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传统制造业优化升级步伐,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蓬勃发展,提高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竞争力,促进我县制造业高质量绿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打造先进产业集群
第一条 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扶持发展医药化工、工艺美术、橡塑制品、机械制造和农副食品加工等传统产业,借助技术改造、信息技术、管理创新等手段,推动传统产业向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方向发展。对列入市级“456”先进产业集群示范产业链培育名单的企业,其技术改造、产业数字化转型、管理创新项目相应补助标准提高30%。对认定为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高等级平台基地的,给予非政府部门的申报主体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第二条 推动新兴产业跨越发展。大力培育生物医药(含医疗器械,下同)、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等产业,通过招商选资引入社会资本,采用多种股权组成形式,积极组建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等产业基金,推动“新星”产业群发展,加快形成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具体扶持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培育壮大。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省级工业设计院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设计金智奖、优智奖、德国红点奖、 IF奖等国内、国际设计大奖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试点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额达400万元以上且服务企业数达100家以上的生产性服务业平台,经专项审计,每年给予10万元补助。
第四条 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平台型公司)建设。对面向工业企业的检验检测、信息咨询、共性技术处理、定制化服务等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对有进口替代技术、强链优链补链延链的平台型公司,年度服务本地企业达到20家及以上的,经专项审计,按项目直接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省级公共服务平台(平台型公司)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二、大力发展数字经济
第五条 推进数字产业化发展。对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招商项目,一次性分别给予25万元、50万元奖励。对列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解决方案,对当年已取得软件著作权并通过软件评测的软件产品每个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2万元;列入浙江省首版次软件产品目录的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六条 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鼓励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企业中的深度应用,对企业的产业数字化改造项目,经事先报备、专项审计,按软件部分(包括信息系统、软件服务等费用)投资额的30%、软硬集成部分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经认定在先进制造业领域带动效应明显的5G融合示范项目,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 、上云标杆、“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定等示范(标杆)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获评国家、省级未来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获评国家、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七条 推进工业互联网建设。鼓励企业建设行业级、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对被列为省级创建名单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累计服务本地企业达到50家、100家的工业互联网平台,经专项审计,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应用区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并购买使用平台服务商提供服务的企业,根据实际使用产生的费用给予第一年80%、第二年50%、第三年3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三、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第八条 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资。对技术改造项目(含新落地项目)实际投资额达150(工艺品行业80)-1500(含)万元,符合入库条件的需及时统计入库,经审计按实际投资额(不含税)的8%给予补助,实际投资额达1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上超出部分再分别增加2个百分点、4个百分点,对列入省“五个一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相应补助标准提高30%,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于企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在享受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资金的基础上,再按照设备购置款(不含税)的10%给予补助,单台机器人购置补助不超过3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业研发新产品。对评为国家、省级、市级装备首台(套)的产品,除上级奖励资金外,再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省级新材料首批次的产品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享受国家、省级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风险补偿政策的,给予按实际保险费用扣除国家、省级政策奖励后剩余部分的9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浙江制造精品”的,每个奖励20万元。对通过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或高新技术产品鉴定验收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原则上不超过3个。
第十条 鼓励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产业技术联盟、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50万元、8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双创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考核优秀的,分别给予 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企业通过省级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验收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通过省级技术创新项目验收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开展管理创新。大力支持企业开展管理现代化对标提升行动,企业实施基础规范化、精细化、数字化管理咨询等项目,经事先报备、专项审计后一次性给予实际支出的40%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30万元。当年度入选省级、市级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四、培育优质企业梯队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提档争优。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入库税收排名前30的企业,授予“仙居县民营企业纳税30强”荣誉称号,并在年度经济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做精做强。对新获得中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获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奖励40万元,对列入省级“雄鹰培育”计划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评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奖励30万元,省级“隐形冠军”企业通过复评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奖励8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对认定为新开工企业(当年投产当年上规)的,一次性奖励12万元,销售收入每增加2000万元,增加奖励2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存量企业首次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且统计入库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销售收入每增加2000万元,增加奖励2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发展电子商务。