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前三岛乡人民政府,各功能板块,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省、市科技改革政策,不断深化我区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积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创新引领,着力破解制约科技创新的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和政策性问题,充分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加快推动我区“高质发展、后发先至”,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 号)、《关于深化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连政发〔2021〕64 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连云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
(一)改革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方式。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精简管理流程,实行综合预算编制管理,优化科研项目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编制科目。将直接费用中的预算科目缩减归并为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支出等五类,将间接费用中的预算科目调整为管理费和绩效支出两类。编制上述科目预算只需测算总额。
(二)扩大预算调剂权、经费使用自主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在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调剂手续;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可在预算范围内自主安排经费开支,项目承担单位应改进管理方式、优化审查程序;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上述安排和调整均可作为项目验收(结题)、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三)拓宽项目直接费用列支范围。聘用各类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人员参与专题项目研发的非本单位固定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参与科研项目的退休返聘人员费用可在科研项目劳务费中列支;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等特定领域的科研项目,可列支固定岗位或事业编制人员劳务费。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
(四)提高项目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对于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500 万元以下部分的间接费用不超过 30%,500 万元至 1000万元部分不超过 25%,1000 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 20%,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不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中,给予 35 周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30%。
(五)加大对承担重大科研任务领衔人员的薪酬激励。对全时全职承担重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或平台建设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年薪所需经费允许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并单独核算,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相应增加。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立项时与有关部门确定人员名单和年薪标准,并报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六)创新体制机制,健全科研管理服务制度。进一步优化财政科技投入方式,推进拨改投、拨改贷、拨改贴(奖)。充分发挥财政杠杆作用,探索科技专项资金转基金使用方式改革;健全科研管理服务制度。科创单位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自主选择固定岗位、短期聘用、第三方外包等多种形式,聘用资质人员或专业团队为科研项目实施提供经费管理和使用服务的,其服务费用可在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相应科研项目劳务费或间接费用中列支;改进项目资金拨付和留用处理方式。加快科研项目资金拨付进度,简化拨付程序,项目资金可一次性申请全部用款计划,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选择支付方式并随时支付。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结题)后,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或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根据省市制定的科研项目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和技术规范,将科研项目财务审计纳入执业质量检查范围。
(七)完善项目过程管理和评价验收。推动从过程管理向效果管理转变,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实施周期三年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只开展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实施周期内,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将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省有关部门备案。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对提交评价或验收的论文、专利等作数量限制规定。
(八)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在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使用、创新载体平台、科技奖励、重大人才工程等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相关承担单位以及参与实施的科技人员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本单位拟公布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依法依规对违背科研诚信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
(九)扩大科创单位科研自主权。经费管理上,江苏省海洋资源开发技术创新中心、东海水产研究所连云港创新中心等科创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委托项目经费,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方式,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研究制定横向委托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不纳入单位预算,自主确定使用范围和标准以及分配方式,并作为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依据。开展横向委托项目所发生的差旅费、出国费、会议费不纳入单位行政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横向委托项目合同双方可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等事项,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成果可归委托方或科技人员所有。横向委托项目完成后获得的净收入,如合同约定分配事项,则按合同约定提取报酬;如无合同约定,允许全部留归项目组成员自主分配并依法缴纳所得税;人才管理上,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进一步优化流程,建立事业编制统筹使用机制,蓝湾海洋资源开发技术创新中心、东海水产研究所连云港创新中心等专业从事科技创新的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可根据需要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调剂事业编制供其周转使用。引进博士等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可采用直接考核方式公开招聘。
二、推进科技与产业融合发展
(十)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企业自主研发并实施转化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可由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给予同等力度资助。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规定据实扣除后,一定期限内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税前加计扣除(根据国家最新政策动态调整);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企业委托境外机构研发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引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博士后等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及科研启动经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对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提供技术服务或整体解决方案的研发型企业开展认定。可根据研发型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给予一定奖补;对研发型企业年收入超过50万元的技术和管理人才,可同时给予奖补。
(十一)培育行业龙头创新型企业。对入选的高企后备库、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相应奖励,对首次获批省创新型领军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首次入选省“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支持优质企业对接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鼓励企业在科创板等发行上市,对上市挂牌企业按区委区政府现行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十二)实施引领产业发展的重点科技专项。聚焦我区新材料、新能源、高端智能装备、海洋经济等重点产业,突出前瞻性技术攻关和重大成果转化布局,对未来可能产生变革性技术和对我区产业结构可能造成深远影响的重大项目进行扶持,突破一批核心技术,培育一批知识产权密集、国际竞争力强的前瞻性新兴产业。
(十三)推进重大科研设施和创新载体建设。围绕我区新材料、新能源、钢铁、盐化、油化等重点优势产业,加强技术创新联盟、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等建设,着力推进江苏省海洋资源开发技术创新中心、东海水产研究所连云港创新中心建设,发挥好大平台、大设施对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促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产业化对接融通,在启动建设阶段给予重点支持;支持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等在连云区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对所有符合连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研发机构、研发总部或中心,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对引入核心技术、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在省财政专项支持的基础上,给予一定财政后补助支持;获批省级以上资质的,按照省级首期资助和绩效奖补额度给予适当经费支持,并适时制定配套政策。
(十四)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建立多渠道科技投入,加强资源统筹配置,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统筹安排区级财政科技预算,保障重点科技计划、项目支出。启动实施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
三、营造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浓厚氛围
(十五)健全科技创新统筹协调与决策机制。把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摆上重中之重的位置,坚持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科技创新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紧密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目标要求,谋划思路举措,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推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
(十六)建立重大创新补偿机制。对因技术路线选择有误、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的重点研发项目,项目承担人员已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经组织专家评议,确有重大探索价值的,可继续支持其选择不同技术路线开展相关研究。
(十七)建立创新创业援助机制。对受市场风险影响、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已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经组织专家评议,确有重大应用价值的,可采取财政补助、风险补偿、社会资本引入等多种途径,继续支持其开展产业化开发。对创业失败但主要负责人已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且有继续创业意愿和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发放创业补助,鼓励其持续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十八)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在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失误,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科研项目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对创新创业项目进行经费资助或风险投资,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相关领导干部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
(十九)建立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审计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审计等信息共享平台,有关部门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在平台上共享。对同一科研项目,实行监督、检查、审计结果互认,有关部门可直接运用相关监督、查、审计结果。减少对科研活动的审计和财务检查频次,出现对相关政策理解不一致的,应及时与政策制定部门沟通并调查澄清。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我区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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