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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阳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城阳区发布关于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助力企业扩容提质增效的若干政策措施

发布日期:2022-05-21 10:43浏览次数:

青岛市城阳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城阳区发布关于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助力企业扩容提质增效的若干政策措施

城阳区发布关于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助力企业扩容提质增效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市部署要求,全力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认真落实区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巩固提升城阳制造业战略主导地位,助力企业扩容提质增效,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集聚区,现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培育具有竞争力企业

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山东省100强”、“山东省民营企业100强”、“青岛市民营企业100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5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奖励,按照“就高原则”奖励。(办理方式: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境内上市和通过“借壳”“买壳”等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的企业,根据企业上市进程补助 1500 万元。(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二)培育行业优势突出企业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给予150万元奖励。对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山东省独角兽企业、山东省瞪羚企业和青岛市“隐形冠军”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办理方式: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培育新锐高成长企业

对新认定的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复核或重新申报认定且未获得过该类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按照新认定企业标准给予奖励;对新认定的山东省“专精特新”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同时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山东省“专精特新”荣誉称号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对新认定的青岛市“专精特新”“雏鹰”企业,给予每家不超过10万元奖励。(办理方式: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培育规模倍增企业

列入三年培育计划企业实现倍增后,按照区内制造业营业收入口径增量的2%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建立倍增企业滚动培育库,企业诉求可“一事一议”。(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培育升规纳统企业

对首次实现年度升规纳统的工业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实现纳统奖励15万元,纳统次年产值保持增长后再奖励15万元)。对当年实现月度纳统企业:产值1亿元以下的,给予30万元奖励;产值1亿元(含)以上、3亿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奖励;产值3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80万元奖励;产值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培育规下样本企业

对当年新增规下样本企业: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给予2万元奖励;达到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5万元奖励;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已纳统样本企业加快发展,对首次营业收入达到以下标准且增幅达到10%的样本企业: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给予2万元奖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5万元奖励;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鼓励产业创新转型

(七)鼓励企业研发新技术新产品

加强产品技术集成和功能创新,推动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突破。建立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产品培育计划,列入我区首台(套)产品培育计划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省级认定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评为山东省、青岛市的创新产品及通过鉴定的新产品,每个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奖励。(办理方式: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八)支持打造工业互联网示范项目

鼓励企业开展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每年备案培育一批工业互联网重点项目(项目的设备和软件投资不少于5000万元,其中软件类投资不少于5%,培育建设期间不超过2个年度)。建成验收后,择优确定的工业互联网示范项目(每年不超过5个),在享受市区两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软件和设备投入的10%,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励。(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支持企业发展服务型制造

鼓励企业聚焦主业,持续提升自主研发、工艺改进和服务型制造能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分别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办理方式: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支持存量企业智能化改造

实施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普惠性奖补。对当年设备投资100万元(含)以上且未获得市级扶持资金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企业年度设备投资不高于2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本条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全面打造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对经山东省认定的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一)鼓励软件产业加快发展

对首次获得“中国软件百强”“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奖励;对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首版次高端软件”、“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对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1亿元、5000万元、1000万元且纳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范围的企业,分别奖励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15万元)。(办理方式: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二)引导企业绿色低碳发展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制造、工业节能节水、绿色数据中心等示范项目或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办理方式: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培育特色产业集群

(十三)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

支持规划建设特色产业集聚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产业集聚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申报主体 3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用于整理土地或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办理方式: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四)培育打造“链主”企业

实施“链主”企业培育计划,加快培育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辐射带动作用大的“链主”企业。支持“链主”企业整合上下游企业入驻或建设特色产业园,完善产业生态。发挥“链主”企业龙头带动作用,通过集中采购、共享员工、供应链金融等模式,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办理方式: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改革局)

四、推进平台载体建设

(十五)鼓励技术研发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 省、 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 500 万元、 2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自2021年起,对新认定的青岛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办理方式: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六)鼓励打造小微企业发展平台

对新认定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青岛市小企业产业园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青岛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青岛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青岛市瞪羚独角兽企业加速器”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办理方式: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七)支持存量企业入驻高层工业楼宇

区内拟拆迁存量工业企业购买入驻已认定的高层工业楼宇,持有土地证企业待其自有厂房拆迁后,给予500元/㎡的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集体用地企业待其自有厂房拆迁后,给予400元/㎡的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400万元。租赁厂房连续生产经营3年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购买入驻高层工业楼宇,给予300元/㎡的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提高发展要素成本竞争力

