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省、市“十四五”发展的战略部署,为进一步加快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建设,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提升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能力,实现沈阳片区高质量发展,参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沈阳片区实际,对原《中国(辽宁)自贸试验区沈阳片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沈自贸管发(2018〕7号)进行修订,特制定本政策。
一、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一)培育发展科技型企业
对新注册或区外迁入且拥有或获取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从投产运营之日起,3年内按照企业所得税地方本级财力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第4一5年按照企业所得税地方本级财力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二)助力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
对当年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进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区内或区外迁入的上一年度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重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通过省级备案的雏鹰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通过省级备案的瞪羚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区内或区外迁入的上一年度通过国家级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区内或区外迁入的上一年度首次通过国家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重新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区内或区外迁入的上一年度首次通过省级认定的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重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年度同时通过同一类型认定的,按最高额度给予奖励。
(三)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沈阳片区具有研发行为的科技型企业,按照上一年度加计扣除研发费同比增量部分的15%给予补贴,企业研发费同比增量不得低于5万元,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支持重大科技研发项目
支持企业面向重点产业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技术攻关,按照企业项目近两年在国家、省、市立项,上一年度获得补贴到账资金金额,给予一次性1:0.5配套补贴,对同一年度同时获得国家、省、市补贴的项目,以获得的最高补贴额度配套补贴。
(五)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
对高校、科研院所和国外先进科技成果实现向沈阳片区企业转移转化的,按照上一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的20%给予受让企业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促成科技成果落地沈阳片区的技术转移机构或技术经理(经纪)人,按照上一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的3%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提升产业发展能力
(六)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建设
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实施重点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上一年度通过国家、省、市验收,按照项目获得补贴到账资金金额,给予1:0.5配套补贴,对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省、市补贴的,以获得最高补贴额度配套补贴。
(七)支持重大技术装备或关键部件实现首台(套)突破
对上一年度进入国家、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补贴的企业,按照项目上一年度获得的补贴到账金额,给予1:0.5配套补贴。对同一年度同时获得国家、省、市补贴的项目,以获得的最高补贴额度配套补贴。
(八)支持企业主导和参与标准制定
对上一年度主导国际标准制定或修订并发布的,给予每项5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或修订并发布的,给予每项2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主导国家标准制定或修订并发布的,给予每项3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参与国家标准制定或修订并发布的,给予每项巧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主导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制定或修订并发布的,给予每项15万元奖励。
(九)支持企业推进智能化建设
对企业运用工业互联网等技术,开展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等示范项目建设,按照项目在国家、省、市上一年度获得的补贴到账金额,给予1:0.5配套补贴,对同一年度同时获得国家、省、市补贴的项目,以获得的最高补贴额度配套补贴。
(十)支持行业准入
对上一年度新取得或到期重审通过取得军工资质认证的“民参军”企业,给予每证2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重点产业领域获得行业准入资质或国际贸易准入资质的科技型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三、营造产业创新环境
(十一)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对世界500强企业、国际知名研发机构在沈阳片区设立研发中心或沈阳片区创新主体通过并购或直接投资等方式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的,按照上一年度其研发设备投入额的4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对上一年度新获批的国家(国家地方联建)、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等技术创新平台,分别给予牵头单位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十二)促进“双创”载体转型升级
对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高校院所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建设的双创载体,按上一年度购置用于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中试生产等方面的仪器设备费用的2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经市级以上认定的向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双创载体,按上一年度服务收入的1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三)发展科技中介服务
支持国家、省、市认定的有影响力的科技服务机构落户沈阳片区,为沈阳片区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信息检索与分析、人才培养、科技咨询等专业服务,经认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每年按为片区企业提供科技服务收入的2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四)支持行业协会建设
支持重点产业领域行业协会落地,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年度运营经费支持,连续支持2年;支持行业协会举办具有国际、国内重要影响力的学术交流等活动,每次活动按核定活动经费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附则
(一)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原《中国(辽宁)自贸试验区沈阳片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沈自贸管发(2018)7号)同时废止。
(二)对重大科技创新和产业项目,由沈阳片区管委会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议定支持。
(三)享受以上政策的企业须在沈阳片区新注册登记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从区外迁入沈阳片区并至少完成一个季度纳税申报。
(四)本政策由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
沈阳片区管委会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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