首次获得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中心、智能工厂、绿色工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对首次获得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中心、智能工厂、绿色工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七)对首次获得国家级质量品牌认定或表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对首次获得广西质量品牌认定或表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复评获得广西质量品牌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八)一般工业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建设厂房和购置设备的实际投入(以财务票据为准)为考核标准,按照企业实际投入(含技改投入)进行奖励。当年固定资产(仅指设备,不含基建)投入达到 600 万元以上(含600 万元)的,按照1%奖励;当年固定资产投入达到 1000 万元以上(含1000 万元)的,按照2%奖励,奖励最高资金不超过 300 万元。

(九)新引进企业:在六年奖励期限内,年税收总额达到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的当年起,连续五年县财政分别按其实缴税收县级分享部分(按 30%计)同等数额的50%、40%、30%、20%、10%奖励给纳税企业,作为企业发展资金,专款专用。

(十)已落户现产业园区规划的企业:自年缴纳税额达到500 万元(含 500 万元)的当年起,连续五年按照新引进企业奖励标准给予奖励扶持。

(十一)支持“个转企、小升规”。对我县首次入规的新上规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十二)企业迁入园区奖励。县内原有企业迁入园区的,视同新入园企业,享受新入园企业同等优惠待遇。

(十三)对进驻产业园区的符合“中国制造2025”新兴产业,固定资产总投资 2 亿元以上(含2 亿元),投产后年产值5亿元以上(含 5 亿元),年实现税收缴纳500 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并能够引进相应产业链项目的龙头企业,每年达到上述条件,给予 500 万元的扶持资金,期限不超过5 年;同时,此类企业承租我县标准厂房且合同租赁期为 5 年以上(含5 年)的,给予前3年免租金,后 2 年按照 50%租金优惠减免租金。

(十四)对承租标准厂房租金收取及优惠如下:

1.企业租赁产业园区标准厂房租金每年收取15 元/平方米。

2.企业租赁产业园区标准厂房收取优惠。对于属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企业进行租赁的,租赁第一层标准厂房每年按7元/平方米、第二层的标准厂房每年按8 元/平方米、第三层及以上的标准厂房每年按 9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年补助一次,连续补助 5 年。

3.对租赁每 1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厂房,生产经营12个月内累计缴税的企业优惠按以下三个等级进行财政补助:第一级:对租赁每 1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厂房,生产经营12个月内累计缴税达 30 万元以上(含30 万元)的企业,可享受每年给予厂房租金 30%的财政补贴。第二级:对租赁每 1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厂房,生产经营12个月内累计缴税达 50 万元以上(含50 万元)的企业,可享受每年给予厂房租金 50%的财政补贴。第三级:对租赁每 1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厂房,生产经营12个月内累计缴税达 80 万元以上(含80 万元)的企业,可享受每年给予厂房租金 70%的财政补贴。

以上承租标准厂房优惠政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不能重复享受,从缴税之日起计算,补贴期限不超过5 年。

(十五)对在产业园区成功创建五星级、四星级乡村旅游区的中医药园区,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四条 出口支持政策

(一)支持生产成套设备的企业与境外商签订100万美元以上(含 100 万美元)的成套设备销售合同,按实际出口报关额2%的比例进行支持,最高限额为100 万元。

(二)对到我县投资的出口2000 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的企业,按 1%的出口额进行地方财政补贴。

第五条 金融支持政策

(一)对于新引进的重点项目,协调我县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首批贷款 3000 万元以下(含 3000 万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不超过 15%的优惠。

(二)支持新引进的重点企业与河池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开展融资担保贷款业务。

第六条 收费支持政策

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相关政策的规定,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原则收取。

第七条 人才支持和用工政策

(一)对招工在 150 人以上(含150 人)的新办企业,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解决企业用工问题。

(二)加大园区内企业用工服务力度,由人社部门做好用工服务,每年至少为企业举办一期专业技能培训,举办两次以上专场招聘会,优先安排园区企业员工就业。

(三)对园区内企业聘用的员工子女,视同企业所在地居民子女,教育部门给予享受巴马辖区入学、入托同等待遇;企业投资者及高级技术员子女允许在县内优先安排就读。

第八条 “一企一策”政策

(一)扶持条件。

1.技改投入达 5000 万元以上(含5000 万元)、优先进入产业园区新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1 亿元(不含流动资金)的企业。2.经自治县工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重点企业或重大工业项目。

(二)扶持奖励。

享受“一企一策”政策的项目,当年建成投产而且实现税收达2000 万元以上(含 2000 万元)的企业,给予奖励200万元作为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第二年,实现税收2000 万元以上(含2000 万元)进入新上规模,工业产值达到2 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 300 万元作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第三年,实现税收 3000 万元以上(含 3000 万元),工业产值达到4亿元以上(含 4 亿元)的企业,给予奖励300 万元作为企业转型升级资金。第四年,实现税收 4000 万元以上(含4000 万元),工业产值达到 5 亿元以上(含 5 亿元)的企业,给予奖励400万元作为企业转型升级资金。第五年,实现税收5000 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工业产值达到 6 亿元以上(含6 亿元)的企业,给予奖励 500 万元作为企业转型升级资金。企业年度投资强度达不到规定投资额度的,以税收实缴额度增长部分进行抵扣核算,当补足投资差额数后,可享受上述扶持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引进的重点项目,按照财政支付的条件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项目,不执行或停止执行本扶持办法。对已享受本办法用地支持政策,但达不到投资额度和税收额度要求的,项目企业要按照土地出让时的优惠资金予以补缴。

第十条 按财权、事权统一原则,奖补资金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落实兑现,企业依照本办法享受的扶持,原则上不超过企业缴纳税收的县级财政分享部分,并用于企业发展,专款专用。对违反本扶持办法规定或达不到规定要求条件的,已经享受的奖励须全额退还。

第十一条 扶持资金的来源和用途。由自治县财政统筹安排,扶持资金视我县财力情况安排,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项目或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第十二条 本扶持办法规定的扶持标准和优惠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原县内已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与本扶持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扶持办法为准。此前,自治县人民政府出台的《深圳巴马大健康合作特别试验区(巴马)优惠政策》《巴马瑶族自治县发展总部经济优惠政策》同时废止,本扶持办法未涉及的奖补项目按现行的普惠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本扶持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具体由自治县工信和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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