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凌海市振兴发展新突破,着力推动工业经济发展争先进位,进一步增强存量工业企业核心竞争优势,结合我市工业企业发展实际,制定《凌海市支持存量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
第一条 鼓励存量工业企业稳产增产
自2023年起,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的企业,每增长10%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奖励5万元;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企业,每增长10%给予2万元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至5亿元之间的企业,每增长10%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年度营业收入在5亿元至10亿元之间的企业,每增长10%给予10万元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企业,每增长10%给予20万元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二条 鼓励存量工业企业多做贡献
自2023年起,对于年度贡献度在500万元(含)以上且实现本年度同比增长10%以上的企业,按照企业本年度地方贡献度净增量进行奖励,给予地方贡献度净增量的10%作为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三条 鼓励存量工业企业上规模
自2023年起,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自上规起连续3年营业收入均实现同比正增长25%以上的,每年给予10万元一次性稳产奖励,连续奖励3年。
第四条 鼓励市场主体“个转企”
自2023年起,对当年成功“个转企”的工业主体补贴1万元的现代财务管理体系建设经费;当年成功“个转企”且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实现首次上规的市场主体同等享受第三条奖励政策。
第五条 鼓励存量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
自2023年起,首次获得国家级和省级“专精特新”“瞪羚企业”“独角兽”称号的存量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国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存量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获得国家级、省级或锦州市级数字工厂、数字车间项目补助或奖励的,按照上级补助或奖励资金的10%-30%进行配套补助或奖励。
第六条 鼓励存量工业企业技术升级和节能改造
自2023年起,在产业功能区或工业园区内,实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改造项目的存量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达到500万元(含)以上,对未获得锦州市级以上财政资金补贴奖励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1%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已获得锦州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补贴的,按企业实际获得锦州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补贴金额的5%-10%标准,给予一次性配套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自2023年起,首次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创新奖励;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自2023年起,对上一会计年度研发费500万元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经核定当年企业研发费用较上年度新增1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研发经费增加额10%给予奖补,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补20万元。
第九条 附则
(一)本《政策》适用对象为工商注册、税收解缴和统计关系均在凌海市辖区且正常存续经营的工业企业。
(二)本《政策》条款所涉经济数据统计均不含关联企业经济数据。
(三)申请本《政策》的企业在近3年内未发生过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失信行为。
(四)对恶意套取骗取奖励资金以及挤占、挪用奖励资金等各种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专项资金外,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取消该企业享受财政优惠政策资格。涉嫌违纪和违法犯罪的人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五)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多项奖励标准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同一事项既符合本《政策》,又符合上级奖励政策,且上级奖励政策资金来源非凌海市财政的,可重复享受。享受地方招商引资政策的企业,不兼享本《政策》。
(六)本《政策》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七)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暂执行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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