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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南京市高淳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高淳区精准支持企业与产业链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2-10-19 09:09浏览次数:

2022年南京市高淳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高淳区精准支持企业与产业链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高淳区精准支持企业与产业链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为构建良好产业生态体系,加速推动“产业强区”发展战略,积极主动融入国内大循环新发展格局,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促进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对象

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房地产企业(项目)、总部经济企业(首次列统,首次认定为 瞪羚、独角兽,上市融资除外)及已有相应专项支持政策的,不列入本意见扶持对象。市级及以上已有支持政策,本意见不再表述。

2、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符合本意见两项或两项以上同类型支持政策的,实行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享受上级及区级政策支持的,区级已奖补部分视作配套,不足部分按上级有关规定补足。同一企业已享受相关奖补,晋升更高等次时,奖补差额部分。

3、同一企业各项奖励和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年度地方贡献可用财力总额。新建项目设备补助与企业两年累计地方贡献挂钩。不与地方贡献可用财力挂钩的,须一事一议,报区委区政府同意。

二、支持政策

1、支持企业设备投入(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工信局)

对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及产业链的制造业项目,新建项目及技改项目设备投入,按不高于投入量的20%给予企业补助。其他产业新建、技改项目设备投入,按不高于投入量的15%给予企业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300万元。新建项目成套设备总投入须超过300万元,技改项目成套设备总投入须超过200万元或单台(套)设备须超过50万元。

实施细则:

新建项目:

1、新建项目设备投入补助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属板块审查核实后报区发改委;新建项目设备投入是指新建项目技术、设备投入,新建项目需在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备案或核准,备案(核准)有效期2年;其备案或核准时间应在2020年1月1日以后,获得项目代码,项目实施地点在我区;

2、项目技术设备累计投入须超过(含)300万元(技术投入不超过技术设备总投入的10%),且设备到场安装使用;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及产业链的制造业项目,按设备投入的20%进行奖励;其他产业项目按设备投入的15%进行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300万元;

3、项目所购技术设备为全新,购置发票日期在2021年1月1日以后,且须在备案或核准日期之后;

4、申请补助的设备要与备案(核准)内容相符,根据实物、采购合同、付款凭证、银行转账凭证、固定资产清单,经第三方审计后认可的发票等综合情况进行认定;设备付款和使用状态符合现场审计要求;并提供项目投资协议(含补充协议);

5、新建项目技术设备补助与企业申报当年度和下一年度地方贡献挂钩,根据贡献实绩分批兑现;

6、企业购置的技术设备应当在本区使用并承诺企业存续期间不搬迁,如企业搬离本区,由所属板块收缴补助资金;

7、获得市普惠性奖补的项目,以就高原则进行补差,上级补助超过区补助标准的,区不再补助;已享受招商引资 “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不再享受设备投入补助。

技改项目:

1、技改设备投入补助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属板块审查项目投产达产情况后报区工信局。技改项目设备投入是指技改项目技术、设备投入,技改项目须在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备案或核准,备案(核准)有效期2年,项目实施地点在我区;

2、申请技改补贴的项目实施企业原则上投产须满三年,技改项目内容为企业完成投资协议承诺的建设内容及设备购置、或完成新建备案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后的设备更新及技术改造;技改项目技术设备购置金额须累计达200万元或单台(套)技术设备超过50万元(技术投入不超过技术设备总投入的10%),且设备到场安装使用;获得市普惠性奖补的项目,以就高原则进行补差,上级补助超过区补助标准的,区不再补助;对涉及关停、淘汰落后产能及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绩效综合评价为D类的企业,不予补助;

3、技改技术设备发票日期须在备案或核准日期之后;

4、申请补助的设备要与备案(核准)内容相符,根据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实物、经第三方审计后认可的发票等综合情况进行认定;

5、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及产业链的制造业项目,当年技改项目技术设备投入按投入额的20%给予奖励。其他产业技改项目技术设备投入按投入额的15%给予奖励。

2、支持企业规模发展(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税务局)

首次列统的规上限上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首次列统的实体企业,开票额超过升规线的,按超过升规线部分的1‰给予奖励;已列统的实体企业,开票额超过企业入规历史最高开票额的,按超出历史最高额部分的1‰予以奖励。

实施细则:

1、首次列统的规上限上企业,以统计部门最终认定为准。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

2、开票额超过升规线的部分是指:

规上工业企业列统当年度的主营业务开票额超2000万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主营业务开票额超2000万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主营业务开票额超过500万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企业主营业务开票额超200万的;

规模以上服务业:一是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主营业务开票额超2000万的;二是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的主营业务开票额超1000万的;三是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的主营业务开票额超500万的;

历史最高额及当年度开票额,以增值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销售额的数据为准,或以区税务局开具的年度销售收入证明材料为准,需加盖税务部门公章。年度时间指1月1日-12月31日。

