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大苏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区,商务中心区,火车站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持续打造一流创新生态,全力建设国家创新高地”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整合创新资源,聚集创新要素,催生创新动能,激发创新活力,大力推进主导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红色光山在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中走前列,现就激励企业科技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对象
1.在我县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照章纳税,诚信经营,信用良好的企业(享受“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支持政策必须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支持的技改项目必须进入县统计局项目库;
3.新建项目(围绕产业延链补链除外)不在支持范围。
二、支持方式
采取先实施后奖补、以奖代补和县级财政资金次年兑现的方式。
三、激励企业科技创新具体举措
(一)培育壮大创新主体,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1.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连续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规上工业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进入规上工业企业行列的,分别额外奖励5万元;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力度,对县外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县的直接向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申请确认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根据企业规模给予奖励,对上年度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0万元,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奖励50万元,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奖励20万元。
2.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围绕我县着力发展的优势主导产业,选择创新能力强、产业带动作用突出的企业,集聚创新资源予以倾斜扶持,形成一批具有先进技术水平的创新型企业。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河南省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基地)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评价年度有新授权知识产权且规范建立年度研发辅助账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3.加快建设研发中心。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建设研发中心,推动各类创新要素和资源向企业集聚,逐步实现科技型大中型企业市级以上研发机构全覆盖。对获批的国家、省实验室(分基地),在基础建设经费投入、政策配套、条件保障等方面“一事一议”给予支持;对新创建(重组入列)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国际联合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创新联合体、技术创新中心、中试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发展创新创业孵化载体,鼓励大众创新创业
4.加快构建双创孵化载体。积极培育和建设一批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打造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奖励60万元、3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
5.积极发展星创天地。以农业科技园区、涉农高校院所、农业企业等为载体,积极支持星创天地建设,打造新型农业创新创业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6.加快发展各类科技园区。引导各类开发区走创新发展道路,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高新科技园区集聚,积极培育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区,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特色产业)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3万元。
7.鼓励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发挥光山民智优势,鼓励科技人员和大学生创新创业,引导在外成功人士返乡创业,最大限度地激发人民群众参与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浓厚氛围。持续开展创新创业大赛,对在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在省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在市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
(三)深化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8.加大科技成果激励。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创造和推广优秀科技成果。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一次性奖励50—100万元;对获得河南省科学技术奖的,分别按省奖励金额1:1给予配套奖励,国家科学技术奖和河南省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的奖金全部属获奖人所得。着力构建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体系,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县属科研机构、院校等县级事业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贡献程度给予不低于成果转化收益70%的奖励。
9.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以重点产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引导企业、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展协同创新,形成产业集群攻关和抱团发展的新格局,进一步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引导鼓励我县企事业单位与省内外大学、大院、大所、大企建立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并联合开展协同创新。对牵头组建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5万元。
10.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对我县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光山转化、产业化的,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在省奖补的基础上,再给予最高2%不超过20万元的奖补。对促成技术在光山转移转化的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省奖补的基础上,再按其上年度促成的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给予1%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在光山实施技术转移转化,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给予最高3%的后补助,每家单位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1.支持培育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围绕我县科技创新需求,积极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创新人才队伍。对新认定的中原学者给予10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中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创业领军人才,分别给予2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河南省院士工作站、河南省中原学者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对认定为省级以上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获得省、市级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可按照相关规定优先推荐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其反映的科技创新问题24小时内给予答复,每年给予一次量身定制免费培训;对其子女入学由教育部门统筹就近安排优质学校。
12.支持科技人才团队建设。以主导产业科技需求为导向,对我县高新技术企业在县外建设科创飞地,就地吸纳科技创新人才和高端研发机构并在我县转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深入推进乡村科技振兴,对选派的并且考核合格的县派科技特派员每年给予一次性5000元工作经费。
13.支持引进科研院所和大学科技园。大力引进国内外一流大学和科研院所来光山建立大学科技园和科研分支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建立科研分支机构的,县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原则,给予政策支持。
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具体举措
1.对获得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转型发展攻坚类项目(包括技术改造、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改造、工业强基项目)、围绕产业延链补链的新建项目,按照项目所贷款第一年(为周期)利息的80%进行贴息。
2.对获得省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3.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绿色示范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每个产品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15万元。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评为省级绿色制造服务供应商、省级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对评为省级绿色低碳发展标志性项目的企业,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15万元。
4.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单位、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5.对获得国家、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国家“两化融合贯标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6.对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获得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奖励2万元。
7.对符合支持方向但未获得国家、省级支持奖励的“三大改造”项目,完成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上一年度实际完成的设备、软件投资额度(以发票为准,不含税)的5%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单个项目奖补资金不超过50万元。
8.对获得国家级质量标杆的企业奖励20万元、省级质量标杆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产业研究院的企业奖励20万元、省级产业研究院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级农产品深加工典型示范企业奖励5万元。
五、奖补实施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相关资质后,即时向县科工局递交申报材料。
(二)由县科工局、县财政局联合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后无异议后,县科工局即时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并报县政府审批,由县财政局设立专项资金及时予以足额兑现奖补。
(三)凡涉嫌虚假申报和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奖补资格,收回奖补资金,三年内不得享受任何惠企政策,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同一单位(企业)同类奖补就高不就低,同类奖补获得上级政策支持的,县级除按照上级文件配套奖补外,不再重复奖励。对本县已出台的激励企业科技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免申即享类政策,继续遵照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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