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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来安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来安县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23-03-16 09:19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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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安县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规定

为持续推动来安县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提升质量水平,促进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30号)、《中共滁州市委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滁发〔2018〕24号)及《中共来安县委 来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县建设实施方案》(来发〔2019〕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质量提升发展基金

设立县级质量提升发展基金,基金规模为3000万元,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并视情况逐年增加。主要用于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品牌升级、质量创新、知识产权服务与运用,提高制造技术及工艺水平、研究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建设应用现代质量管理体系和各类表彰奖励。

二、质量品牌

组织或个人获得“中国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滁州市市长质量奖”“来安县县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50万元、40万元、10万元。获得“安徽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对获得“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获得“安徽老字号”的企业,奖励10 万元;对获得“滁州老字号”的企业,奖励5万元。(牵头单位:县商务局)

三、质量基础设施

(一)标准化。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徽省地方标准、滁州市地方标准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5万元、3万元,对承担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项目(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的主体,在项目通过国家或者省级主管部门考核验收后,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扶持资金;获得AAAA、AAA、AA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并成功出口相关产品的,奖励2万元。生产型企业主导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并实施生产加工,其中75%及以上指标高于国家安全标准20%以上的,奖励1万元,高于国家安全标准50%以上的,奖励2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获批承担全国和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含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二)计量。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能源计量考核的重点用能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对能源计量示范单位奖励2万元。按照ISO10012《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及GB/T19022相关标准的要求,对获得AAA、AA、A测量管理体系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对取得省级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测技术机构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三)检验检测。对新注册的检验检测机构,取得国家级资质认定证书,并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支持省级质检中心发展,对现有的精细化工和轨道交通2个省级质检中心,每年给予2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开展检验检测质量提升行动。检验检测机构成功申报国家级专项特色检验检测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成功申报省级专项特色检验检测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四)认证认可。支持企业实施先进认证机制,对首次通过自愿性认证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四、工程质量

我县建筑业企业新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100万元,新晋升为住建部核准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50万元,新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奖励15万元,新晋升为省住建厅核准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奖励5万元。(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本地建筑业企业承建的项目获国家级质量奖项的,奖励总承包单位50万元、主要参建(专业承包)单位10万元,获省、部级质量奖项的,奖励总承包单位10万元,获市级质量奖项的,奖励总承包单位3万元。同一工程多次获奖的,就高奖励。(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五、服务质量

对新创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创的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新创省级特色旅游名镇(省优秀旅游乡镇)、特色旅游名村(省市乡村旅游示范村)、休闲旅游示范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新创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建3A、2A、A级旅游厕所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对新评定为省5A级、4A级服务质量诚信旅行社(景区、星级饭店),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牵头单位:县文旅局)

六、知识产权

(一)商标。对获得驰名商标的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涉外商标注册的每件奖励7000元,获得一般商标注册的每件奖励1000元。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的,每项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每项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二)专利。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每件给予2.5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三)知识产权称号。对新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国家级分别奖励30万元、30万元、20万元 ,省级分别奖励10万元、10万元、8万元。(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七、绿色发展

对获得国家级的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只分种类,不分型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5万元,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5万元。新获得省认定的专精特新和成长型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安徽工业精品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牵头单位:县经信局)

八、科技创新

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再次通过认定的,每认定一次,县财政给予奖励10万元。对新落户我县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县科技局)

对我县市场监管技术机构成功申报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或技术创新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成功申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科技计划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10万元;成功申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科普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10万元。(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九、人才引进

对来我县创办企业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按A、B、C、D类,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创业补助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40万元。对与高层次人才签订3年以上全职引进劳动合同的,经认定,按照年薪30万以下、30万(含)—50万、50万(含)以上三个档次,分别按照20%、30%、4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用人单位补助。符合条件的企业三年内引进并连续在岗任职高层次人才5名以上,择优确定为人才引进示范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

建立质量教育网络,培养质量管理和技术技能人才,实现规上企业首席质量官全覆盖,中小企业首席质量官聘任全覆盖,推动规上企业建立企业标准总监制度。(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十、质量创新活动

鼓励企业广泛开展质量信得过班组、QC小组评选等质量管理活动,不断提升全员质量管理水平。(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优秀质量管理小组、信得过班组评选,开展质量标杆交流活动,激发质量创新内生动力。(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十一、缺陷召回

对在县市场监管局监督下主动实施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召回公告的,由县市场监管局核定货值金额后,按照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十二、医药发展

企业获得“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企业获得中药材加工产品“准字号”批文批号的,奖励10万元;获得中药材加工产品“健字号”批文批号的,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十三、食品安全

对检查评估中质量提升较好的食品小作坊进行资金奖励。得分80分以上(含)至85以下(含)奖补5000元,得分85分以上至90分以下(含)奖补8000元,得分90以上至95以下(含)奖补11000元,得分95分以上奖补15000元。(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十四、其他事项

(一)对符合质量提升奖励扶持政策且经由质量提升发展基金奖励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按相关文件规定和程序向县政府申报,同时向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报备。

(二)县质量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会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各自负责领域项目进度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的依据。

(三)质量提升发展基金只用于开展质量提升相关工作。对重复申领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四)主管部门要加强奖励申报的审核,针对失信以及严重失信企业、相关成果无实际社会效应、弄虚作假、重复套领以及过度申报的行为,予以否决。

(五)本规定与其他涉及质量提升奖励文件中相同之处的,共同实施,不作相关废止,存在奖励额度、适用规则不同之处的,以本规定为准。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过程中有关问题由来安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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