首次列统的企业,列统当年度的开票超升规线100万元(含)以上的;已列统的企业开票额超过企业入规历史最高开票额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奖励。

产业链制造业实体企业当年开票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实施细则:由区工信局受理。当年度开票收入,以增值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销售额的数据为准,或以区税务局开具的年度销售收入证明材料为准,需加盖税务部门公章。年度时间指1月1日-12月31日。

3、支持领军企业快速发展(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发改委)

当年被认定为瞪羚企业、培育独角兽、独角兽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获评国家级“单项冠军”、省“专精特新”企业、市“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50万、30万元、10万元奖励。

省级新产品鉴定认定为国际领先、国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先进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经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装备产品并实现产业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实施细则:以获得认证、称号证书原件或国家、省、市公开的文件为准(瞪羚、培育独角兽、独角兽企业指南京市当年发布榜单内的企业)。

4、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发改委)

获评国家、省、市“工业设计中心”、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公共服务(技术)分别给予50万、30万元奖励、10万元奖励。

创成国家、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奖励。被列为省“5G+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的项目,给予30万元奖励。

被认定为工信部绿色工厂名单、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完成自愿性清洁生产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实施细则:以获得认证、称号证书原件或国家、省、市公开的文件为准。

5、支持企业品牌建设(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委、商务局)

鼓励企业主导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给予50万元奖励;主导制定或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且主起草排位第一并在本地生产经营,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实施细则:

1、正式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可以同时申报多个标准。国际标准指ISO、IEC、ITU标准;国家标准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强制性或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的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指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地方标准。

2、国际标准奖励,起草单位主动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1)标准奖励申请表;

(2)申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3)项目参与人身份证复印件、在职证明、社保证明;

(4)新工作项目提案投票结果;

(5)工作组专家注册成功通知;

(6)委员会同意项目进入出版阶段的决议;

(7)正式出版的国际标准文本;

(8)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际标准联络部门或国际标准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出具的主导起草标准证明。

注:(1)至(7)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来源于网络的材料应含有网站或机构标志标识,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和法人签名。英文版的需同时提供中文译件。

3、国家标准奖励,起草单位主动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1)标准奖励申请表;

(2)申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3)国家标准发布公告;

(4)国家标准正式出版文本。

注:(1)、(2)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来源于网络的材料应含有网站或机构标志标识,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和法人签名。

4、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奖励,起草单位主动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1)标准奖励申请表;

(2)申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3)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发布公告;

(4)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正式出版文本。

注:(1)、(2)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来源于网络的材料应含有网站或机构标志标识,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和法人签名。

获国家级质量奖、中国工业大奖,获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称号,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获“江苏精品”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获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获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获区长质量奖、提名奖和个人奖,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获 “中华老字号”“中国商业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全国性荣誉称号,给予50万元奖励。

实施细则:

提供新获得称号的证书原件或以省、市、区公布文件为准。

获省级、市级信用管理示范称号,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实施细则:

自2021年起,对通过信用管理贯标审核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再获得市级示范创建称号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2021年之前通过信用管理贯标的企业,今年获得市级示范创建称号的直接奖励5万元。2021年起获得省级示范创建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实施奖励时的企业必须不存在失信记录,且区级纳税达到奖励额度。

6、支持企业上市融资(责任单位:区金融监督管理局、发改委)

对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150万元补助。

实施细则:

1、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主板、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含借壳上市),区级财政给予1000万元(含市级要求区级配套部分)奖励。分三个阶段兑现:与券商、律所、会所正式签订服务协议后,奖励50万元;在江苏证监局辅导备案后,奖励350万元;发行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后,奖励500万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奖励100万元。

由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受理,境内首发上市按进程提供材料: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大机构正式服务协议(复印件),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受理文件或其它证明辅导备案时间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有关首发上市的受理文件(复印件),上交所、深交所审议通过的证明文件(如有,提供复印件),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文件(如有,提供复印件),股票登记及上市批文(复印件),信用承诺书。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

2、企业在香港联交所、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或在境外其它主流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且募集资金高于2亿元人民币(按上市当日人民币中间价换算),且上市公司主要经营地及纳税地均在高淳区的,发行上市完成后,区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含市级要求区级配套部分)。

由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受理,境外首发上市提供材料: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招股说明书,关于公司股权结构、业务的详细说明(上市公司注册在境外的,须说明公司主要业务、收入、人员、税收贡献等均在高淳),委托收款说明(仅适用于上市公司注册地在境外的情形),发行、上市相关批文(外文须经翻译公司翻译为中文,并提交外文复印件、翻译公司盖章的中文翻译件、翻译公司营业执照),资金到账证明(复印件),信用承诺书。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

3、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区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含市级要求区级配套部分)奖励。

由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受理,提供材料: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受理函、审核通过正式挂牌函和代码、中登公司出具的股权登记及变更文件、工商变更登记等(复印件),信用承诺书。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

