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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泾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关于促进工业和服务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发布日期:2023-01-30 09:15浏览次数:

宣城市泾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关于促进工业和服务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关于促进工业和服务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 (“4116” 行动计划》、市委市政府《宣城市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双千双 百”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文件精神,实现全县工业 和服务业提质扩量增效,全力推进泾县现代化建设崛起赶超战 略,支持我县中小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全县工业和服务业平稳较 快发展,特制定如下支持政策。

 一、支持企业规模做大做强 

1、鼓励企业“小升规”。当年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一 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其中电机泵阀、碳酸钙加工规上企业奖 励15万元。当年新建投产的规上工业企业奖励15万元,其中电 机泵阀、碳酸钙加工规上企业奖励20万元。非首次入规的企业 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 各乡镇) 

2、鼓励企业规模上台阶。对年内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3 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 100万元奖励, 该奖励每档仅享受一次。(责任单位:县科商经 信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 

二、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 

3、鼓励企业参与“亩均论英雄”绩效评价。对于连续两年参与“ “亩均论英雄”绩效评价的,当年评价等次比上年度评价等 次上升一档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一次性奖励5万元,规模以下 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 县科商经信局、县税 务局) 4、 、强化亩均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当年应参评未参评“亩均 论英雄”工业企业绩效评价的、在年度“亩均论英雄”工业企业 绩效评价为C类、D类企业不享受本政策。(责任单位:县科商 经信局、县税务局) 

三、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5、鼓励电机泵阀企业开发新产品,实现精品发展、错位发 展。 电机企业开发新产品获省级新产品认定的,形成系列(10 个规格以上)并当年达到3000万元以上应税销售收入的每个奖 励10万元。鼓励泵阀企业开发特种金属泵并获省级新产品认定, 形成系列(10个规格以上)并当年应税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 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每个分别奖励5万元、10万 元、15万元、20万元,开发的新产品达到应税销售额但未获得 省级新产品认定的减半奖励。每个新产品只能享受一次奖励,单 个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 县税务局) 

6、支持企业在市外设立“科创飞地”。鼓励企业在市外设立 研发机构,有研发活动及支出,研发成果回泾转移转化。对在研 发机构中当年度从事研发人员按人数进行奖补,奖补人数以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含)、 、离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9 个月以上(含)计算,大学本科学历研发人员按1500元/人月进 行补助,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研发人员按3000元/人月进行补助 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补助2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 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7、鼓励企业开展科技研发。对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 扣除优惠政策且当年研发费用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规 上工业企业需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研发经费),按其上年度 研发投入较前两年平均研发投入的增加额,给予20%的资金补助。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年度不足2年的不享受该政策, 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对于企业与省内外院校、科研机构 签订技术合作协议,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且支付协议合作方相关 费用的,给予支付费用的20%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 对购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成果进行转化,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 中试成功后, 一次性给予购买科技成果实际费用的50%专项 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 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8、支持高新技术产业、战新产业、军工产业发展。严格落 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对符合皖政 办〔2015〕40号、皖政〔2017〕52号规定补助范围的按政策规 定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孵化器、加速 器等技术研发平台,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 术培育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 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获得安徽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 二等奖、 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纳 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积极培育壮大军民 融合发展产业,对当年取得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武器装备 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武器科研生产许可证和装备承制单位 名录认证的的企业,给予每个资质1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为 军工产业作贡献,当年直接为军工企业配套生产的军工产品应税 销售收入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的,按3%给予奖励,单个企 业奖励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发改委、 县财政局) 

四、支持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 

9、当年新获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专精特新“小 巨人”、专精特新冠军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 元奖励,新获认定省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 10万元奖励。当年新获国家级、省级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新型研发机构、 “三品”示范企业、服务型 制造、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10万元奖励;当年新获省级新产品、省“工业精品”的一 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对获得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 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企业, ,一次性奖励8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发改委、县财政局) 

五、支持企业“四化”改造

10、 、当年获得国家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当年列入《全省工业领域节能环保产业“五个一百”推介 目录》的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当年新获国家级绿色工厂、 绿色供应链、绿色产品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5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 :县科商经信局、发改委、县财政局) 

