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全面提升全市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扶持办法。
一、扶持对象
注册地及纳税地均在樟树,或其总部、运营中心、结算中心在樟树的数字经济产业企业,其中电子信息制造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按原有政策执行,不适用于本办法。
二、扶持政策
(一)促进数字产业化
1.支持企业落地。对新引进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政策,即:自投产之日起扶持5年,前两年按企业缴纳税收中地方实际留成部分的100%标准,后三年按企业缴纳税收中地方实际留成部分的50%标准,安排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每年3月底将上一年度扶持资金足额兑现到位。鼓励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在市外供应链产品落户我市建设仓库,对注册资本500万元(含)以上,且将物流仓储中心落地在樟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给予为期三年的仓储场所租金全免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数字经济发展办、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国资中心)
2.支持企业做大。对当年经认定的新增规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服务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数字经济发展办、市统计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3.支持企业做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被首次认定为省级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的,由市政府按1: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被首次认定、续评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首次认定为省级专业化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续评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被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续评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首次认定、再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数字经济发展办)
4.支持软件产业培育。鼓励软件产业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解决方案,对软件类项目单个合同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完成后给予实际执行合同金额1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系统集成类项目单个合同金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完成后给予实际执行合同金额2%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用户方和供给方为关联企业的不得享受该政策,且同一个产品或解决方案仅可享受补贴一次。本市企业的数字化产品和解决方案纳入公共财政投资类的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清单。(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数字经济发展办)
(二)促进产业数字化
5.支持企业上云。根据上级下达的上云目标数,鼓励电信、移动、联通等云平台服务商开展专项活动,按成功上云数1000元/个奖励给相应服务商,连续奖励三年。鼓励企业生产管理系统和设备系统深度上云,验收合格后,单个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6.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对实施机器换人、搭建自动化生产线、打造数字化车间、建设智能工厂、构建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等奖补参照《樟树市加速智能化应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樟办发〔2021〕43号)文件执行。对认定为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入选省级“两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首次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并获证书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农业物联网示范基地(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园区管委会)
7.支持发展模式创新。鼓励企业在我市投资新建工业互联网平台,对软硬件投资总额达5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互联网平台,经工信部门组织验收认定后,按照平台软硬件设备投资总额的(不包括各级财政投入部分)1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平台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8.支持数字乡村创新发展。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数字乡村建设,探索推广农业生产、乡村治理、乡村政务、中药材交易等数字化应用,打造数字乡村建设的樟树样板。对积极申报省级数字乡村创新发展优秀案例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对获评省级数字乡村创新发展优秀案例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农业农村局)
(三)支持数字技术创新
9.支持数字经济创新载体建设。对数字经济领域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及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省外设立研发机构被评为省级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及新型研发机构,该研发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我市企业(指住所地在我市)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且研究成果只供我市企业使用,给予每个中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批准设立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每站补助100万元,新批准设立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专家工作站,给予每站补助60万元。补助资金分三年考核补助到位。(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科协)
10.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鼓励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工业、农业、服务业的融合应用,对被政府部门纳入国家级、省级的大数据、人工智能、5G规模化应用(5G+工业互联网项目、5G扬帆优秀案例、5G绽放杯等)、区块链等示范、试点、推广性应用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
11.支持企业技术攻关。对数字经济领域成功申报国家或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按照上级奖励标准给予100%的配套奖励。对新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并在2年内有转化运用的,奖励4万元/件;对新获得PCT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并在2年内有转化运用的,无论是在一个还是多个国家获得,每件只奖励一次6万元,申请奖补的发明专利原始申请地和申请人须在樟树市范围内,专利权人须是樟树市的企业或个人。对获得中国专利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和省级专利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自授权之日起维持满5年、10年的发明专利,分别给予1000元、5000元一次性配套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监局)
12.鼓励企业制定数字经济相关领域标准。鼓励企业参与制定区块链、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领域各类标准。对主导(排名前三)制定数字经济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项、50万元/项、6万元/项的一次性奖励;对参与(排名三名以后的)制定数字经济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项、10万元/项、2万元/项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市监局)
(四)支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13.推进5G基站建设。对5G基站及配套设施用电报装提供“一证办电”、“网上办电”等便捷服务。降低市电引入造价,对具备条件的5G基站及机房等配套设施由转供电改直供电,暂时无法实施改造的,转供电加价上限不得超过销售电价的10%。鼓励电信运营商加快建设和运营5G基站,对超出基准数量的宏基站,每个实际运营的宏基站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用电支持,用电补贴原则上需要实际开通3个月以上才可申请。(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
14.推动物联网建设。鼓励有物联需求的企业,优先采用本地物联网解决方案。对企业产品联网使用本地物联网卡,且当年新增本地连接数达2000户以上的,按本地连接数产生流量费的20%(中医药企业按30%)给予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15.推动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对接入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的企业给予支持,按接入费用的20%进行奖励,每年每家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连续奖励3年;对当年新增标识量超过5万、10万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五)加强数字经济人才培养
16.支持各层次人才引进。人才引进政策按《樟树市招才引智“新五条”实施办法》(樟发〔2021〕38号)执行。特别优秀的高端人才,可“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17.支持校企合作。鼓励企业对新录用职工开展岗前培训,按上级标准给予技能培训补贴。大力支持企业与省内外中高职、技工院校合作办班,联合培养人才,学生毕业后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参加就业培训,服务企业满一年后,按2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补助给企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教体局)
(六)强化金融政策
18.设立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基金。设立总规模不少于1亿元的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扶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壮大。(责任单位:市国投集团、市财政局、市国资中心、市营商环境服务中心)
19.提供创业担保。具体按照《江西省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操作办法》(赣人社发〔2020〕24号)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20.扶持企业上市(挂牌)。企业上市(挂牌)扶持政策按照《樟树市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樟办发〔2021〕45号)执行。(责任单位:市营商环境服务中心)
三、其他事项
21.一事一议。对具有引领性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扶持。
22.“就高不就低”。企业在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同时可享受国家、江西省、宜春市现有优惠政策,未列入本扶持办法的扶持政策,参照《樟树市开放创新强攻工业冲刺千亿园区五年行动方案》(樟办发〔2021〕44号)执行,同类奖励补贴按“从优、从高”兑现,不重复计奖。同一项目、标准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补足差额部分。
23.办法涉及到的各项补助,由企业据实自主申报,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把关,市数字经济发展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实施过程中发现企业或个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享受政策资格。
2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此期间若上级相关政策调整,本办法另行研究制定。其他未尽事宜由市数字经济发展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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