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省、州关于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相关要求,积极鼓励、吸引客商在我市投资兴业,加快推动绿色转型发展、培育税源经济等重点工作取得更大成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延边州委、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延边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龙井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内容如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注册落户的医药健康、食品加工、民俗旅游三大主导产业,教育、数字、康养、体育四大朝阳产业,以及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其它工业类、商贸物流、总部经济等企业(含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延边籍人士返乡创业企业)和我市现有规模以上企业,当年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费用,下同)达到 1000 万元以上或当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 万元以上的,实行奖励政策。
第二条 税收政策
(一)对新引进自建厂房的企业按照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从实现经营收入之日起,连续 5 年给予不低于60%的奖励。
1.对于年实缴税金 100 万元(含)-300 万元的(不含稽查查补及评估入库),按照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60%给予奖励;
2.对于年实缴税金 300 万元(含)-500 万元的(不含稽查查补及评估入库),按照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70%给予奖励;
3.对于年实缴税金 500 万元(含)-1000 万元的(不含稽查查补及评估入库),按照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80%给予奖励;
4.对于年实缴税金 1000 万元(含)以上的(不含稽查查补及评估入库),按照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90%给予奖励。
(二)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凡年实缴税金500 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项目,按其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连续5 年不低于50%给予奖励。
第三条 土地政策
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及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新引进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国家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相关标准,按龙井市当年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供应土地,其中新建医药工业项目,单独享受我市土地优惠政策。第四条 项目扶持政策
(一)重点支持医药健康、食品加工和民俗旅游三大主导产业。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1 亿元以上且两年内投产的我市主导产业项目,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百分比给予一次性奖励,比例最高不超过 10%,其中民俗旅游产业奖励比例最高不超过5%。
1.医药健康产业。对研发新药取得药品上市许可或引进域外医药批准文号且正式生产的,按照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连续5年不低于 50%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引进和研发新品种;
2.食品加工业。鼓励企业创建国家级和省级知名品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食品加工企业一次性奖励10 万元;3.民俗旅游业。对于国家 5A 级景区奖励200 万元;吉林省5A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奖励 50 万元,吉林省4A 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奖励 30 万元;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奖励10 万元,吉林省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奖励 5 万元;五星级旅游民宿奖励10 万元,四星级旅游民宿奖励 5 万元。
(二)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当年达到2000 万元以上且两年内投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百分比给予一次性奖励,比例最高不超过10%。
(三)对在国内主板上市的企业,按照税收贡献度可一次性奖励 600 至 1000 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按照税收贡献度可一次性奖励 300 至 600 万元。
(四)鼓励社会资本采取与我市合资、合作或独资的方式建设工业楼宇、标准工业厂房、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研究与发展用房等工业和科技地产项目。在龙井市区域内一次性投资兴建 3 万平方米以上标准厂房的项目,可按规模给予相应补贴。标准厂房投入使用后,在不改变工业用地用途、不以工业地产、科技地产项目名义变相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的前提下,按栋按层进行产权分割。按照经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共同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在公共部位明确、满足房屋独立使用的条件下可以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面向工业、科技和生产服务业企业销售。出租厂房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连续5年全部奖励给投资者。
(五)推动企业技改升级。采取事后奖补方式,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改项目(含智能化技术改造)按项目设备投入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项目投产达效之日起,企业须承诺 5 年内不将项目设备迁出龙井,若迁出则退还奖补资金。
(六)鼓励企业对外拓展。我市企业兼并重组龙井行政辖区外的企业,按其实际发生的评估、审计、咨询和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的 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30 万元。
(七)推动骨干企业培育。重点支持一批具备较大业务规模、较强竞争力的大型企业,发挥龙头企业引领与带动效应。对评选为省级示范性园区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评选为国家级示范性园区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
(八)对新纳入国家统计直报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九)企业新创建各级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等各类平台,凡通过国家各部委等权威部门认定的,凭正式发布或通报文件给予企业5 至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或奖励。
(十)在我市注册并正常经营的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被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十一)投资者购置市内关停或效率低下的企业,新上项目且两年内投产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以盘活闲置交易和建设过程中缴纳税费,按照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不低于50%给予奖励。
第五条 收费政策
投资者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所需缴纳的地方级行政事业性费用,市政府有权减免的一律给予减免。
第六条 引资中介人奖励政策
(一)对社会引资中介人的奖励标准项目成功引入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给予中介人或中介组织资金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具体细则见《龙井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
(二)对公职人员引资中介人的奖励标准把招商引资工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参考,有效引导广大干部你追我赶、奋勇争先(具体细则见《龙井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
第七条 其他政策
(一)服务政策
1.针对企业直接融资、间接融资等各类融资的需求,由市政府职能部门积极协调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服务;2.新落户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半年内,在我市电视台、门户网站、新媒体等各大平台免费为其播放宣传。
(二)待遇政策
1.对年实缴税金 500 万元以上的新上项目或认定为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企业实际控制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工资或年薪)在我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每户企业不超过5人),按照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连续5 年不低于50%给予奖励;对上市公司、总部经济、新办企业股东在我市以减持或转让股票(股份)等形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不低于50%给予奖励;
2.凡项目签约开工后,对重大投资项目免费提供临时办公场所。为有需要的投资者、高管及家属优先办理户口、子女入学、工作入职等相关事宜。
第八条 附则
(一)本政策提出的奖励资金均由龙井市企业发展扶持资金提供,用于奖励和支持企业快速发展。
(二)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本政策多项奖励条件的,或者同时满足我市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三)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我市将信守承诺,及时兑现。受奖企业(项目)或个人如违反承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并追究企业(项目)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四)房地产开发及建筑企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投资企业、基金项目投资企业及矿产资源开采类项目不适用于本政策。
(五)凡本政策未提及的吉林省内其他地区优惠政策,我市将比照或择优执行,对特别重大事项,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的前提下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协商解决。
(六)本政策根据招商引资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完善、调整和补充。由龙井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七)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本政策期满后,已享受连续 5 年税收扶持政策的企业,继续按本政策规定的优惠内容及年限享受至期满。原《龙井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龙发〔2020〕2 号)即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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