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推动工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加快建设高端化、智能化、服务化、绿色化的中部地区制造强市,争当全省产业转型升级典范和工业强省排头兵,特制定如下奖励意见。
一、考核奖励原则
考核奖励坚持公开公正,注重实绩,突出引领带动作用;考核实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奖励实行物质奖励、精神鼓励、政策支持和智力扶持相结合。
二、考核奖励对象
(一)特色产业园;
(二)工商注册、税收解缴关系在新余辖区的工业企业。参评企业必须在新余辖区有生产制造基地,所产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新余市社会信用平台评定的诚信经营企业。
(三)科研机构、产学研创新或设计中心、公共服务机构。
参评对象约束性条款:
1.企业使用的生产工艺或主导产品列入国家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的,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限制类的,不参与考核。
2.在廉政建设或反腐败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减排、淘汰落后、税收缴纳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机构,不参与考核。
3.国有垄断性或特许经营类企业可参评诚信经营、科技创新、新入规和上市方面的奖励,不参与其他奖项考核。
三、奖项设置
为表彰奖励在我市工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和典范作用的企业和单位,设置“新余市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工小美奖”,从发展提升、发展贡献、项目推进、科技创新、资本市场开发、诚信经营等方面进行分类考核,分类授予奖牌。
(一)发展提升类。
主要表彰奖励在产业集群培育、企业入规、小微企业发展及服务等方面表现优秀的产业集群(集聚区、示范基地)、机构、企业。
1.对新认定的市级特色产业园,给予园内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对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完成自愿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4.鼓励小微企业发展提升,对当年获国家级认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获省级认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5.对当年获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发展贡献类。
主要表彰奖励对全市工业经济引领带动作用强,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贡献突出的企业。奖励标准为:
1.对当年上交税金总额5亿元(含)以上的企业,奖励80万元。
2.对当年上交税金总额2000万元(含)-5亿元的,且同比增长的企业进行奖励,具体为: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的,奖励20万元;1亿元(含)-2亿元的,奖励30万元;2亿元(含)-5亿元的,奖励40万元。
3.对企业劳动就业、劳动关系、社会保险、人才培养引进和企业文化等社会贡献进行综合考评,按得分高低评定一等奖2名,奖励20万元;二等奖4名,奖励10万元;三等奖6名,奖励5万元。获奖企业考评得分不能低于80分。具体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考评。
(三)项目推进类。
主要表彰奖励项目投资大、建设速度快、综合效益好的企业,所建项目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已办理立项或备案,列入当年市重点工业项目并纳入统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项目建设进度符合立项文件建设年限要求,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工业项目。获奖项目如已享受省、市贷款贴息等资金支持的,只授予奖牌。奖励标准为:
1.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投产当年奖励5万元;一年内建成投产的,奖励10万元。
2.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1亿元的项目,完成年度投资计划尚未投产的,奖励5万元;当年投产的,奖励10万元;一年内建成投产的,奖励20万元。
3.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完成年度投资计划尚未投产的,奖励10万元;当年投产的,奖励20万元;一年内建成投产的,奖励40万元。
(四)科技创新类。
主要表彰在创新能力建设、技术研发、标准制定、品牌创建、产学研合作、两化融合等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的企业、机构或示范基地。获奖单位(含项目)已由市相关职能部门通过项目支持或现金等方式进行过奖励的,只授予奖牌。奖励标准为:
1.凡获得省级(含)以上科学技术奖的企业,根据不同的获奖等级,按上级奖励金额给予企业100%的匹配奖励。
2.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质检中心等国家级研发机构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资金或设备);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质检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鼓励工业企业和专业工业设计机构设立工业设计中心,对经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对当年荣获国家或省级新产品(含重点新产品)的企业,每项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2万元。荣获国家优秀新产品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荣获省级优秀新产品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
4.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化制定活动。凡作为第一起草者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单位,标准发布后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对非第一起草者的参与单位,标准发布后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0.8万元、0.6万元;对承担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或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通过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评定的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
5.对当年荣获省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6.鼓励企业实施专利。对实施发明专利且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企业给予奖励,经评审取得前5名的发明专利实施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具体由专利主管部门组织考评。
