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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辽阳市"专精特新"奖励政策:辽阳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暂行)

发布日期:2022-08-22 09:02浏览次数:

2022年辽阳市"专精特新"奖励政策:辽阳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暂行)

辽阳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暂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扎实做好“六保六稳”工作,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弘扬企业家精神,推动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多点支撑,打造最优发展环境

(一)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便民化。进一步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推动更多服务事项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探索推行审批容缺受理制度,提高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放宽登记经营场所限制。放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限制,便利各类创业者注册经营、及时享受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强化要素保障服务。民营企业投资教育、卫生、养老等社会事业在土地使用方面与政府投资项目同等待遇。工业用地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设立专项资金引导鼓励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市政府继续设立专项资金1亿元并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本政策的支持与奖励,推动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设立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创新筹资模式,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设立不低于5亿元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重点支持工业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项目和特色产业项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建资本运营公司、市国资公司,各县(市)区政府〕

(六)加大政策性融资担保力度。政府注资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平台,做实国有资产担保平台,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担保难问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公司,各县(市)区政府〕

(七)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扩大“助保贷”“科技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服务模式,发挥市、县(市)两级政府设立的2亿元风险补偿金杠杆放大作用,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因缺少抵押物而带来的融资难题。对获得“助保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按期还本付息后,按实际贷款利率的50%给予资金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八)提高金融服务针对性、有效性。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实体经济发展,对资金暂时出现困难的有市场有效益有前景的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加强信贷投放调度分析,确保有效信贷。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对接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贷款审批流程,应贷尽贷快贷,进一步纾解中小微企业困难。〔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分局、市保险业协会,各县(市)区政府〕

(九)盘活闲置资产,提高使用效能。对通过招商引资有效盘活闲置资产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经济合作服务中心,各县(市)区政府〕

(十)推进企业信用修复工作。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通过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受理审核,探索推行全程线上办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十一)加大企业培训力度。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大对企业各类人才的培训力度,每年分层次组织培训企业家和管理、技术人才,包括组织优秀中小企业家到重点院校、优秀企业进行系统进修培训,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分行业进行短期集中培训,组织企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题培训。〔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二)营造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围。广泛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家、经营管理人才、大工匠、技术工人的创新创业创造事迹。对引进的国家级和省部级高层次人才,授予“辽阳特聘专家”荣誉称号,直接列入市级优秀专家管理,给予相应待遇。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民营企业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各类各级先进模范评选活动中,加大优秀民营企业家推荐选拔力度。〔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团市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三)公正司法为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依法打击侵犯民营企业财产权利和民营企业家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行为,增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安全感。持续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的冤错案件。加强对涉及民营企业案件的法律监督。推进重点企业联系制度,为企业及时提供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各县(市)区政府〕

(十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浓厚社会氛围。每年召开全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大会,每五年全面总结民营经济发展成果。〔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鼓励创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十五)支持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分别予以100万元、50万元资金补助。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六)鼓励建立产业技术研发中心、技术研究院及中试基地。按照固定资产投资10%,予以最高3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七)支持企业开发新产品。对完成新产品开发,并实现产业化,产品技术水平经省级政府部门认定为国际领先、填补国内空白、国内领先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认定为国际先进、国内先进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支持自主研发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在本地产业化项目,技术水平经省级政府部门认定达到国际领先、填补国内空白、国内领先项目的,按实际投资额1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八)支持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和引进海外先进适用技术。对我市企业完成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或引进海外先进适用技术的项目,按照实现交易额度的15%给予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九)支持高层次领军人才建设研发机构。支持“两院”院士、列入国家“万人计划”等高层次领军人才在本地创建研发机构,按研发设备购置费用的5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本地产业发展牵动作用较大,并在本市转化的重大科技成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加快创新企业培育。对获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评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专精特新”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获评省“专精特新”产品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一)鼓励实施创新型高质量技术改造。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各项手续齐全,纳入统计系统的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技术改造项目,在项目预定的建设期建成形成生产能力完成全部投资并竣工验收后,给予20万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二)奖励国家级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及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500万元和300万元。对被认定为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省级的50万元。对复审(或年度评价)合格且没有享受市财政奖励的,一次性奖励50%。〔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三)开展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评奖工作。对获得中国工业设计金奖的,一次性给予实施单位10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工业设计奖优秀奖的,一次性给予实施单位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四)鼓励民营企业制度创新。对获得省级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五)支持创业基地建设。对被认定为国家、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分别予以30万元、20万元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专项行动,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十六)推进装备制造业高端化、成套化、智能化发展。对获得国家、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国家及省级奖励不兼得)。〔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七)推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打造绿色制造典型,引领工业绿色转型,积极开展绿色工厂创建工作。对国家级绿色工厂奖励100万元,省级绿色工厂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八)支持军民融合发展。对进入军工领域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备案)、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和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纳入省军民融合企业名录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已纳入目录企业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九)支持两化融合。对发展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大数据应用解决方案、工业电子商务试点、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等项目予以100万元资金奖励,对获得省级评定的奖励50万元。对获批“5G+工业互联网”示范工厂的,国家级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省级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十)开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产品培育工作。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企业(项目、平台)示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和产品培育试点示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省级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十一)推进“个转企、小升规、规升巨”专项工作。自本政策实施日起,对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时间超过12个月,且转企后连续经营超过12个月以上(以纳税记录为准)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每户给予3000元建账补贴,转为有限责任公司每户给予4000元建账补贴。对首次晋升规模(限额)以上的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除外)民营法人企业,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5万元;对首次晋升限额以上的批、零、住、餐业大个体户,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首次晋升规模以上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每户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质量建设,提高民营企业品牌意识

(三十二)支持企业加强质量品牌建设。对获得国家质量标杆认定企业、全国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和产业集群区域品牌试点企业、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十三)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被认定为辽宁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经国家认定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知识产权认证机构通过的贯彻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十四)支持企业产品品牌创建。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保护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产品)的行业组织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辽宁省专利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一奖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十五)支持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对主导国家或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辽阳市地方标准制定的企业(或个人)每项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5万元、3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十六)支持企业参加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本政策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本政策延续《辽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若干政策》(辽市政发〔2018〕25号)内容,奖励标准2020年12月31日前按原文件执行。

本政策发布后,由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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