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切实提高我县招商引资实效,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投资政策。
第一章 入园条件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新引进境内外资金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注册的工业企业,招商引资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环保、安全、消防要求及我县产业发展方向。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亿元以下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一)自建厂房的工业企业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厂区规划设计需经工业用地规划审批小组审批,厂房外观需达到工业园区制定的标准,厂房楼层需达到四层以上(含四层),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容积率不低于1.2,五年内实现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低于10万元/亩。建筑密度、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R&D经费支出等基本指标按照《黎川县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试行)》(黎府发〔2020〕5号)执行。
(二)租赁标准厂房的工业企业设备投资强度不得低于2000元/㎡,五年内实现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低于125元/㎡。
(三)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3亿元的,应在1周年内建成投产;3亿元-5亿元的,应在1.5周年内建成投产;5亿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建成投产。
第二章 用地政策
第三条 工业用地按照工业“标准地”制度供地。按照《黎川县人民政府关于<黎川县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黎府发〔2020〕5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 投资者在工业园区兴办工业企业,按照规划要求,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按基准地价执行,不得低于4.13万元/亩。投产后三年内,亩均税收(指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达到3万元/亩、4万元/亩、5万元/亩时,分别按(实际土地成交单价-1万元)/亩、(实际土地成交单价-0.5万元)/亩、(实际土地成交单价-0元)/亩的标准,由县财政另行奖励。
第五条 工业园区内提供的工业用地均按“五通一平”(即:通水、通气、通电、通讯、通路,平整土地)供给。
第三章 标准厂房政策
第六条 入园前三年,企业年纳税达到45元/平方米、90元/平方米、125元/平方米,分别按照建筑面积2元/平方米·月、4元/平方米·月、6元/平方米·月奖励给企业。
第七条 自计租之日起3年内,企业年纳税达到约定税收,可购买政府标准厂房,在其缴纳全部厂房款后,县财政按照实际缴纳租金(扣除租金奖励部分)为参数进行等额奖励。
第四章 税收扶持政策
第八条 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奖励(简称“两税”)
(一)自建厂房企业及购买标准厂房企业(不含先租后购企业),自入园协议约定投产之日起,达到标准地约定税收强度,前两年按照“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为参数,县财政安排等额资金给予扶持;第三至第五年达到税收强度的规模以上企业,按“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为参数,县财政安排等额资金给予扶持。如入园前五年“两税”平均达到5万/亩、10万/亩、15万/亩和20万亩以上,“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为参数县财政等额资金扶持年限分别延长1年、2年、3年、4年。
(二)租赁标准厂房的企业,自入驻标准厂房正式投产之日起,达到约定税收,前三年按照“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为参数,县财政安排等额资金给予扶持,如达到规模以上企业则按照“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为参数,县财政安排等额资金给予扶持。如入园前三年“两税”平均达到90元/㎡、125元/㎡、150元/㎡和200元/㎡,“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为参数县财政等额资金扶持年限分别延长1年、2年、3年、4年。
第九条 建设税费奖励
(一)对符合入园的企业,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所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家政策、法律规定应上缴部分,一律按规定的标准下限收取。
(二)企业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权证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由县财政按实际缴纳的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为参数,财政安排等额资金给予扶持。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奖励
企业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以下简称“两税”)实行分档奖励,政策享受期限为5年。
(一)“两税”达到3万元/亩·年、4万元/亩·年、5万元/亩·年,按“两税”实际缴纳额60%、80%、100%为参数,县财政安排等额资金给予扶持。
(二)化工项目“两税”未达到5万元/亩·年的不予以奖励,达到5万元/亩·年,按“两税”实际缴纳额为参数,县财政安排等额资金给予扶持。
第十一条 创新升级奖
(一)科技创新奖
1.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每年设立100万元的研发投入后补助专项资金。以国家统计局认定的全县年度研发投入总额为计算依据,综合考虑申报企业核准上报研发投入的数额、占比、增幅以及加计扣除、研发投入辅助账等情况,分档补助。
2.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重新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检测中心、科技协同创新体、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获批的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星创天地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企业按科技部门要求单独依法注册科研机构并投入运行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
3.企事业单位在我县设立博、院士工作站,且有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的分别给予10万元、60万元一次性建站补助。
4.对江西省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瞪羚、潜在瞪羚入选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75万元、5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入选奖励。