11、对当年列入统计技改项目库的企业,当年技改设备投资 100万元以上或购置单台设备20万元以上(不含运输、安装、 调试等费用)的,按设备投资额的 3%给予补助; ; 对当年设备投 资200万元以上(不含运输、安装、调试等费用)的,按设备投 资额的6%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责任 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12、 、建设完成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并经省经信厅认定的, 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补;当年购置2台及以上工 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金额的30%一次性给予奖 补(与设备补助不重复奖励),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当年 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取得证书的给予15万元奖 励。当年获得宣城市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 元、3万元。对当年入驻宣城市工业大脑的规上企业每户奖励1 万元。(责任单位: 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

13、支持企业工业互联网应用。支持重点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场景应用,当年投入(不含厂房及生产性设备)在50万元(含) -100万元(含)的,或当年生产性软件投入超过20万元的,根 据实际投入额的40%给予补助。当年投入(不含厂房及生产性设 备)超过100万元的,超过部分根据实际投入额的30%给予补助。 单个项目企业补助不超过100万元,每个项目只补助一次(项目 可跨年实施)。(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 

14、支持企业建设企业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重点培 育行业特色型工业互联网平台,支持建设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 台,对于建设完成行业特色型、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并通过验 收的,按建设实际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奖补,行业特色型平台 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最高不超过100万 元。(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 

六、支持电机泵阀产业一体化发展 

15、鼓励电机泵阀产业一体化发展。充分发挥本县电机产品 的品牌效应,对泵阀企业采用本县电机产品配套的(不含电机配 件),给予泵阀企业电机同期采购价3%(以本县电机企业或在我 县注册的销售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核定)的电机配套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 财政局、县税务局) 

七、支持主导产业在外销售企业“回归” 

16、对电机整机生产企业、宣纸和泵阀生产企业在外销售企 业回泾县注册设立新销售公司给予奖励。“回归”企业当年纳税销售额在500万元(含)-2000万元 (含)之间的按1%给予奖励,当年纳税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的 按1.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该企业税收县级留 存部分的 90%。(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八、支持工业企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17、对已办理再生资源注册登记且年纳税额1亿元以上的工 业企业给予财政支持.报经县政府同意后,享受利用再生资源扶 持政策,按所缴纳的增值税县级留存部分的90%给予财政扶持。 (责任单位: 县科商经信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财政局、 县税务局) 

九、支持服务业企业(个体)发展 

18、商贸单位奖励。新增奖励:首次进入限额以上商贸单位 且落实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的,当年月度新增型商贸企业给予该单 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成长型商贸企业(个体)给予该单位一次 性奖励4万元。非首次入库的奖励资金减半。发展奖励:批发业 年销售额增幅达30%的,奖励1万元;增幅超过50%(含)的,奖 励2万元。零售业上年基数为500万元-1000万元的限上单位, 年零售额增幅达30%的奖励1万元;增幅超过50%(含)的奖励2 万元; 上年基数为1000万元以上的限上单位,年零售额增幅达 20%的奖励2万元;增幅超过40%(含)的奖励4万元。住宿、餐 饮业上年基数为200万元-500万元的限上单位,年营业额增幅达30%的奖励5000元;增幅超过50%(含)的奖励1万元;  上年 基数为500万元以上的限上单位,年营业额增幅达30%的奖励1 万元;增幅超过50%(含)的奖励2万元。奖励申报时已退库的 商贸企业(个体)不享受政策。(责任单位: :县科商经信局、县 财政局、县统计局) 所有限上单位漏报部分的销售额、零售额不计算在增幅内。 

19、服务业奖励:新增奖励: 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和省重点 平台服务业企业且落实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的,分别给予该单位 一次性奖励5万元和4万元。发展奖励 : 规模以上、省重点平 台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增幅达30%的奖励1万元;增幅超过 50%(含)的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  县发改委、县财政局、 县统计局) 

