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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历城区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发布日期:2023-03-17 09:16浏览次数:

济南市历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历城区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历城区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十四五”数字强省建设规划》、《山东省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意见》,根据《济南市关于加快建设工业强市的实施意见》、《济南市“十四五”加快数字化高质量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围绕“建设省会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区”发展定位,聚焦打造黄河流域数字经济产业新高地,将数字经济培育成为全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特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和统计核算关系在历城区,符合历城区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导向,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主营业务属于数字经济领域(具体领域见附则)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机构或组织。

二、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1.支持企业集聚。对新落户历城区的企业,依据其固定资产核算实际有效投入,对实际有效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实际有效投入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1亿元。对入驻本区规划布局的“超算数字经济生态创新圈”相关产业园区及区属国有平台公司运营园区的重点企业,可按照项目重要性,经招商主体及相关部门会商认定审核通过后,三年内享受租赁价格50%-100%的减免优惠,单个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300元/平方米给予企业一次性购房补助,单个企业购房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于重点企业,自入园次月起三年内按照地方经济贡献的一定比例分年度给予相应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区投促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历城控股、历城金控等)。

2.支持产业集群发展。鼓励国内外创投基金、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等机构与区属国有平台公司联合成立数字经济产业投资基金,用于产业链项目招商和投资。对新落户本区的总部型企业(含研发总部和区域总部),经认定后最高给予奖励300万元。支持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参股等多种形式的跨地区、跨行业上下游产业链重组和整合,对成功并购区外相关企业(含重点研发机构),实际并购投资额超1000万元、拓展重点产业链条企业成效明显的项目,经认定后最高按并购金额5%给予并购方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各级各类产业集群(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新型工业化基地、山东省“雁阵形”产业集群、山东省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山东省特色产业集群等),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最高给予申报创建单位500万元、300万元、50万元奖励,用于支持产业集群建设、产业培育等工作(责任单位:区金融事业发展中心、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投促局、历城控股、历城金控等)。

3.鼓励研发投入。支持创建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研究中心、工程中心、实验室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或新型研发机构,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分别最高给予创建主体300万元、1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研发活动,经认定后按照实际研发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参与的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产业化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发改委重大攻关专项、工信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最高按企业所获国拨到账经费的30%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的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最高按企业所获省拨到账经费10%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等)。

4.支持做大做强。对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含,下同)、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企业,经认定后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奖励,可超额累进。对首次认定的独角兽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及省、市级专精特新企业,按照市级扶持资金的50%给予区级扶持。支持企业上市,对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基金融资的企业,可由所在园区和区产业基金按照一定比例跟投;对拟上市企业根据上市工作实施进程分阶段给予扶持补助(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金融事业发展中心、历城控股、历城金控等)。

5.加强人才集聚。建立专项政策保障,完善引才留才体系,实施数字经济人才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出台历城区数字经济人才专项政策,支持企业和机构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对数字经济产业领域高层次研发、管理和技术骨干等人才落户、住房保障、子女入学等提供优惠便捷服务。对数字经济领域的全球顶尖专家人才,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量身制定支持政策。鼓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积极与驻区企业合作建立人才培养基地,实现资源共享、双向赋能(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

三、加快传感器产业发展

6.支持平台建设。支持区内龙头企业、产业机构联合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建设研发中试、封装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对经合规程序批准的新建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平台建设以及为企业提供实际服务的成效情况,最高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30%给予补贴,同一平台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使用经认定的本区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最高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等)。

7.支持产线建设运营。支持在本区新建传感器等微电子(中试、量产)产线,满足企业中试、量产等核心制造需求。支持区属国企通过出资入股方式参与厂房代建、设备购置等项目建设,投资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的25%。支持微电子产线技术改造,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市级技术改造项目和认定,对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微电子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最高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1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补贴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提供中试代工服务的微电子中试产线,第一至第五年分别给予不超过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25%、20%、15%、10%奖励,单个项目(企业法人实体)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历城控股、历城金控等)。

8.支持高端芯片研发。对购买国内外EDA设计工具软件(含软件升级费用)以及IP(来源于IP提供商、EDA供应商或者代工厂IP模块)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的企业,最高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给予补贴,年度累计补贴额度最高分别不超过200万元。对参加多项目晶圆(MPW)的项目(含购买IP费用),最高给予首轮流片费用60%的资金扶持;对首次申报工程批流片(Full MASK+首个LOT)的项目(含购买IP费用),最高给予首次流片费用60%的资金扶持;每家企业享受流片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对企业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且是唯一权属人),且单款单一型号芯片产品销售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最高按当年销售金额10%给予奖励,单款单一型号芯片产品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限报一款单一型号芯片产品,且每年申报的产品不得有重复(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等)。