5.对企业开发的每个新产品获得当年省重点新产品或省级新产品证书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开发奖励;对获得江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或技术发明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申报单位20万元、15万元、12万元;对获得抚州市科技创新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申报单位10万元、8万元、6万元。设立县科技创新成果奖,每年评选一、二、三等奖若干个,每个给予3-8万元不等的奖励。
(二)技改升级奖
1.依据国家工信部、省工信厅公布的评选结果,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的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向互联网化运营转型,对已成功“上云”并使用一年以上的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使用ERP(企业资源管理计划系统)、MES(生产制造执行系统)、SCM(供应链管理系统)其中任何一款信息系统的企业,每使用一款信息系统,按照系统软件购置价的10%予以奖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3.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小巨人”和“专精特新”企业,组织民企开展“专精特新”申报认定,对首次获得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入规上市奖
(一)对新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21年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2022年以后给于5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当年投产当年达到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新增5万元一次性奖励(不含省市奖励)。
(二)企业在沪深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市场成功挂牌或上市的,每户受益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含省市奖励资金)、300万元、300万元、70万元、2万元;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境内买壳上市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至我县的,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和扶持。
第十三条 纳税上台阶奖
首次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到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300万元的企业,当年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幅达到10%以上且亩均税收不低于5万元/亩,分别给予企业奖励市县合计3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事一议”企业除外)
第十四条 天然气补贴
对于新落户企业,投资强度和税收强度达到约定要求后,第一年使用天然气按0.2元/立方米的标准进行补贴,第二年至第五年对每年新增部分按0.2元/立方米的标准进行补贴,奖励期限为五年。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奖励
对于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并办理《三级标准化证书》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外贸出口及利用外资奖励参照《黎川县外贸出口及利用外资奖励办法》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高层次(高素质)人才引进奖励参照《黎川县高层次(高素质)人才引进培养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奖励参照《黎川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奖励办法》(黎府办发〔2020〕30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 投资保障
第十九条 对符合相关申报条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优先审批“财园信贷通”“过桥资金”和“科贷通”,支持企业发展生产。
第二十条 实行项目跟踪落实责任制,跟踪服务单位对项目从洽谈、签约、申办、开工投产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县行政服务中心实行行政审批项目“一条龙”服务制度,按“进一个门办好、在承诺日办结”要求,为客商搞好服务;落户工业园区的项目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代办证照;工业园区以外的项目由招商引资服务单位负责代办证照。
第二十一条 企业投资商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可凭工业园区证明,办理就近入学手续,享受本县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凡此前已落户我县“一事一议”的企业,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重点扶持和奖励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创税能力强、环境保护好、产业配套强的工业企业、中医药大健康产业及龙头企业(单个项目投资不小于5亿元,设备投资不小于1亿元)。对国际国内大财团、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上市公司、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到我县投资兴办工业企业、设立子公司、发展总部经济,可采取“一事一议”,按照合同约定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经县工业项目审定领导小组审定并通过的项目,经同意租赁工业园区闲置厂房的企业,符合本政策相关条款规定的,经同意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工业园区投资的工业项目不得变更土地用途,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入园合同要求或擅自将多余厂房租赁给其他企业,否则不得享受本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县里所有扶持政策,并依法依规收回土地。
第二十六条 如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的遵照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家具产业入园管理办法》除外)试行期两年(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适用于2021年1月1日以后新入园企业,具有执行力和约束力,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考核按相关考核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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