20、支持规模电商“走出去”、 “ 引进来”。支持本地限上电 商企业为扩大销售规模,在电商发达地区租赁场所设立运营中 心,以及招引县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平台电商、社交电商、直播 电商等企业落户泾县。对当年网销额达到500万元一2000万元 (不含)、2000万元一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一1亿元(不 含)、1亿元及以上的,除享受县相关政策外,另分别给予2万元、 3万元、5万元、1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 县财政局、县招商合作中心) 

十、支持外贸经济发展 

21、出口基数奖励: 以上年度出口完成数为本年度基数,基数内自营出口部分达到10万美元及以上的,每1美元奖励人民 币0.02元;超过基数自营出口部分,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 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出口贡献奖励:当年出口与 上年相比,增幅达20%以上,增量超过100万(含100万)美元 的生产型企业,奖励人民币4万元;增量每增加100万美元增加 奖励人民币1.5万元。 新增出口实绩奖励:新增出口实绩企业, 出口额在10-100万(含100万)美元的, 奖励人民币3万元; 100万美元及以上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出口信用保费补贴: 对年出口额300 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信用保险参保企业给予该年 度20%的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新业态新模式发 展: 对企业在境外租赁海外仓且通过该仓库年销售额达20万美 元以上的,每年给予2万元补贴,年销售额达50万美元以上的, 每年给予5万元补贴。企业国际管理体系认证和各类产品国际认 证补贴:进行企业国际管理体系认证和各类产品国际认证,给予 认证费用的70%补贴,每个认证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跨境电子商务补贴:对入驻国内外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开展业务的 且年进出口额达到1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每个平台实际 使用费7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平台最高不超过8万元人民币。 对在跨境电商平台实现跨境线上交易额达到10万美元以上的企 业给予每美元0.04元人民币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以上进出口额以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海关统计数据 为准。(责任单位: :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十一、支持企业外出展示 

22、鼓励企业参赛参展。鼓励企业或创新团队参加创新 创业、工业设计等官方举办的国家级、省级赛事,进入国家、 省赛事决赛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 获得国家赛事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 、10万元、 5万 元; 对获得省赛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 10 万元、5万元、 、3 3 万元。规上工业和限上商贸企业(个体)参 加由省级及以上部门组织或主办的展会,按所缴展位费的50% 给予补助; 参加境外展会的每个展会补贴展位费(含展品运输 费和布展费)的70%,另补贴2个人员的交通费用(限飞机票)。 单个展会最高不超过8万元。(责任单位: 县科商经信局、县 财政局) 

十二、对按时、按质上报统计数据的工业服务业企业统计人员和调查单位给予适当工作补贴 

23、对按时、按质上报统计数据的企业统计人员给予工作补 贴。规上工业企业、限上商贸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按300元/ 月发放,规下工业样本企业、规下服务业抽样调查单位、省重点 平台服务业企业按300元/季度发放,限额以下抽样调查单位按 500元/季度发放; ;对负责纳入固定资产项目库的工业技改项目 的统计员给予一次性补贴,库内技改项目退库时实报数在1000 万元(不含)以内的补贴1500元,1000万元一5000万元(不含) 的补贴2500元, 5000万元以上的补贴3500元。(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各乡镇、县经济 开发区)

十三、附则

资源开采类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年度内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 故、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事故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关联企 业间销售不纳入奖励范围。文件第1至17项奖励事项,奖励资 金总计额度上限为该户企业缴纳税收县级留存部分(县财政地方 留存部分不含水利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补助、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补助、新增规上企 业补助奖励及“一事一议”事项除外。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政策和本县其他政策规定的奖励条件时,按就高不重复原则 兑现奖励。

享受奖励资金的企业根据上年产值情况奖励资金予以扣减 (规模以上企业以统计部门提供的产值统计,不在县统计部门统 计范围内的企业按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销售额统计), 下降 10% 以内的(含)企业享受政策奖励资金的90%,下降20%以内的(含) 企业享受政策奖励资金的80%,下降30%以内的(含)企业享受 政策奖励资金的70%,下降超过30%的企业当年不享受政策奖励 资金。 

本政策由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解 释。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印发<关于促进工业商贸经济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泾政秘〔2021〕17号)和《关于印发<泾县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 (泾政秘 〔2020〕14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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