支持制造业企业建立线上销售渠道,企业实现线上年度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经专项审计,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支持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建设,对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或租用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服务仙居企业5家及以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投资主体5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绿色发展。推广绿色设计,开发绿色产品,培育绿色企业,对当年列入国家、省级、市级绿色工厂示范名单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对当年列入国家、省级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当年新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当年列入省、市级节水型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响应政府要求按期淘汰非强制性落后设备及产能的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认定、专项审计,按企业淘汰生产设备净值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参与军民融合项目。鼓励企业“民参军”,我县军民融合项目补助参照《中共台州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台融办〔2020〕7号)执行。
五、强化要素保障
第十八条 加大“亩均论英雄”结果应用。对上一年度规上“亩均论英雄”企业综合评价中行业排名前三且亩均综合贡献、亩均工业增加值均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并在全县经济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在“亩均论英雄”企业综合评价中,企业首次上规次年按实际评价结果升一级,上规不掉规的3年内均按实际评价结果升一级;规上企业下规的,当年度原则上不列入A级;规下企业占地5亩(含)以上的,按实际评价结果降一级执行差别化政策。当年度通过市级管理创新验收的企业按实际评价结果升一级,上述升、降级条件不叠加运用。
第十九条 加大人才引育力度。每两年开展一次“仙居县优秀企业家”评选活动,连续三年纳税亿元以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经县政府同意,可认定为“仙居县功勋企业家”,并在年度经济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鼓励企业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对引进国家级、省级重点人才的工作人员分别给予10万元/人、5万元/人奖励。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每年安排足额资金,用于企业培训、企业家沙龙、考察学习等各类活动。
第二十条 加强制造业用地保障。确保每年出让土地总量中工业用地比例不低于30%。对规划工业用地用途已调整但暂不实施的区域(企业),可允许其新建、扩建工业厂房,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每年盘活的低效工业用地,优先支持工业发展。对细分领域示范企业的优质项目,其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对符合省、市、县产业导向且用地集约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第二十一条 加强制造业金融保障。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信贷投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贷款增量季均余额超额的1‰给予补助;加强对贷款担保的支持,融资担保公司年平均担保费1.0%以下的,按年化担保额的2‰给予补助,对由担保公司担保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初创型企业、重点工业项目,给予企业担保费支出50%的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如担保机构出现代偿本金损失,给予担保机构实际担保损失15%的补助,单笔补助不超过3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还贷周转公司分别按贷款季均余额、季均发放额的5‰给予补助(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六、推动制造业基础平台建设
第二十二条 鼓励发展小微企业创业园。对获得国家小型微型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五星级园区、四星级园区、三星级园区的小微企业园,一次性分别给予园区运行管理机构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示范园区的小微企业园,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行管理机构20万元奖励。从县外引进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亿元以上企业、新三板上市企业、主板或创业板或科创板企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园区运营机构5万元/家、10万元/家、20万元/家、50万元/家奖励。对租用小微企业园的企业,年销售收入达300万元以上且产值、销售增幅各达50%以上,按入园使用面积次年补助月租金20元/平方米;对购买工业地产小微企业园的企业,一次性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标准的50%予以补助。
第二十三条 支持行业协会发展。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完善制造业行业协会职能,鼓励行业协会开展各类活动,充分发挥其服务、监督、协调等作用。经考核评定,对开展各类活动,推动行业发展成效显著的制造业协会每年给予不超过20万元补助。
七、全面优化营商环境
第二十四条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减负精神,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减负政策,切实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社保缴费比例、要素资源成本,全面梳理政府定价目录内各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严格执行《台州市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巩固“最多跑一次”成果,按照减事项、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间、减费用的“五减”要求,力争实现一般工业企业投资项目从赋码备案到取得施工许可证不超过50天、竣工验收审批时间不超过30天。
第二十五条 完善企业服务机制。深化实施“三服务”2.0版,完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服务指导制度,以“县领导、部门领导、乡镇领导”三级联动联系模式,坚持企业需求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最大程度提高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坚持政府有为、企业有位,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和各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二十六条 积极助力开拓市场。加强“仙居好产品”销售、展示平台建设和营销、宣传活动,支持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种展会和线上“云展会”。组织企业开展供需对接和新产品推介活动。动态建立“仙居好产品”推荐目录,纳入“政采云平台”,在同等条件下,鼓励政府部门、国有投资项目主体和企业优先采购仙居本地产品,鼓励县级医疗机构和相关单位优先采购并在临床上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县内企业生产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第二十七条 激励涉工部门、乡镇街道支持企业发展。支持涉工部门、乡镇街道争取国家、省级工业相关试点、创建工业特色小镇。鼓励村级组织支持重点工业平台建设,对工业平台建设所涉及的行政村,根据其村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村企和谐等方面的工作情况,每年评比出若干个支持工业发展先进村,各奖励10万元。
八、附则
县政府原则上每年安排不少于7000万元的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绿色发展。若政策兑现所需资金超出预算,超出部分另行追加。
县级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实行申报制度。每年由企业提出申请,由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及有关单位进行考核,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予以兑现。涉及荣誉的由县委、县政府对获奖企业及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表彰,如有新增表彰项目,以县委、县政府决议为准。企业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同时符合多个优惠政策、奖励条款的,就高奖励,不重复补助,同一奖项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补足差额;单个企业奖励累计应不超过当年该企业地方综合贡献的80%(第五条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第八条企业技术改造奖励、第十四条小微企业上规升级、第十六条淘汰落后产能、第二十二条小微企业创业园奖励除外);技术改造项目实际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设期内与项目实施相关的新购置设备和管配件等材料,原则上不包括单价在2万元以下设备或价值在2万元以下的管配件购置费;企业当年度“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为A、B级按照100%享受;对亩均综合评价为C级的企业按照80%享受,D级企业不享受。
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工业扶持政策与本政策有冲突的,从高从新但不重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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