(十八)强化人才政策支持

围绕主导产业开展人才政策定制化支持,推行“企业提需求+政府给支持”联合引进“高精尖缺”人才。用人企业年度内新引进派遣期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或高级技师5人以上的,给予用人企业3万元奖励,每增加1人增加5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新进入我区在站以及出站(基地)来我区就业创业的博士后,按照青岛市生活及住房补贴的50%给予奖励。对自主培养或全职引进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人才工程人选,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人才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柔性引进的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人选,连续三年按照市级补助标准1:1进行奖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端人才及团队,在落户、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单位)

(十九)保障土地要素支撑

划定工业用地红线。鼓励街道整备100亩以上成片工业用地,保障新兴产业重大项目落地,每整备1个符合条件地块,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以上,给予街道100万元奖励。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简化项目拿地审批过程,实现项目“拿地即拿证”、“拿地即开工”。积极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赁等多种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有效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鼓励提升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十)加强金融政策支持

发挥区科技贷、人才贷、“补贷保”、风险补偿资金池和融资担保资金池的作用,为我区科技型、高成长性企业提供贷款和担保融资服务。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区内企业获得备案基金投资的,按企业获得投资额的2‰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在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和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实现直接融资(股权融资和可转债融资)的企业,年度累计直接融资额100(含)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年度累计直接融资额500(含)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的,给予15万元奖励。年度累计直接融资额2000(含)万元以上的,给予25万元奖励。(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二十一)支持行业协会发展

对新成立的模具、特种食品、新材料、生物医药等区级协会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对登记住所位于我区且未享受扶持政策的市级、省级、国家级协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25万元和30万元奖励。鼓励协会组团参加全国性行业协会及各级政府举办的全国性展览展会,按照展位费80%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奖励;协会在我区承办全国性行业大赛、产业大会、产业论坛等活动,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后按照承办费用的50%予以补贴,每场活动补贴最高不超过 20万元。(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

(二十二)培养高素质企业家队伍和创新型企业团队

定期举办企业家高级研修班,提升企业家综合素质,每年培训不少于100人。举办“企业大讲堂”等活动,每年培训企业经营管理人才500人次以上。对获得青岛市“市长杯”创业创新大赛城阳区初赛前六名的企业(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办理方式: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十三)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和品牌推广

企业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展会,按照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特装费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助。设立制造业品牌宣传专项资金,全面提升城阳制造品牌影响力。对认定为新一代“青岛金花”培育的制造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编制城阳区制造业企业产品目录,促进本地企业互为上下游、形成产业链。在依法依规前提下,鼓励本地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类项目。(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十四)强化“亩产效益”评价结果运用

根据每年度公布的工业企业A、B、C、D四类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对上述非投资类政策支持的企业进行差别化配置,其中A类和B类企业获得的扶持资金按照100%给予拨付(对未列入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企业参照AB类执行),C类企业按照80%给予拨付,D类企业不予支持,推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

七、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

(二十五)跨境运输支持

对我区纳入海关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其控股子公司,积极采用水运、铁运、陆运、空运等方式开展跨境货物运输的,按实际发生的运输、消杀、装卸等费用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

(二十六)防护用品支持

对我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采购口罩、测温枪、消毒剂、核酸检测产品等防护物资,积极做好防疫措施的,按当年年初缴交社保人数核算给予最高5万元支持。(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十七)提供“上门送检”服务

合理布置设立核酸检测点,组建流动核酸采样队进入企业、园区,提供“上门送检”服务,广泛推行核酸检测“预约制”,缩短企业员工核酸检测等候时间。(办理方式: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各街道)

(二十八)快速处理企业诉求

将涉企诉求作为首办事项,实现第一时间处理、协调、解决。对疫情影响较大、发生重大生产经营损失的重点企业诉求,分级分类专题研究。(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各街道、相关部门)

(二十九)实施暖企柔性执法

落实《青岛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依法支持企业安心发展。(办理方式: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各执法单位)

(三十)开展专项法律援助

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对于企业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设立专线提供应急公共法律咨询服务。(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八、附则

本政策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本政策实施前符合本政策条款的企业可参照执行。本政策与其他已出台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已享受本政策的企业,需承诺自享受政策之日起五年内不迁离城阳区。申报企业弄虚作假的,将撤销其相应资格,依法追回已拨付资金,三年内不得申报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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