9.支持车规认证。鼓励传感器相关企业开展AEC-Q100(IC)、101(离散元件)、200(被动零件)可靠度标准、ISO/TS 16949体系的培训与认证,在获得认证证书后,最高按培训和认证费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贴,最多补贴2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历城控股等)。

四、支持融合发展

10.支持场景开发。鼓励数字经济企业在城市管理、生态环保、农业农村、园林水务、公共交通、文化旅游、健康养老、教育卫健等领域开展应用场景开发和示范项目建设。对符合本区应用场景建设要求的应用示范项目给予支持,对示范项目设备和软件总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不含税价),且软件投入不低于总投资额15%的,经验收后最高给予总投资额40%的资金扶持,单个企业年度累计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加快推进制造业、服务业、农业等领域的数字化转型,对取得市级以上数字化改造资金扶持的项目给予区级资金配套扶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年组织评选一定数量的标杆应用示范、政府数字化应用、数字化转型示范等项目,给予项目方一次性奖励,并在全区进行重点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大数据局等)。

11.支持工业互联网建设。对落户的国家级“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和特定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视发展潜力和成效等最高可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对获批国家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的建设项目,最高按设备及软件新增投资额30%给予资金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完成与国家顶级节点对接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项目,根据接入企业数量、注册量、解析量、场景应用等指标进行评审,视成效给予三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扶持。对工业互联网网络、平台、安全体系建设项目,最高按新增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等)。

12.支持本地配套化。鼓励区内有关单位定义并采购本区数字经济企业产品和服务,在推进智慧城市、数字化改造等项目建设过程中,鼓励区内单位定向向驻区数字经济行业企业提出应用需求,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使用本区企业研发的产品和服务,最高按当年采购额的10%给予采购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区内非关联企业“芯机联动”、产品联动发展,对采购区内企业生产或供应的价值500万元以上芯片、模组、服务等产品的本区企业,按不超过采购额的1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大数据局等)。

13.支持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银行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融资担保和贴息贴费等金融服务,对绩效评价结果良好的担保机构给予重点扶持。对提供担保的区内担保机构,最高按年度担保额的1.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企业新建、改造项目和兼并收购需要向银行贷款部分,经核实后给予贷款规模2%的年度贷款贴息,每年最高贴息额不超过300万元,可连续补贴三年。支持企业购买专利保险、商标保险,对购买本区专利保险、商标保险的,按实际发生保费金额50%给予资助,同一企业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区金融事业发展中心、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五、支持合作交流

14.支持行业组织发展。鼓励牵头建立产业联合会、协会等行业组织,经社团登记和认定后,最高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鼓励国内外知名研发机构、行业组织在本区落户,长期派驻专人开展技术交流和成果转化,按机构规模和对本区贡献度,经认定后最高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的相关企业或机构,分别最高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局等)。

15.支持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围绕数字经济产业重点发展方向,以委托研发、联合攻关等形式开展产学研合作,经评审认定后,最高按产学研合作项目投入经费20%给予扶持补贴,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创投机构投资区内企业或机构开展的产学研、科技成果转化等类型项目,对符合要求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给予投资机构风险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符合要求的被投资项目按照不超过所获投资额10%给予投资后补助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金融事业发展中心等)。

六、附则

1.本措施适用的数字经济产业领域主要包括电子信息制造业(微电子、通信电子、电力电子、传感器、集成电路、光电子、新型显示、5G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未来信息科技、工业软件、通用软件、云计算和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智能网联汽车、数字电竞等)、产业数字化融合(数字贸易、数字金融、数字文旅、智慧农业、智慧建造)等。

2.对发展前景好、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强、地方经济发展支撑力大的重大项目(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支持比例和资助额度不受上述标准限制,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3.本措施中所有奖励和补助项目均采取“先申报、后补助”的方式进行。获得奖励和补助的涉税支出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同一单位、同一项目涉及区内其他产业政策扶持的,按“从高不重复、单项不重复”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有关实施细则由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责任单位(排序第一位为第一责任单位)研究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4.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一年,由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并根据执行情况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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