对区域性挂牌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挂牌后实现融资200万元以上的,再补助20万元。

实施细则:

由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受理,提供材料: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挂牌证明,股权融资协议、资金到账证明、工商变更等(复印件),信用承诺书。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

对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年担保费率低于1.5%(含)的,区级财政按年度担保总额的0.5%给予担保机构风险补助。

实施细则:

由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受理,提供材料: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担保合同目录,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文件,信用承诺书。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

7、支持企业参加会展(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工信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

企业参加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会展,给予展位费50%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0万元。

实施细则:国家、省、市政府部门主办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展会通知、参展协议、展位费用支出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发票时间需在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参加中国农交会、省农洽会、省名特优农产品交易会等省市农业展会企业,补助0.5万元/场次。

实施细则:

对参加中国农交会、省农洽会、省名特优农产品交易会等省市农业展会的单位,补助0.5万元/场次。参会单位凭参会文件或通知及参展照片作为凭证进行补助。

8、加快服务业集聚发展(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商务局)

入选国家、省级、市级示范物流园区(省重点物流基地),分别给予50万、30万元奖励、10万元奖励;入选国家2A、3A、4A、5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30万元、50万元奖励。

获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双创”产业园和直播电商基地、示范企业、培训基地、数字商务(新零售)示范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20

元、10

元、5万元奖励。

成功申报省、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实施细则:

以国家部委、省、市级相关单位公布的文件为准。同一企业不累进奖励,只实行差额奖励。

获省、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称号,按上级补助标准50%给予奖励。社会资本投资创建的园区,引进与园区产业定位相符的规上限上企业,每新增1家给予1万元奖励。

实施细则:

1、省、市级文化产业园区补助以本年度获得上级补助资金文件为准。

2、文化产业园区引进的规上文化企业以统计部门最终认定为准。

3、其它产业园区参照执行。

9、支持创新产品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发改委、商务局、科技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委)

建立我区制造业产业链创新产品推广应用目录,在本区范围内推广应用目录内产品,对年内最高单次采购额且超过2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按产品采购额的3%给予补偿,单个采购单位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实施细则:

1、由区工信局受理。申报的产品生产方需属于我区四条制造业产业链(新医药与生命健康、高端装备、新材料、汽车零部件)之一,且为规上工业企业或获得以下荣誉之一的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独角兽企业、培育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及其孵化引进企业(以上荣誉都需在有效期内)。

2、申报的产品需在高淳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生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具有自主品牌;

3、申报主体由产品生产方指定,申报时需填写申报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购销双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

(2)销售方上年度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3)有效购货合同及税务机打发票联(复印件)。

10、加快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商务局)

首次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首次获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农产品年网络销售开票额首次达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实施细则:

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以获得认证、称号证书原件或国家、省、市公布的文件为准,并且与财政贡献不挂钩。(目前对成功创建国家、省、市示范家庭农场或合作社的主体享受省、市奖补政策的,区级政策不重复享受)

农产品年网络销售奖励,根据企业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店铺截图、开店协议、后台数据、快递单号、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年开票网络销售额按纳税年度计算,以税收部门出具的销售收入数据为准,需加盖税务部门公章,发票时间需在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之间。

对获得农业农村部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认定的企业(合作社、养殖场、家庭农场),给予10万一次性补贴。

新增连片蔬菜钢架大棚10亩以上,8332大棚每亩补助3000元,6米标准大棚每亩补助2000元;新建食用菌工厂化菇棚50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补助300元。

镇街实际种植水稻比上一年净增面积,一次性补助镇街300元/亩。

实施细则:

对获得农业农村部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的认定以农业农村部公布的文件为准。

新增连片蔬菜钢架大棚10亩以上,8332大棚每亩补助3000元,6米标准大棚每亩补助2000元(凡获得国家、省、市立项补助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

新建食用菌工厂化菇棚50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补助300元(凡获得国家、省、市立项补助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

镇街实际种植水稻比上一年净增面积(以统计数字为准),一次性补助镇街300元/亩。

对行政村2019年新增早园竹10亩以上继续补助,每亩补1000元。以行政村集体申报,奖补到具体栽植主体;

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农业类企业(含合作社、养殖场、家庭农场等),涉及奖励不与贡献挂钩。

三、保障措施

1、成立区精准支持企业与产业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建立由发改、财政、审计三部门组成的项目核查小组,实施项目绩效评估。

2、区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列出年度支出计划,统一用于政策兑现,各板块对企业的奖励由区财政执行后再行结算。政府出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奖励。

3、为营造诚实守信社会氛围,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申报项目奖励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则取消奖励,列入失信记录,已经奖励的收缴奖励资金,取消三年内申报受奖资格。

4、本意见每年修订一次,如有必要及时修订的,报领导小组同意后进行。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5、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区精准支持企业与产业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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