7.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
8.获得国家、省级、市级认定的双创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获得国家、省级认定的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包括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示范园、孵化器、众创空间、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9.凡在质量标杆、工业品牌、对标管理、技术创新等方面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示范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10.鼓励企业推进两化融合,获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通过评定获得证书的,奖励20万;获得国家级两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示范项目通过验收或项目已得到上级补助资金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获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控制系统应用项目试点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省级两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示范项目通过验收或项目已得到上级补助资金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
(五)资本市场开发类。
主要表彰在资本市场开拓方面具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奖励对象为加快推动企业上市,并取得重大进展的企业。
1.企业IPO奖励标准:首发在境内主板上市的,奖励500万元;在中小板上市的,奖励400万元;在创业板上市的,奖励300万元。具体按照“企业完成股改并进入上市辅导期”“向证监会提交首发上市材料并获受理”“首发上市”三个阶段分别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金额的20%、30%、50%。
2.“新三板”挂牌奖励标准:企业与具有主办券商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新三板”挂牌协议并完成股改的,由市级财政奖励20万元,由受益财政奖励30万元;向证券发行主管部门提交挂牌申请并受理的,由市级财政奖励20万元,由受益财政奖励30万元;企业正式挂牌的,由市级财政奖励20万元,由受益财政奖励30万元。
(六)诚信经营类。
主要表彰在诚信经营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参评企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须在新余市内注册且经营满三年以上(含)。奖励名额不超过20个,对获奖企业只授予奖牌。具体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考评。
四、考核奖励方式及程序
(一)考核方式及程序。
考核奖励工作由市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市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业高质量办”)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监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参与考核。考核方式及程序为:每年年初,由市工业高质量办牵头,下发考核通知,组织开展考核工作;各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分片组织评审,提出推荐名单报市工业高质量办;市工业高质量办拟定表彰奖励名单,集中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和县(区)政府、管委会意见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集中表彰。
(二)表彰奖励方式及程序。
市委、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奖励大会,集中表彰奖励获奖企业和单位,采取授予荣誉、现金奖励、政策支持、智力扶持等形式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方式为:
1.授予荣誉。对获奖企业和单位颁发奖牌,在同一类奖项中获多项奖励的,只授一个奖牌。奖牌样式为“XX年度新余市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工小美奖(发展提升)”
2.政策支持。获奖企业需贷款担保的,由市或县(区)国有担保机构优先予以担保,并按最低标准收取担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各级各部门对获奖企业在融资服务、员工招聘、要素保障、项目申报、资金扶持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对获奖企业及其负责人,在其他各类评优评先活动中优先推荐或选定。
3.资金奖励。市级财政奖励资金采取现金奖励、智力扶持和科技项目扶持等方式兑现。智力扶持是组织获奖企业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到国内知名高校或出国(境)学习培训,由市工业高质量办委托专业培训机构每年举办若干期学习培训活动,获奖企业可自愿报名参加。科技项目扶持是针对科技创新奖设置的特殊奖励方式。
4.广泛宣传。在每年的表彰奖励大会召开前后,在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对表彰奖励名单集中宣传报道,并组织新闻媒体对获奖企业进行专题报道,扩大受表彰企业的社会影响力,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五、相关事项
(一)本意见所涉及各奖项的考核数据,以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等单位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本意见中的“本年度”或“当年”,是指对企业或机构业绩进行采集考核的自然年度。
(三)上交税金总额是指企业当年上交的全部入库税收总和(含免抵调税款,剔除财政退库部分)。欠税企业不纳入本意见的奖励评选范围。
(四)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本奖励意见中的奖项与其他政策文件奖励措施相同的,如其奖励标准高于本考评意见标准,从其标准,且由原有途径兑现奖励;已兑现奖励的事项,如符合本奖励意见奖项要求的可以参评,只授予奖牌,不得重复奖励。
(五)获奖单位的奖金,其税收交在市本级的,由市财政支付;其他获奖企业、机构的奖金,除上述条款中有明确规定的外,由市财政和受益财政各支付50%。受益财政50%奖金到位后,市财政50%奖金才予兑现。
(六)市财政奖励资金的安排根据职能归属原则,分块承担。市财政局根据表彰决定,统一列支拨付奖励资金,由市工业高质量办按不同的奖励方式予以兑现。
(七)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单位将予以通报,追回拨付的奖励,并予以追责。
(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考评意见》(余府发﹝2017﹞6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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