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政府引导资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设立1000万元政府引导资金,加快复合材料产业转型升级步伐,鼓励企业提升装备水平,加强科技创新,促进整个产业向行业中高端迈进。
二、支持企业做优做强。对当年纳税实现正增长、亩均贡献10万元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实行差别性扶持。当年亩均贡献10—15万元(不含15万元)、15—20万元(不含20万元)、20—30万元(不含30万元)、30万元以上,分别按税收增加额地方留成部分的30%、40%、50%、60%给予同等数额的资金后补助支持。对当年纳税实现正增长、纳税超千万元(不含土地使用税)的规上工业企业,实行差别性扶持。纳税额1000-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2000-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3000-4000万元(不含4000万元)、4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当年实际纳税增加额地方留成部分的10%、15%、20%、25%、30%给予同等数额的资金后补助支持。
三、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规上工业企业当年购买的高端生产、检测设备,按设备总投资500-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1000-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国产分别按3%、5%、6%,进口分别按4%、6%、7%予以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省级以上研发服务机构购置的服务全县工业企业的先进设备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的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每家企业最高资金支持额上限为500万元。
四、支持企业升规入统。对首次入统规上企业进行支持。新建入统规上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小升规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该资金分三年拨付,第一、第二、第三年新建入统规上企业按3万元、3万元、4万元拨付,小升规企业按2万元、1万元、2万元拨付。退规后再次升规的一次性补助1万元。
五、支持企业研发机构。鼓励企业自建或与科研院所共建研发机构,被评为省级(A级)和市级(B级)企业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
六、支持研发投入。对入统工业企业年研发费用达到当年销售收入3%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达到5%以上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
七、支持创新发展。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到期重新认定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对首次认定为河北省科技领军企业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到期重新认定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对首次认定为河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首次被认定为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河北省“专精特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到期重新认定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河北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
八、支持引领发展。对新认定的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每家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对获得省政府认定的全省优秀民营企业、优秀民营企业家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
九、支持军民融合。对新认定为省军民融合企业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对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资格证其中之一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鼓励军民融合企业做大做强,以省、市军民融合委员会办公室认定数据为依据,年度内军品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对超出部分给予1%的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
十、支持绿色发展。鼓励企业绿色制造,对通过国家和省级绿色工厂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鼓励企业减少污染排放,对通过绩效评级审核A级和B级(或引领性)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
十一、支持智能化、数字化改造。对新认定为省上云标杆企业、国家级两化融合贯标试点、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每项分别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对成功通过省级认定的数字化工厂或数字化车间,每家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
十二、支持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对列入国家级企业技术创新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服务平台的,每家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列入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和省级上述各类创新服务平台的,每家给予30万元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列入市级上述各类创新服务平台的,每家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
十三、支持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对列入省级众创空间、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列入市级上述各类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
十四、支持产业标准制定。在我县设立国家、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并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分别给予20万、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获批并完成国家、省、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创建的,分别给予20万、10万、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获批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项目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对于主动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和市级地方标准项目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给予30万、20万、5万、3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第二至第十起草单位分别给予15万、10万、2.5万、1.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第十一以后起草单位给予通报表彰;被政府采用的团体标准,给予牵头单位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对主导制定对标技术方案的企业,经发布实施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对取得“对标”蓝色标志、灰色标志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
十五、支持企业品牌创建。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被评为3A级、4A级、5A级“河北优品牌的”,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取得高价值发明专利和一般发明专利的,每件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取得地理标志商标的,每项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
十六、支持企业质量建设。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组织、个人)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组织、个人)、省政府质量奖(组织、个人)或省政府质量奖提名(组织、个人)、市政府质量奖(组织、个人)或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组织、个人)、县政府质量奖(组织、个人)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
十七、支持发展工业设计。对国内外知名设计机构(公司)入驻我县工业设计创新中心的,县政府提供不少于3年的免费办公用房;对入驻两年以上、服务企业20家以上,达到省级工业设计示范企业标准的工业设计机构,县政府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全面推进工业设计应用,与工业设计服务机构达成合作协议并取得实质性成效,根据合作协议,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企业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企业自建工业设计中心,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县政府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鼓励企业参加河北省工业设计创新大赛和河北国际工业设计周,对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优胜奖)获得者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资金后补助支持。
十八、扶持企业挂牌上市。鼓励工业企业主动参与、积极融入金融市场,除享受上级相关支持外,再给予下列政策支持:对在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一次性支持15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支持50万元;对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改制挂牌的企业,一次性支持30万元。
十九、鼓励企业参加境外重点展会。重点扶持省、市、县商务、发改、工信部门组织的集体参展项目。每家企业在同一展会参展面积不得低于1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最高补助3个标准展位。展位费用在获省、市财政补助后,县补助剩余部分;未获得省、市财政补助的,全额补助。
对参加政府(或商务部门)统一组织的以及行业内有较高影响的会展等各种展会,或由企业自行参加并到发改局备案的展会的,对参展观展活动给予一定补助:对参加展会的和参加布展的,给予展位费最高50%补助;对参加观展的,交通费、住宿费给予50%补助(每企业限2人),最高限额2万元。
二十、鼓励外贸企业做大做强。以上年度海关直接出口数据为依据,对外贸出口值增加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奖励5万元,增加300万美元以上企业奖励20万元,增加500万美元以上企业奖励30万元,增加800至1000万美元以上企业奖励50-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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