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服务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进一步激发各类主体创新发展活力,推动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端高新产业集聚地,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省、新区相关政策及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产业方向
以围绕服务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为“牛鼻子”,在承接“北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总部、金融机构、事业单位”等非首都功能疏解的同时,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新材料、高端现代服务业、绿色生态农业”五大高端高新产业,加快提升新兴产业发展能级。
本政策所涉及的扶持对象为对雄县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且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核算在雄县的企业和机构。
二、政策支持
(一)总部企业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根据实缴注册资本分档次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开办补贴;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根据上年度综合贡献、经营情况、产业带动等情况,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新区综合贡献专项奖励额度的奖励;经认定的金融总部企业由外资独资或控股的,额外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经认定的科技型总部企业,在新区开展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最高给予500万元补贴。
总部企业在我县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原则上不少于三年),按当年租金的30%给予三年补贴;首次购买办公用房的,给予综合型总部企业最高500万元、其他总部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入驻政府产权物业办公空间的,3年内免收租金。
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研发人员经认定具有购房资格的,每人可享受最高100万元的购房补贴;总部企业引进来自在京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才,按规定自落户新区或办理居住证之日起,可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申领3年专项住房补贴。
总部企业中,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在新区综合贡献、创新示范等情况给予专项奖励,个人年度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总部企业的正式在册人员参照疏解单位享受落户、子女教育、医疗、社保、住房公积金等优惠待遇。
其他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认定,对新区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及高端高新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的企业及机构,可按照“一事一议”认定为总部企业,并享受相应的支持措施。
(二)“专精特新”企业和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
对评定为新区级、省级、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累计奖励;面向“专精特新”企业,以15万元/年为上限发放科技创新券,最高可支付企业实际支出费用的50%;“专精特新”企业和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按地方贡献程度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0万元、600万元奖励;智能化设备投入按照软件投入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三)载体企业
对认定(备案)为省级、国家级专业孵化载体,依次给予60万元、80万元一次性专业化奖励;引进和培育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按不低于15万元/家、10万元/家、2万元/家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在新区孵化载体内租赁且自用办公用房的企业,给予1.5元/平方米/天租金补贴,每年不超过50万元。
(四)外贸企业
跨境电商企业根据出口金额每年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入驻新区认可的跨境电商网络平台最高奖励5万元;对企业投资建设公共海外仓,并获得商务部门认定的,给予奖励50万元,对租用海外仓并发生出口业务的,最高补贴10万元;对在新区范围内设立的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展销中心,按标准最高奖励100万元。
对服务贸易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支持创建服务贸易示范基地,对商务部认定的最高奖励300万元,对河北省商务厅认定的最高奖励超过150万元,对新区商务部门认定的最高奖励20万元;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成功申报省级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对年出口额增长的外贸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在新区奖励的基础上,县级每年最高追加补贴20万元。支持企业利用外贸展会拓展业务,对参加经新区商务部门确定的重点线下展会的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万元;对企业境外注册自主品牌产品国际贸易额达到5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补贴20万元,对首次获评省级及以上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补贴20万元;对进口高新技术产品的外贸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
(五)外资企业
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按实缴外方注册资本最高奖励500万元,增资按实缴新增外方注册资本最高奖励500万元;外商投资企业并购、股权转让按实际到位外资资金最高奖励500万元;境外跨国公司总部、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总部按实缴外方注册资本最高奖励500万元;境外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新区设立,且当年实缴外方注册资本超过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投资项目,按照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原则给予重点支持,设立外资研发机构,享受省级“一项目一议”资金支持的,按照省级奖励资金给予50%的配套奖励。
(六)融资租赁企业
对设立融资租赁机构,根据实缴注册资本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开展跨境租赁业务,单个项目奖励最高100万元人民币。
(七)现代服务企业
在我县注册的现代服务企业,主要指从事物流及交通运输业、代理业、企业管理、咨询、会计、法律、会展、教育、科研、税务、旅游、广告、文化及其他新兴服务业等企业,且是2022年10月后经改发局招商认定企业,企业当年地方贡献额T(万元)在3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享受如下扶持政策:
当年地方贡献额T(万元) | 当年地方贡献额扶持比例 |
300≤T<1000 | 85% |
T≥1000 | 90% |
(八)农业经济企业
对绿色生态农业重点项目最高补贴1000万元;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每年优选1家补助100万元;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最高奖励20万元;农业企业按地方经济贡献分档给予20、50、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申报新区级、省级、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分别奖补20、50、100万元;对组织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九)企业用地
对高端高新产业项目、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的70%执行;对高端高新产业用地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仍按产业用地管理。
(十)企业创新
对初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对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设备的推广和使用,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河北省补贴的项目,按照实际投保年度保费15%给予补贴,最高100万元;围绕新基建、智能城市建设及高端产业发展等领域,设立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奖励专项补贴,支持雄县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对项目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研发补贴;企业成功申报国家级重大研发项目或省级以上创新平台的,新区及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实际获得专项经费1:1配套资金支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助。
(十一)企业上市
对高新技术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实行“即报即审、审过即发”;迁至新区的区外上市公司,或通过借壳上市并将壳公司注册地迁至新区的,在省有关奖补政策基础上,额外给予300万元补助;申请在境内A股上市的企业,进入辅导期并在河北证监局完成备案后,省、新区分别给予100万元补助;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京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并获受理后,省、新区分别给予200万元补助;对申请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省、新区分别给予200万元补助;通过审核后,省、新区分别给予100万元补助。
(十二)人才政策
对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来新区创业,签订项目实施协议后,根据项目进展给予启动资金、创业场所、生活补贴、住房购房、个税奖励等政策集成支持;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到新区企业实施产业化的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给予专项政策支持;每年重点支持引进一定数量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创新创业团队,对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给予专项政策支持;对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引进的急需紧缺高校应届毕业生,经认定,可直接落户,并给予生活补贴、租房购房、个税奖励、专业技术职称(职业技能等级)提升奖励等待遇。
三、附则
1.对雄县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科技创新等已按照“一事一议”享受其他特殊优惠政策,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
2.对企业的财政扶持资金额度,原则上以其当年对雄县财政贡献总额为限。
3.对同一或同类型事项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和进档差额原则进行扶持。
4.未在雄县注册纳税的企业,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的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存在生态环保“一票否决”事项、主要经营负责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况的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
5.政策兑现由县改发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批兑现。
6.本意见自2022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三年,由县改发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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